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规定,现将眉山市彭山区2021年第7批次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及面积
征收集体土地共计11.2022公顷,其中:凤鸣街道红星社区2组2.4426公顷、红星社区4组3.0372公顷、金烛村7组0.0140公顷、平乐社区3组0.2833公顷、平乐社区4组0.2533公顷、平乐社区集体0.2392公顷,观音街道毛店社区2组0.0149公顷、毛店社区4组0.0581公顷、毛店社区8组4.7243公顷,江口街道泉水社区5组0.1353公顷。
二、征收目的
公共利益需要。
三、土地现状
土地征收总面积11.2022公顷,其中:农用地面积8.3179公顷,建设用地面积2.8843公顷。
四、补偿标准
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185号)标准执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建筑物、构筑物补偿的面积与数量以实际勘测为准,补偿标准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规定执行。
五、安置方式
涉及拆迁安置的按《眉山市彭山区征收集体土地安置办法(试行)》(眉彭府办函〔2018〕36号)规定执行。
六、社会保障
按照《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发〔2018〕59号)和《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川人社发〔2018〕46号)相关要求及彭山区拆迁安置相关规定对被征地单位符合条件的人口予以安置。
七、听证告知
本公告于2021年7月22日至2021年8月22日进行公示,被征地农民或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眉山市彭山区城乡土地征收补偿安置中心提出。
特此公告。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
2021年7月22日
主办单位: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单位:各镇(街道)、区级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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