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规定,现将江口街道江渎村2、3、4、5组、顺江村5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及面积
征收集体土地共计322.209亩,其中:江口街道江渎村2组0.591亩、江渎村3组109.302亩、江渎村4组147.87亩、江渎村5组11.5335亩、顺江村5组52.9125亩。
二、征收目的
公共利益需要。
三、土地现状
土地征收总面积322.209亩,其中:农用地面积204.774亩,建设用地面积117.435亩。
四、补偿标准
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暂按照《眉山市彭山区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眉彭府办函〔2017〕13号)标准执行,待区片综合地价正式批准后按照新标准重新测算,并在新标准公布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足额支付到位。青苗及地上附着物、建筑物、构筑物补偿的面积与数量以实际勘测为准,补偿标准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眉山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12〕94号)及彭山区《眉山市彭山区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眉彭府办函〔2017〕13号)征收补偿相关规定执行。
五、安置方式
涉及拆迁安置的按《眉山市彭山区征收集体土地安置办法(试行)》(眉彭府办函〔2018〕36号)规定执行。
六、社会保障
按照《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川人社发〔2018〕46号)和《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发〔2018〕59号)相关要求及彭山区拆迁安置相关规定对被征地单位农业人口予以安置。
七、听证告知
本公告于2020年6月15至7月14日进行公示,与被征地农民或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眉山市彭山区城乡土地征收补偿安置中心提出。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
2020年6月15日
主办单位: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单位:各镇(街道)、区级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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