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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关于眉山市彭山区2020年第10批次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0-07-13     发文机构:彭山区人民政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规定,现将眉山市彭山区2020年第10批次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及面积

征收集体土地共计43.0352公顷,其中:观音街道毛店社区11组3.7712公顷、龙门桥社区1组0.1640公顷、龙门桥社区2组0.4831公顷、龙门桥社区3组5.2860公顷、龙门桥社区4组1.8819公顷、五湖社区6组1.4411公顷、五湖社区7组6.5672公顷、五湖社区8组3.0420公顷、五湖社区9组20.3987公顷。

二、征收目的

公共利益需要。

三、土地现状

土地征收总面积43.0352公顷,其中:农用地面积34.6194公顷,建设用地面积8.4158公顷。

四、补偿标准

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按照经批准的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建筑物、构筑物补偿的面积与数量以实际勘测为准,补偿标准按经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执行。

五、安置方式

涉及拆迁安置的按《眉山市彭山区征收集体土地安置办法(试行)》(眉彭府办函〔2018〕36号)规定执行。

六、社会保障

按照《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发〔2018〕59号)和《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川人社发〔2018〕46号)相关要求及彭山区拆迁安置相关规定对被征地单位符合条件的人口予以安置。

七、听证告知

本公告于2020年7月13日至2020年8月11日进行公示,被征地农民或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眉山市彭山区城乡土地征收补偿安置中心提出。

特此公告。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

2020年7月13日

  

主办单位: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单位:各镇(街道)、区级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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