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禁猎期的公告
 索 引 号  1495410037/qzfb/2026-00138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  公开日期  2026-02-11
 文  号  眉彭府规〔2026〕2号  公文种类  公告
 成文日期  2026-02-10  有效性  有效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

关于划定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禁猎期的公告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有效打击非法猎捕等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行为,加强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助力美丽彭山建设,现就我区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禁猎期划定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禁猎区:眉山市彭山区凤鸣街道、观音街道、谢家街道、江口街道、黄丰镇、公义镇六个镇(街道)行政区域范围内。

二、禁猎期:禁猎区内全年禁猎。

三、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

(一)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捕(粘)鸟网、地枪、排铳等工具以及非人为操作并危害人畜安全的装置; 军(警)用武器、射击运动枪支、气枪、自制猎枪、鸟铳、弹簧(力)枪、射钉枪、弓弩、弹弓等枪支或器械;农药、麻醉药或者其他可能导致野生动物大量伤亡的制剂;无人机、热成像仪及其配套使用的“利刃”“重力物”等工具或器械。

(二)禁止使用的猎捕方法: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机动车追赶、兽(鸟)鸣或高频声波引诱、食物引诱、猛禽猎捕、猎狗追(围)猎、陷阱;捡蛋、捞卵和掏(淹)巢等方法。

四、禁猎对象:禁猎区、禁猎期内,禁止猎捕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及《四川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陆生野生动物。

五、法律责任: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违反本公告规定,在禁猎区、禁猎期内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或者破坏陆生野生动物栖息地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其他:禁猎期间,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致害防控、资源调查监测、疫源疫病监测、重大疫源疫病处置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确需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申请特许猎捕证,确需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和四川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取得狩猎证,并按批准的种类、数量或限额、地点、工具、方法和期限等进行猎捕。因陆生野生动物种群数量增加,对人身或财产安全构成现实危害的,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防控措施。

七、本公告自2026年2月10日施行,有效期3年。

八、举报电话:110、028-37621292。

特此公告。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

2026年2月10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附件【眉彭府规〔2026〕2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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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单位:各镇(街道)、区级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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