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眉山市彭山区全域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6-13     发文机构:彭山区人民政府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单位):

《眉山市彭山区全域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实施办法》已经区第二届人民政府4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

2019年6月13日

眉山市彭山区全域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

试点项目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实施工作,全面助推乡村振兴战略,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提高农村居民生活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川国土资规〔2017〕90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国土资规〔2018〕4号)等相关法律、政策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若干拟复垦为耕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即拆旧地块)和拟用于城镇建设用地的地块(即建新地块)等面积共同组成建新拆旧项目区。通过建新拆旧和土地整理复垦等措施,在保证项目区内各类土地面积平衡的基础上,最终实现增加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城乡用地布局更加合理的目标。

第三条 凡在彭山区境内实施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四条 全域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实施工作,由彭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负责。各乡镇(街道)成立挂钩项目实施领导小组,组织村(居)两委做好全域双挂钩项目开展的基础性工作,负责宣传、摸底、调查、房屋搬迁与协议签订等工作;负责设立公示牌,接受群众监督;负责维护群众利益,做好信访维稳、遗留问题处置等工作;负责指导安置区成立业主管理委员会,对安置区进行物业管理。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住建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水利局、区林业和园林中心等部门各司其职,合力推进项目开展。

第五条 项目实行调查公示制度。为提高拆迁补助工作的透明度,项目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拆旧区农户调查基本情况和补助情况必须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天,接受群众监督。

第六条 项目竣工后,由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相关单位进行自查,自查后由区政府报省、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验收。项目竣工验收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签订管护协议,明确责任,建立健全管护制度,保障工程设施的正常运转,做好后期维护工作,确保复垦后的耕地用于农业生产。

第三章 搬迁补助和拆迁安置

第七条 项目拆旧区搬迁补助。

(一)拆旧区搬迁补助。砖混结构房屋建筑按600元/m2标准补助;砖木结构瓦房按490元/m2标准补助;砖木结构草房、土砖墙瓦房按420元/m2标准补助;土砖墙草房按340元/m2标准补助;棚房按80元/m2标准补助。以上标准包含残值补助,农户需将房屋原样交由拆除单位统一拆除。其他附着物按附表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助。

(二)自搬迁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按规定完成搬迁的农户,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核后,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给予搬迁建构筑物补助费10%的奖励。

(三)安置房过渡补助费,统规统建的过渡期为12个月,过渡补助费按150元/人·月的标准执行,超过12个月按200元/人·月的标准执行。选择货币安置的参与农户无过渡补助费。所有被搬迁户按照600元/户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搬迁补助费。

(四)项目拆旧房屋丈量与全区集体土地征收拆迁丈量执行统一标准。

第八条 拆除下列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不予补助:

(一)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物和构筑物;

(二)违法建设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三)抢搭抢建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四)应还耕而未拆除还耕土地上的建筑物;

(五)抢栽抢种的树木、果树、花卉等;

(六)室内、屋顶种植的树木、果树、花卉等。

第九条 搬迁安置。凡在我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范围内的搬迁安置户,可自愿选择实行统规统建或货币安置方式,根据项目区城乡规划情况,尊重搬迁安置户意愿,综合选择安置方式。

(一)统规统建安置

实行统规统建的安置房屋,原则上平原地区采用高层,丘陵地区采用多层,具体建设标准按城乡规划建设要求进行,所有安置房均不装修,只提供清水房。

1.安置标准。项目区内1人自然人口搬迁户可按照45m2标准安置;2人以上的搬迁户按人均建筑面积35m2标准安置,签订搬迁安置协议书,并根据乡镇(街道)的实际情况缴纳搬迁安置保证金。

2.安置房价格。若安置房建筑面积在人均35m2以内的(含35m2),搬迁户按安置小区建设成本价35%的优惠价购买(建设成本由基础设施成本和房屋建设成本构成)。

(1)若所选安置房因建筑误差导致建筑面积大于人均35m2的,按下列标准购买:

超出安置面积在3%(含3%)以内的,按该项目建设成本价购买;超出3%的部分按市场价购买。

(2)若人均安置面积不足35m2的,对不足部分面积按项目建设成本价65%予以补助。

3.搬迁户购买安置房后,原有水、电、气、有线电视、电话户头的,由政府承担移户费并办理移户手续;原无户头的,由安置户自行办理开户手续,并承担50%开户费,政府补助50%。小区物业管理等服务性收费项目由小区住户按规定交纳。

(二)货币安置。对符合安置条件而主动放弃住房安置的搬迁户,由本人书面申请,并提供住房证明,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定后,采取货币化安置,按每人5万元的标准进行安置补助,享受了货币安置的搬迁户不得再申请宅基地。户籍不在所在项目村不享受货币安置政策(现役义务兵、三级以下士官(含三级)、在校大(中)专学生、服刑人员除外)。

安置人数以公告期满日当地派出所登记的在册户籍人数为准,户与户之间不得调剂安置住房面积,参与农户每户只能选择一种安置方式。

第十条 安置条件

(一)户籍在项目区内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自愿参加该项目且实施搬迁安置的。

(二)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政策原因自行承担费用购买了社保,而实际居住地未发生变化的,可按同等政策执行。

(三)户籍在项目区内但没有房屋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户为单位按照建设成本价35%购买。

(四)原户籍在项目区内而举家迁出,已不再享受项目区内集体经济组织权利和承担义务,但又有住房居住和林盘使用权的,可按建设成本价购买一套户型不超过70m2的统建安置房,其中涉及“一房多户”的仅限共同购买一套。不选择购房安置的,视为自动放弃,不再享受其他安置政策。

(五)在项目签订搬迁安置协议后至分房之日止,可以根据农户家庭情况,正常婚嫁、生育的新增人口(以户籍登记为准)原则上实行货币安置。

(六)其他安置条件,按照“一事一议”的政策,由所在乡镇(街道)拟定方案,报区政府审定后执行。

第四章 产权证办理和土地调整

第十一条 搬迁户搬入安置房后,提出书面申请,由区不动产登记中心统一确权登记,向安置户颁发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证,安置户免交办证费用。

第十二条 土地调整。对项目区新增加的耕地,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农业社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调整,若不能调整的,由农业社组织讨论,制定方案进行处置或由农业社集体统一进行流转。流转后的土地,仅限于农业生产使用,不得用作非农建设。

第十三条 安置区建设用地。安置区建设用地参照最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对被占地农业社进行补偿。被占用土地农业社因耕地减少,可参照现行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办理养老保险。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区乡镇(街道)必须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和财政管理有关规定,设立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核算专户,规范项目工程建设费用和工作经费的管理与使用,严格按经批准的预算使用项目资金。任何乡镇(街道)和个人不得超出范围与标准使用工作经费;不得截留、挪用、抵扣应支付给农民的青苗补助费、搬迁补助奖励、搬迁安置补助费等款项。对项目资金管理中发生的违法违纪行为,由区纪检监察部门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经济、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原彭山县人民政府2013年11月20日印发的《彭山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实施暂行办法》(彭府办发〔2013〕29号)同时废止。

附件:1.附着物补助标准表

2.花木果树补助标准表

3.成片林木补助标准表

  
附件【眉彭府发〔2019〕5号附件1-附着物补助标准表.xls
附件【眉彭府发〔2019〕5号附件2-花木果树补助标准表.xls
附件【眉彭府发〔2019〕5号附件3-成片林木补助标准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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