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眉山市彭山区投资和重点项目管理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2-18     发文机构:彭山区人民政府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单位):

《眉山市彭山区投资和重点项目管理细则》已经区委二届第63次常委会议和区第二届人民政府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

2019年2月18日

眉山市彭山区投资和重点项目管理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投资在经济中关键作用,大力推动资源向重点项目集聚,促进全区经济高质量发展,依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府发〔2017〕30号)和《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眉山市投资和重点项目管理细则的通知》(眉府发〔2019〕2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重点项目,是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对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具有支撑引领、对产业转型升级具有导向示范作用,项目前期工作成熟,建设要件较为齐备的项目。

第三条 重点项目批次包含续建和新开工。续建项目是指上一年度已实质性开工并在当年持续建设的项目;新开工项目是指当年能够实质性开工建设的项目。

第四条 审定程序。重点项目应当按以下程序审定:

(一)项目申报。每年10月中旬,乡镇(街道)、部门和园区、区属国有企业提出下一年度重点项目计划并报经分管区领导审查同意后向区发改局申报。

(二)项目筛选。每年11月中旬,区发改局根据申报情况,组织区级相关部门进行会商初审,初提区级、市级、省级重点项目名单,编制彭山区重点项目年度计划草案,并征求有关单位意见。

(三)项目审定。每年12月中旬,区发改局负责将编制完成的彭山区重点项目年度计划草案,提请区委、区政府审议后按程序印发。

第五条 项目推进

(一)健全机制。区委、区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含省、市重点项目)实行一个项目、一位区级领导、一套工作班子、一抓到底的协调推进责任体系,由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分管区领导具体负责,牵头部门抓落实,监管部门严督查,协同部门全力配合。区委每季度召开一次重点项目现场推进会,开展现场会诊、现场研判、现场推进;区政府每月分类召开重点项目分析研判会,区政府常务会、党政班子例会定期专题研究重点项目工作,听取重点项目进展情况汇报,着重解决重点项目在推进过程中产生的困难和问题。

(二)挂图作战。将项目的建设任务及计划投资分解落实到每个月,建立工作台账,实施“挂图作战、倒逼工期”,每月根据项目完成情况予以挂旗,完成进度的挂红旗,未完成进度的挂黄旗预警。对于挂黄旗的项目,由责任区领导和牵头部门书面作情况说明。同时,对牵头责任单位和配合部门协调事项进行逐项跟踪督查,对久拖不办、推诿扯皮和工作不力的责任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责成立即整改。

(三)强化服务。推行“五个一”服务模式,即:一套重点项目投资全流程服务方案管总,一支红色代办员队伍服务,一个党务政务服务平台审批,一条24小时企业服务专线沟通,一车式联合踏勘验收。落实重大项目“全包服务”“分阶段联审联办”机制,强化服务保障,加快项目开工建设。属于区级审批权限的事项,在正式受理后,项目审批不超过10个工作日,环评审批不超过1个月,用地预审不超过3个工作日,规划类审批时间不超过1个工作日,相关审批部门按照并联审批的要求,同步完善项目审批手续。需要市级、省级及以上部门办理的审批事项,区级相关部门要落实专人负责跟踪协调服务,2个月内完成审批事项。强化项目事中、事后监管,乡镇(街道)、部门、园区履行日常监管职责,承担监管主体责任,审批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履行行业监管职责。建立重点项目服务投诉举报制度,由区行政审批局设立并公布投诉举报电话,涉及违纪违法的问题线索交由区纪委监委调查处理。

(四)强化保障。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做好重点项目用地保障工作,优先保障重点项目用地需求,最大限度争取省级重点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由区国有资产和金融工作局牵头,每季度至少举行1次银政企对接会,对接重点项目融资,优先对接区级重点项目。鼓励重点项目直接融资,采取贴息、补助等方式支持区重点项目发行债券或上市挂牌筹集建设资金。落实支持民间投资有关政策措施,放宽投资领域。财政资金优先支持重点项目建设,区财政每年安排不少于1000万元用于保障重点项目前期工作。区经信局、区国有资产和金融工作局和中小企业担保公司要研究资源共享、风险分担融资担保政策,积极为重点项目提供担保融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定期深入项目建设现场,协调项目建设用水、用电、用气具体问题,优先保障区重点项目建设需求。

(五)定期督查。区纪委监委牵头,区目督办、区发改局、区经信局等部门配合,成立专项督查小组,分行业、分片区开展重点项目专项督查,并通报有关情况。

第六条 严控债务。由区财政局负责,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纲要和区重点项目投资计划,制定中长期投融资规划和年度计划,有效防范债务风险,倾斜支持重点项目。区财政局要积极争取国家政策,强化地方政府债券项目策划包装,最大限度争取债券资金。区发改局要从严审批政府投资项目,加强资金来源审查,没有明确资金来源、没有制定融资方案、存在违规举债融资的项目,一律不得批准立项或审批可研报告;已经审批的项目,项目业主单位不得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严格按批复要求建设。

第七条 项目考核

(一)投资考核。充分发挥有效投资对经济增长的关键作用,提高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在全区目标考核中的权重,由区发改局牵头,会同区相关部门,对牵头单位、责任单位、配合单位分类考核,并依据对全区投资增长的贡献大小,按照绝对值占70%和增速占30%的权重进行考核。未完成任务的,除扣减责任单位相应目标分外,由区政府约谈相关主要负责同志。

(二)重点项目。区级重点项目纳入年度目标专项考核,因行政不作为或主观不努力,不能完成目标任务影响项目推进的,项目分管区领导向区委、区政府书面述职;项目牵头责任单位向区委、区政府书面述职,在项目工作会上述职,并按考核结果扣减相应重点项目考核分值。

(三)通报表扬。每年对在项目投资完成、审批手续办理、推进协调问题处理等方面涌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以区委、区政府名义予以通报表扬,其中表扬先进集体20个,先进个人30名。

  

主办单位: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单位:各镇(街道)、区级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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