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彭府通〔2020〕25号
眉山市彭山区2019年第7批乡镇建设用地已经《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眉山市彭山区2019年第7批乡镇建设用地的批复》(川府土〔2019〕743号)批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第49号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范围及面积
经批准同意征收眉山市彭山区武阳镇泉水村1、4、5组,顺江村5、8组31.6160公顷挂钩前的集体农用地(其中:非永久基本农田耕地23.5099公顷,园地2.9246公顷,林地4.1760公顷,其他农用地1.0055公顷)和上述农村集体原有的建设用地3.9278公顷,合计35.5438公顷土地全部作为集体建设用地征收为国家所有,作为眉山市彭山区2019年第7批乡镇建设用地。
二、征地补偿标准及安置办法
(一)征收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四十条规定执行。
(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建筑物、构筑物补偿标准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眉山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12〕94号)及彭山区征收补偿相关规定执行。
三、农业人员安置途径和社会保障
征收土地需农转非的农业人员依法登记为城镇居民,征收土地农转非人员全部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
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自公告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所有权人,持有效身份证明和产权证明到征地所在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特此公告。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
2020年3月25日
主办单位: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单位:各镇(街道)、区级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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