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相关部门:
《眉山市彭山区野生动植物违法犯罪行为举报奖励制度》已经眉山市彭山区三届区人民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1日
眉山市彭山区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依法享有政府补偿的权利,并及时获得致害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四川省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眉山市彭山区(不含眉山天府新区所辖青龙街道、锦江镇)区域内,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四川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国家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的陆生野生动物(以下简称“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受害人或者其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细则申请补偿。以上名录有调整的,以最新公布的调整目录为准。
但因人工繁育、驯养、运输的野生动物逃逸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由侵权责任主体负责赔偿,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细则实施的主管部门为眉山市彭山区林业主管部门。区林业和园林中心、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农业农村局、区人社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公安分局、区审计局等部门协调配合。各部门相应职责如下:
区林业和园林中心:主要承担损害林木和林下作物受损财产的评估认定,包括受损害程度、损害面积、损害数量、补偿金额等相关内容。承担补偿申请的受理,协调相关部门对有关补偿内容进行评估,提出补偿意见,进行补偿等日常工作。
区发改局:主要承担受损财产的价格认定,为相关部门补偿专项补贴提供依据。
区财政局:主要承担补偿资金的预算安排和资金保障。
区民政局:主要承担对因遭受野生动物伤害,造成人员死亡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生活困难的家庭进行救助。
区农业农村局:主要承担对损害农作物以及损害家畜、家禽、圈舍等受损财产的评估认定,包括受损害程度、损害面积、损害数量、补偿金额等相关内容。
区人社局:主要承担对人身损害伤残人员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委托鉴定工作,提出因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的补偿意见。
区卫健局:主要承担对损害人身情况的鉴定和认定,包括对人身损害伤残等级认定工作。协调相关医疗机构对受害人实施紧急医疗救助。
区公安分局:主要承担因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所引起的事件先期现场处理工作。
区审计局:对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补偿资金的使用情况依法进行监督。
其他受损财产的评估认定由区林业和园林中心组织相关部门召开联席会协商确定。
第四条 各镇(街道)要明确专门机构做好野生动物致害的调查核实,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应急处置、救助和补偿的相关工作,村(社区)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因保护的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予以补偿:
(一)从事日常生活和生产的人员在采取了必要的防范措施或者依法履行保护野生动物义务的情况下,造成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二)对在依法承包、经营的土地上种植的农作物、林木和林下作物造成损毁,损毁损失在100元(含)以上的;
(三)对合法圈养的或在依法承包、经营的土地上饲养的牲畜家禽、特种养殖动物造成死亡的;
(四)对合法建设使用的房屋、圈舍等生产生活设施设备造成损毁的;
(五)为避免或减轻野生动物对公民人身安全威胁,采取应急控制或避险措施,造成财产损失的。
第六条 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不予补偿:
(一)主动攻击、挑逗或者故意伤害野生动物的;
(二)从事非法狩猎等违法活动的;
(三)在非依法承包、经营土地上种植的农作物、林木和林下作物造成损毁的;
(四)在非依法承包、经营的土地上饲养牲畜家禽、特种养殖动物的;
(五)现场核查不能认定为野生动物致害或者无法核定财产损失数额,且当事人不能提供有效证据的。
第七条 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属于本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受害人或其代理人要求人身伤害补偿或者财产损失补偿的,应当在抢救、治疗结束后60个工作日内或者自得知财产损失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镇(街道)提出补偿申请,如实填写《眉山市彭山区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申请表》(以下简称《补偿申请表》),并保护现场以备核查。未按照规定时限提出申请,导致损害无法核实、认定的,不予补偿。
第八条 所在镇(街道)应当自接到补偿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派出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到现场调查核实和取证(录像、照片),填写《眉山市彭山区陆生野生动物致害现场调查笔录》(以下简称《调查笔录》),并在完成调查取证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眉山市彭山区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调查报告》(以下简称《调查报告》),作出初步定损意见。现场核实工作必须客观、公正、准确,现场调查核实存在技术困难的,镇(街道)可请求区林业和园林中心、区农业农村局、区卫健局、区发改局等部门提供专业技术支持。
第九条 镇(街道)完成调查核实后,应当将《调查报告》在损害行为发生地所在的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公示期内,收到异议的,镇(街道)应在5个工作日内另选其他工作人员完成调查核实。异议属实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退回补偿申请,同时将调查核实结果告知异议提出单位或个人;异议部分属实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修正申请材料后重新组织公示,同时将调查核实结果告知异议提出单位或个人;异议不属实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调查核实结果告知异议提出单位或个人,并继续办理补偿事宜。
申请人、相关权益人对镇(街道)最终确定的《调查报告》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向区林业和园林中心申请复核。区林业和园林中心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在20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论告知申请人、相关权益人。区林业和园林中心认为必要时也可组织听证。
第十条 镇(街道)在公示期满后且无异议的,将《调查笔录》《补偿申请表》《调查报告》连同当事人有效身份证件、具有补偿资格的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公示情况说明,在2个工作日内上报区林业和园林中心。
第十一条 区林业和园林中心自收到补偿申请相关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根据具体情况组织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填写《眉山市彭山区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认定表》(以下简称《补偿认定表》),作出审核意见。经审核认为有异议的,应当进行复核。复核过程中,必要时可聘请相关专家或者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复核工作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根据复核结果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补偿意见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没有异议或异议不成立或虽有异议但经过复核了的,区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后,被补偿人向区林业和园林中心提交银行卡和身份证复印件,由区林业和园林中心一次性发放补偿费,补偿费以银行转账方式发放。
因人身伤害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由区人社局委托市级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鉴定期间不计入上述期限。
第十二条 《补偿申请表》《调查报告》一式2份、由区林业和园林中心、所在镇(街道)各持一份(含相关证明材料)。
《调查笔录》《补偿申请表》《调查报告》《补偿认定表》由区林业和园林中心统一制定。
第十三条 符合本细则第五条的补偿费,按照下列标准计算:
(一)造成人员身体伤害未丧失劳动能力的,补助实际医疗救治费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因误工减少收入的补偿金额按照全省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乘以误工时间计算,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有效证明确定。因误工减少收入的补偿金最高额为上年度全省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
(二)造成人员丧失部分劳动能力的,补助实际医疗救治费及一次性残疾补偿金。一次性残疾补偿金最高额为上年度全省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倍。
(三)造成人员丧失全部劳动能力的,补助实际医疗救治费及一次性残疾补偿金。一次性残疾补偿金最高额为上年度全省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2倍。
(四)造成人员死亡的,补助实际医疗救治费、死亡补偿金以及丧葬费。死亡补偿金为上年度全省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
(五)造成农作物、林木和林下作物损失的,损失部分按损害发生时当地市场平均价格计算,补偿全部损失的50%。
(六)造成家禽家畜和特种养殖动物死亡的,按损害发生时当地市场平均价格计算,补偿全部损失的50%。
(七)对合法建设使用的房屋、圈舍等生产生活设施设备造成损毁的,补偿修复或者重置金额的50%。
(八)为避免或减轻野生动物对公民人身安全威胁,采取应急控制或避险措施,造成财产损失的,按损害发生时当地市场平均价格的100%给予补偿。
(九)致害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规制度规定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按上述规定执行,不再享受政府其他同等性质的补偿。医疗救治费用符合医保支付政策的纳入医保支付。
第十四条 因遭受野生动物伤害,造成受害人或其家庭成员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在政府作出正式补偿决定前,受害人或其家庭成员可以依规向区民政局申请救助。
第十五条 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对损害补偿金的发放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六条 虚报、冒领补偿费的,由区政府责令退回;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补偿工作中,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附件:1.《眉山市彭山区陆生野生动物致害现场调查笔录》
2.《眉山市彭山区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调查报告》
3.《眉山市彭山区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申请表》
4.《眉山市彭山区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认定表》
主办单位: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单位:各镇(街道)、区级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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