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彭山区2019年第5批城市建设用地已经《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眉山市彭山区2019年第5批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川府土〔2019〕743号)批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以及《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第49号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及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及面积
经批准同意征收眉山市彭山区彭溪街道龙门桥村3、4组,兴崇村2组;凤鸣街道易埝村3组,城西社区14组,红星社区4、5组2.2593公顷集体农用地(其中:非永久基本农田耕地2.0672公顷,其他农用地0.1921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同时将本批次批准转为的建设用地和上述农村集体原有的建设用地14.4494公顷,合计16.7087公顷土地征收为国家所有,作为眉山市彭山区2019年第5批城市建设用地。
二、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及安置办法
(一)征收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四十条规定执行。
(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建筑物、构筑物补偿的面积与数量以实际勘测为准,补偿标准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眉山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12〕94号)及彭山区征收补偿相关规定执行。
(三)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附着物补偿费在征收土地时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支付。其中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统一支付给集体经济组织,青苗、附着物补偿费直接支付给所有者。
(四)涉及拆迁安置的实行统规统建安置或货币安置,因项目建设需要确需实施统规自建安置的报经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五)被征地农民或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眉山市彭山区城乡土地征收补偿安置中心提出。
特此公告。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
2020年6月29日
主办单位: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单位:各镇(街道)、区级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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