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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关于探索建立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20-06-30     发文机构:区政府办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单位):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探索建立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8〕31号)、《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眉山市探索建立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眉府发〔2019〕20号)精神,加强涉农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结合我区实际,就推进涉农资金统筹整合提出以下意见。

一、主要目标

到2020年,实现农业发展领域行业内涉农专项资金的统筹整合,基本实现行业间涉农专项资金和涉农基建投资的分类统筹整合,形成农业发展领域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并适时调整完善。

二、基本原则

(一)以重点工作为平台,统筹安排。围绕区委、区政府确定的乡村振兴战略、农业农村工作、脱贫攻坚工作以及涉农产业发展任务,把投向相近、用途相似、来源不同的各项涉农资金进行统筹安排,集中投入,综合打造,成片整体推进。

(二)坚持渠道不乱,用途不变。在资金来源渠道不变、资金用途不变、项目资金管理权限不变、项目设施主体不变、检查验收标准不变的前提下,打破行业界限、部门分割,积极主动、协调配合,统筹安排项目,统筹安排涉农资金,提高资金使用精准度和效益。

三、实现三个统筹整合

(一)重点区域、版块统筹整合

按照乡村振兴为发展思路,以“一园三片十点”为重点区域,以人居环境整治、乡村公共基础设施提升、乡村文化振兴、乡村产业提升为重点版块,搭建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平台。加强整体规划布局建设,形成规划统筹项目、按项目安排资金的统筹整合新格局。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集中投入、各负其责、形成合力”的原则,统筹安排各类功能互补、用途衔接的涉农资金。(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局、区发展改革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住建局、区水利局、区林业和园林中心、各镇(街道)等)

(二)行业内涉农资金整合

对行业内涉农资金在预算编制环节进行源头整合。对部门内性质相同、用途相近、使用分散的涉农资金整合归并;对不符合公共财政支持方向、已完成既定目标或使用绩效不佳的涉农资金,予以取消或调整。鼓励开展多层级、多形式的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突破现有管理制度规定的,应按管理权限和程序报批或申请授权。对清理调整后的涉农资金,要制定资金管理办法,做到每一项涉农资金对应一个管理办法,明确政策目标、扶持对象、补助标准、实施期限、绩效管理等。(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发展改革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住建局、区水利局、区林业和园林中心、各镇(街道)等)

(三)跨行业涉农资金统筹整合

对多个部门安排的投向相近、目标相似的涉农资金,协调涉农相关部门,统筹整合项目管理职责,消除涉农项目“多头管理、交叉重复”的状况,实现同一工作事项由一个部门统筹管理。在预算编制环节将统筹整合项目资金归并到职能部门。对由不同部门安排的标准不一、管理要求不同,且尚未在预算编制环节进行整合的涉农资金,在预算执行过程中按照“统筹安排、协调互补、集中投入、综合打造”的原则,进行统筹整合,统一规划编制,统一集中使用,形成政策合力,增强资金效力。(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局、区发展改革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住建局、区水利局、区林业和园林中心、各镇(街道)等)

四、加强涉农资金监督管理

建立健全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管理体系,形成权责明确、有效制衡、齐抓共管的监管格局,避免出现借统筹整合名义挪用涉农资金的现象。加强信息公开,通过区级建立的统一涉农资金信息网络公开平台,将统筹整合实施方案、管理办法、资金规模、扶持范围、分配结果等及时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加强涉农资金绩效评价制度,以资金计划完成情况和绩效评价结果为导向,适时调整涉农项目安排和资金分配。健全问责机制,严肃查处各类违纪违法违规行为,及时追回被骗取、冒领、挤占、截留、挪用、滞留的涉农资金,依纪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责任单位:区纪委监委、区审计局、区财政局、区发展改革局、区农业农村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水利局、区林业和园林中心、区住建局,各镇(街道)等)

五、加强组织领导

区政府成立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切实加强对统筹整合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办公室设在区财政局。财政、发改部门要以资金、规划管理为抓手,指导和支持涉农资金统筹整合。涉农主管部门要科学设置、细化分解任务清单,做好任务落实和考核评价等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切实形成齐抓共管、分工协作的工作格局。(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局、区发展改革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住建局、区水利局、区林业和园林中心、各镇(街道)等)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

2020年6月30日

  

主办单位: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单位:各镇(街道)、区级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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