眉山市彭山区2019年第14批乡镇建设用地已经《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眉山市彭山区2019年第14批乡镇建设用地的批复》(川府土〔2020〕309号)批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以及《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第49号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范围及面积
经批准同意征收眉山市彭山区观音街道(原观音镇)曾家村4、9组;江口街道(原武阳镇)大塘村4组,(原江口镇)双合村3组;黄丰镇共和村1组,合力村5组;谢家街道(原谢家镇)毛河村2组,吴堰村2组,(原义和乡)活桥村7组,杨庙村1组,喻沟村1组13.3630公顷集体农用地(其中:非永久基本农田耕地11.3427公顷,园地0.5313公顷,林地1.2342公顷,其他农用地0.2548公顷)转用而成的建设用地和上述农村集体原有的建设用地6.7900公顷,合计20.1530公顷土地征收为国家所有,作为眉山市彭山区2019年第14批乡镇建设用地。
二、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及办法
(一)征收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四十条规定执行。
(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建筑物、构筑物补偿的面积与数量以实际勘测为准,补偿标准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眉山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12〕94号)及彭山区征收补偿相关规定执行。
(三)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附着物补偿费在征收土地时由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核实支付。其中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统一支付给集体经济组织,青苗、附着物补偿费直接支付给所有者。
(四)涉及拆迁安置的实行统规统建安置或货币安置,因项目建设需要确需实施统规自建安置的报经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五)被征地农民或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眉山市彭山区城乡土地征收补偿安置中心提出。
特此公告。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
2020年7月9日
主办单位: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单位:各镇(街道)、区级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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