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
 索 引 号  1495410037/qzfb/2026-00069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  公开日期  2026-01-28
 文  号  眉彭府规〔2026〕1号  公文种类  通告
 成文日期  2026-01-26  有效性  有效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


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凤鸣街道、观音街道辖区和四川彭山经济开发区、观音园区、南方产业园区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文物保护单位,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旅游景区、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黄丰镇、公义镇、谢家街道(除四川彭山经济开发区外)和江口街道江口社区、茶场村、石龙村、永丰村、双江村(除环湖东路外)范围内不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四、江口街道环湖东路在2026年2月16日(除夕)、2026年3月3日(正月十五)和2026年12月31日(跨年夜)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其余时段禁止燃放

五、江口街道泉水社区、武阳社区、泥湾村、大塘村(除南方产业园区外)、土桥村范围内,除春节期间(2026年2月15日至3月3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其余时段可以燃放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时段内燃放烟花爆竹;在可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时段内,应当依法、有序、文明燃放,不得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依法责令停止燃放,并由公安机关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区管辖区域内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禁止在托运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

八、烟花爆竹管理工作由我区公安、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等行政部门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组织开展。

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举报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举报电话:区公安分局110,区应急管理局37622035,区综合行政执法局35063808,区市场监督管理局12315,彭山生态环境局37621256。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

2026年1月26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附件【眉彭府规〔2026〕1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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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单位:各镇(街道)、区级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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