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单位):
新修订的《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
2021年1月20日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眉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区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 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在省市政府和区委的直接领导下,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抓好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决策部署的落地落实,坚决执行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建设“团结、实干、廉洁、高效”的人民满意政府,高质量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奋力建设开放发展先行区。
第三条 区政府工作的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规范高效。
第四条 实行区政府重大事项向区委报告制度。区政府制定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涉及全局的改革事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提交人代会审查的政府工作报告、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草案、重大招商引资项目、重大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需要区委组织协调的重大事项,须向区委报告。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第五条 区政府由区长、副区长,区政府工作部门的各委办主任、各局局长组成。
第六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意识、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行职责,为民务实,严守纪律,勤勉廉洁。
第七条 区政府实行区长负责制。区长领导区政府工作,副区长协助区长工作,对分管工作要依法行政,履职到位,对区长负责,向区长报告工作,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第八条 区长召集和主持区政府全体会议和区政府常务会议。区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区政府全体会议或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九条 副区长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区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对分管领域的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廉政建设、信访工作实行“一岗双责”责任制。
第十条 区长出国出境、外出招商、脱产学习、请假休假等期间,受区长委托,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区长代行区长职责。
第十一条 区政府工作部门实行主任、局长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工作。区政府各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依法依规行使职权,重大事项及时报告区政府。
区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切实维护团结统一、政令畅通,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各项工作部署,坚决执行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
第三章 依法行政
第十二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把政府活动全面纳入法治轨道,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正公开、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
第十三条 区政府根据全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并及时公布。
第十四条 区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区政府的决定、命令,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履行合法性审查等规定程序。
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充分听取相关部门意见,由区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或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其中,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及重要涉外、涉港澳台事项,应当事先请示区政府。
第十五条 区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15日内分别报市政府和区人大常委会备案。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15日内报区政府备案,由区司法局进行备案审查并定期向区政府报告。提请区政府讨论的规范性文件,由区司法局组织审查或组织起草。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要定期清理规范性文件,需要修改、废止的应当及时修改、废止。每届区政府至少组织一次集中全面清理。清理后要及时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修改后继续执行、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第十六条 区政府各部门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健全规则,规范程序,落实责任,强化监督,强化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第四章 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七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坚持党的全面领导,遵循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原则,完善重大事项决策规则和程序,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定程序。
第十八条 区政府各部门提请区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事项建议,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论证评估;涉及镇(街道)和相关部门的,要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采取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意见。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督查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建议, 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向区政府提出调整完善建议。
第十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经区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紧急和突发性重大事件,来不及召开会议而又必须及时处理的,由副区长向区长报告后协调处理,并及时报告处理情况。
第二十条 坚持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请示报告制度, 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按规定向区委请示报告,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或者应当出台前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实行事权和财权分开。区政府各部门、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区政府请示工作,区政府只研究确定具体事项,所需经费则通过程序实施后,再按财政资金使用审批程序请款。已经区委、区政府议定的事项(含文件、会议纪要等),由区政府各部门、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抓紧按程序落实,不再另行请示。
第五章 调查研究
第二十二条 要把调查研究贯穿于决策和执行的全过程,领导干部调查研究每年到基层调研不少于60天,区政府组成人员每年至少牵头开展1个事关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课题研究。
第二十三条 调查研究要实事求是反映情况,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要增强问题意识,深入困难集中、情况复杂的地方,全面掌握第一手资料;要聚焦中心工作,加强综合研究,掌握真实情况;要提高调查研究实效,解决实际问题。
第二十四条 区长在调研期间可安排工作汇报会。其他副区长在调研时可结合分管工作听取工作汇报,一般不召开全局性工作汇报。
第二十五条 区政府领导同志和各部门负责同志深入基层调查研究,要注重研究和解决实际问题,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不搞迎送,减轻基层负担。
第二十六条 注重调研成果运用,定性和定量结合、宏观和微观结合、静态和动态结合,综合分析,对症施策,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第六章 政务公开
第二十七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把公开透明原则贯彻权力运行全流程、政务服务全过程,大力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和结果公开,推进政务阳光透明。
第二十八条 区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区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应及时公布。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应通过政府门户网站、电子政务大厅、新闻发布会、政务微博微信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方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畅通政府和群众互动渠道。
第二十九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坚持将政策解读与政策制定同步考虑、同步安排,切实加强政策解读,准确传递政策意图,重视市场和社会反映,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及时回应公众关切,解释疑惑,稳定舆情。
第三十条 坚持方便群众知情、 便于群众监督,完善各类公开工作制度,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监督保障机制,不断深化政务公开。扩大政务开放参与,推进政府数据共享开放,搭建政府与社会互动平台,让公众更加便利地开发利用政府数据资源,更大程度参与政策制定、执行和监督。
第三十一条 推进行政权力依法规范公开运行,及时向社会公布行政职权行使主体、依据、运行程序和监督措施,以及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收费、行政征收等情况。
第三十二条 实行区政府新闻发布制度,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新闻发布会,主动公布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区政府重点工作推进情况;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涉及民生和全局的重大问题、重要活动等。
第七章 会议制度
第三十三条 区政府工作实行政府全体会议和政府常务会议制度。根据工作需要可召开专题会议。
第三十四条 区政府全体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和区政府工作部门的各委办主任、各局局长组成。邀请区人武部部长、四川彭山经开区管委会主任参加。邀请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区纪委监委机关联系政府工作的领导同志列席会议。
区政府各直属机构和区级有关单位(含市与地方双重领导单位)、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园区各委办主任、各局局长,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列席会议。邀请区法院、区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各人民团体负责人和无党派人士代表列席会议。邀请区人大代表、区政协委员和市民代表旁听。
区政府全体会议由区长召集和主持,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区政府全体会议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区委的重大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
(二)讨论决定区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总结部署区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通报全区经济社会形势和重大事件;
(五)讨论决定其他依法需要区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事项。
第三十五条 区政府常务会议由区长、副区长组成,半数以上组成人员到会方可召开。邀请分管区人武部部长、四川彭山经开区管委会主任参加会议,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区纪委监委机关联系政府工作的领导同志及民主党派代表列席会议。
区委办公室主任、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和副主任,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政府新闻办及与议题有关的区级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议题。根据议题需要,邀请有关利益方、区政府法律顾问、市民代表、专家、媒体等列席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1次;遇有重大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会议应当全程录音。
区政府常务会议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区委的重大决策和重要会议精神,研究制定贯彻措施,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委领导同志重要指示批示、重要讲话精神;
(二)讨论上报市政府的重要事项,报请区委审定的重要事项、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决定重要规划以及行政规范性文件、有重要实质性突破的政策性文件;
(四)讨论决定跨区领导分工且需全面协调(确认)的事项;
(五)讨论决定由区领导担任负责人的区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不能自行决定的事项;
(六)讨论决定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可能产生广泛社会影响的事项;
(七)讨论决定政府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年度计划外新增使用区级财政性资金200万元(含)—1000万元的区本级政府性投资项目;
(八)大额财政资金单笔支出在2000万元—5000万元(含5000万元);
(九)讨论通过人事任免、表彰奖励等事项;
(十)听取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形势、重大舆情、信访稳定工作及其他重要事项汇报;
(十一)讨论决定区政府工作其他重要事项。
区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按职责分工和权限可予决策的,或通过其他会议能决定的事项,一般不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第三十六条 提请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区长、副区长提出报区长审定;会议文件由区长签批。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负责。
第三十七条 区政府领导同志和其他参会人员不能出席区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向区长请假。区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的纪要,由区政府办公室起草,按程序报区长签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需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审定,重大新闻稿报区长或负责区政府常务工作的副区长审定。
第三十八条 区政府专题会议由区长、副区长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主要研究不能由领导个人决定又不必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事项。研究事项涉及其他分管区领导的,应征得其他分管区领导同意或共同组织召开。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相关议题。区政府专题会议纪要按照“谁主持、谁签发,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一般由会议主持人签发,重大事项报区长签发。
区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决定印发的文件,只需作一般性修改的,须在会后2个工作日内送签;有重大修改意见需协调的,须在会后4个工作日内送签。
第三十九条 提倡少开会、开短会、开套会、不陪会。区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凡需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参加的会议,须报经区长批准。贯彻上级会议精神的会议,可以多个会合并召开。每次会议原则上由一位领导作主题报告。以区政府名义召开的专门性会议,只由分管区领导参加。应由部门召开的会议不得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召开。
第八章 公文制度
第四十条 区政府(区政府办公室)常用的公文主要包括:决定、命令(令)、意见、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议案、函、纪要等。以区政府名义(含区政府授权区政府办公室)行文,以及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政府各部门向区政府报送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规定,严格遵循行文规范和程序。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政府各部门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除紧急重大事项、突发事件、领导直接交办事项和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律送区政府办公室统一按规定程序办理;未经批准不得越级行文、不得多头报文,请示应当一文一事,报告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第四十一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政府各部门报送区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内容涉及其他部门、镇(街道)的,主办单位应充分征求相关部门、镇(街道)意见,力求达成一致,由主办单位主要负责人与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会签后联合报区政府审批。如有分歧意见,主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调,达成一致;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单位应列出各方理据,随附涉及的单位意见,提出办理建议,报区政府决定。
请事的事项,区政府在4个工作日内有明确的办理意见,并将意见反馈来文单位。单位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文件时,除主办单位另有时限要求外,一般应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回复的,被征求意见单位应主动与主办单位沟通并商定回复时限及方式,有无意见均需回复。
第四十二条 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委的文件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领导同志批示件,以及涉及重大事项的来文,应及时报区长阅批。
第四十三条 区政府各部门、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拟报区政府的请示事项,应按分工负责制要求,先报分管区领导研究同意后,以正式文件报送区政府办公室。报送区政府审批的公文,必须由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由区政府办公室按办文程序办理。企业法人、社会组织、公民的请示或报告,按行业管理和属地管理原则,先报送相关职能部门或镇(街道),由部门或镇(街道)提出明确意见后报区政府。如属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问题,由区政府办公室直接转交有关部门办理,承办部门应及时向区政府办公室反馈办理结果。
第四十四条 区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令)、公告、通告,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报告、人事任免事项,由区长签署。
第四十五条 以区政府名义制发的上行文,经副区长审核后,报区长签发。
以区政府名义下发的政务类公文,原则上由副区长审核后,报区长签发;事务性公文可由副区长签发。
区政府各部门上报省级、市级部门的重要数据、方案等,需经副区长审核后,报区长审签。
以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政务类公文,由副区长或区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重大事项报区长签发。以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事务类函件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
第四十六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精简公文。加强发文统筹,严格控制发文数量、发文规格和文件篇幅。凡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现行文件规定仍适用、无新规定的,对上级文件没有新的贯彻要求的,没有实质内容的,可发可不发的文件,一律不发;已公开发布或发至下级的文件,不再转发。坚持对应发文原则,贯彻落实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文件,由区政府、区政府办公室发文。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区政府批转或区政府办公室转发。议事协调机构职责范围内的事务,应自行向成员单位行文或由具体承担日常工作的部门代行文。
第四十七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公文办理实行限时办结制度,严格按照规范程序办理,逐步推行电子公文管理,提高公文处理时效。
第九章 政务活动
第四十八条 区政府领导参加的各种政务活动由区政府办公室统筹安排,镇(街道)和区级部门(单位)需邀请区政府领导出席的政务活动,应提前报区政府,由区政府办公室审核后报区政府有关领导审定。
第四十九条 严格控制和规范国际会议、 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未经区委、区政府批准,区政府领导班子成员不出席各类剪彩、奠基、颁奖、揭幕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博览会、研讨会及各类论坛等,原则上不出席镇(街道)和部门举办的茶话会、联欢会、团拜会。未经批准,各类会议活动不安排区政府领导班子成员接见会议代表并合影。除区政府统一安排外, 区政府领导同志任职期间不公开出版著作(含摄影、书画作品),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一般不为出版物作序。不得以区政府及区政府办公室名义进行广告性祝贺活动。
第五十条 开展政务活动要厉行勤俭节约,非外事活动现场不专门摆放花草,不铺设红地毯,不组织专场文艺表演。公务接待不上酒和高档菜肴,严格执行接待审批制度、接待清单制度和规定的接待标准。外事活动按有关外事规定执行,从严控制外宾接待经费,杜绝铺张浪费。
第五十一条 规范区政府领导政务活动的宣传报道,区长的非外事活动根据工作需要、新闻价值和社会效果决定是否进行宣传报道,确需报道的原则上以标题新闻或简讯形式刊播,副区长的非外事会见活动原则上不作新闻报道。
第五十二条 严格执行因公临时出国(境)的管理规定,按照因事定人原则,坚持从工作需要出发安排出国(境) 任务,不安排照顾性和无实质性内容的出访,不安排考察性出访。严格控制出访团组人数、出访国家数和在外停留天数,严守有关纪律要求。回国后按程序提交出访报告。
第五十三条 分管区政府工作区领导应加强工作日程统筹,合理安排各项政务活动,应加强分工协作,互相支持配合,确保政务活动顺利举行。确有特殊原因无法出席活动的,由AB岗对应的区领导或由区政府办公室协调其他区领导代行政务活动职责。
第十章 执行落实
第五十四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主动作为、争创一流,坚持高起点、高标准、高质量谋划工作,坚持大思维、大手笔、大气魄推进工作,高效优质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五十五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坚定不移抓执行,扑下身子抓落实,严格落实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责任追究制。
第五十六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统筹协调,围绕党委、政府工作重心,增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预见性。区政府交由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的事项,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没有时间规定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回复。主办单位应主动和相关单位协商,相关单位应积极配合;出现分歧的,由主办单位报区政府决定。
第五十七条 区政府各部门、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要在年中和年末向区政府报告工作执行情况,区目督办适时作出通报。
第五十八条 坚持部门联动三级协调工作机制。一般性工作由区政府办公室或牵头部门进行协调,重大工作由副区长进行协调,涉及全区性的重要工作由区长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协调。
第五十九条 加强政务督查机制。加强对《政府工作报告》、区政府文件中安排部署事项,区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专题会议、区政府重大交办事项以及领导批示办理事项的督查,确保落到实处。
第十一章 行政权力监督
第六十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执行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相关决议、决定,自觉接受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自觉接受区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及时通报重要工作部署。
第六十一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办理党代表提案、人大代表建议及政协提案,提高办结率和满意率。
第六十二条 区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区政府报告。
第六十三条 加强全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健全政府层级监督制度。区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及时修改、废止或撤销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范性文件,及时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十四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大行政调解、行政裁决、行政复议力度,及时妥善化解行政争议;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办好彭山区“12345”政务服务热线、区长信(邮)箱。区政府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和处理重要的群众来信来访,深入基层下访回访,努力为群众解决实际问题。
第六十五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对新闻媒体特别关注、群众热议的问题,要高度重视,积极回应,调查核实,正确发布信息。
第十二章 纪律作风
第六十六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把党的政治建设放在首位,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把“两个维护”落实到履职尽责的全过程,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区委区政府的工作部署,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有令必行,有禁必止,确保政令畅通。
建立健全传达学习和贯彻落实上级精神常态化机制,把中央、省、市领导批示讲话、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委重要会议精神和重要部署等的传达学习作为区政府常务会议的固定议程;需马上传达学习和贯彻落实的,及时传达学习并安排部署;定期更新中央、省市文件和领导批示及办理情况台账,确保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
第六十七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区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区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与区政府决定相违背的任何言论和行为;代表区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区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区政府同意。
第六十八条 区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查,重大情况及时向区政府报告。
第六十九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省委省政府十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和市委市政府“六个坚持”及其实施细则,严格执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驰而不息转作风、反“四风”。
第七十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强化责任担当,勤勉干事创业,真抓实干、埋头苦干。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不能简单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七十一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配备、办公用品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费等一般性支出,将各类会议活动经费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切实降低行政成本。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地方的送礼和宴请。
第七十二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规插手人事安排;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加强对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绝不允许搞特权。
第七十三条 加强值班值守,除双休日外的法定节假日,区政府领导轮流在岗带班,负责处理紧急事务,带班期间保证联络畅通,如遇重特大突发事件,按区政府重特大突发事件处置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四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七十五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报告和请销假制度。区长与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区长一般不同时外出。区长外出,应向市政府请假,副区长、区政府办公室主任离彭外出,应事先向区长报告。副区长外出活动的安排应告知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府各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含主持工作的副职)离彭外出,须按规定程序报告。
主办单位: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单位:各镇(街道)、区级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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