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规定,现将天府新区经眉山到乐山高速公路项目(彭山段)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及面积
征收集体土地共计67.1916公顷,其中:黄丰镇新丰社区1组0.1147公顷、新丰社区4组9.8602公顷、新丰社区5组8.1965公顷、团结村2组7.9391公顷、团结村3组4.2076公顷、团结村6组3.3957公顷、双塘村1组2.5982公顷、双塘村2组0.0832公顷、合力村3组2.2083公顷、共和村5组0.3476公顷、丰华社区1组1.6680公顷、丰华社区2组3.4907公顷、丰华社区3组0.1936公顷,丰华社区4组10.0509公顷、丰华社区5组12.2928公顷、丰华社区集体0.5445公顷。
二、征收目的
公共利益需要。
三、土地现状
土地征收总面积67.1916公顷,其中:农用地面积64.1510公顷,建设用地面积3.0406公顷。
四、补偿标准
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185号)标准执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建筑物、构筑物补偿的面积与数量以实际勘测为准,补偿标准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规定执行。
五、安置方式
涉及拆迁安置的按《眉山市彭山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眉彭府办函〔2021〕22号)规定执行。
六、社会保障
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发〔2018〕59号)和《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川人社发〔2018〕46号)相关要求及彭山区拆迁安置相关规定对被征地单位符合条件的人口予以安置。
七、听证告知
本公告于2022年10月19日至11月18日进行公示,与被征地农民或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眉山市彭山区城乡土地征收补偿安置中心提出。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18日
主办单位: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单位:各镇(街道)、区级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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