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和税额标准的通知
 索 引 号  1495410037/qzfb/2024-00300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  公开日期  2024-02-22
 文  号  眉彭府规〔2024〕2号  公文种类  通知
 成文日期  2024-02-22  有效性  有效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和

税额标准的通知


四川彭山经开区管委会,眉山江口沉银博物馆,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相关部门(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四川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规定,经报省政府批复同意,现对我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和税额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征税范围和年税额标准

眉山市彭山区城区、建制镇规划范围内的应税土地。

根据市政建设情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将眉山市彭山区土地划分为一至五级,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为每平方米4元至14元。具体土地等级范围及税额标准详见附件。

二、执行时间

上述征税范围和税额标准自 2024 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如有效期内相关法律法规等政策文件修订或者重新发布,则按修订或者重新发布的政策文件执行。

附件:眉山市彭山区土地等级范围及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表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

2024年2月22日

附件


眉山市彭山区土地等级范围及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表


土地等级 每平方米年税额(元) 等级地域范围
一级 14 城区 东面以凤鸣大道二段-凤鸣大道三段为界,南面以古城南路为界,西面以彭祖大道二段-彭祖大道三段为界,北面以古城北路为界的土地
二级 10 城区 东面以岷江为界,南面以灵石西路-通江路为界,西面以李密大道二段-柏华路二段-李密大道三段-孟文路为界,北面以迎宾大道中段-学院南路-勤学路-长乐路-五湖路为界,上述区域内除一级土地等级区域以外的土地
三级 8 建制镇 青龙街道:包括东至锦江镇交界,南至彭山区观音街道交界,西至成乐高速路,北与成都市新津区接壤,面积约21平方公里城镇规划范围内的应税土地
四级 6 建制镇 锦江镇规划范围内〔东至成都市双流区黄龙溪镇交界,南至锦江大道(在建),西至规划道路,北与成都市新津区接壤,面积约24平方公里〕的土地;凤鸣街道和观音街道范围内除一、二级土地等级区域以外的土地;江口街道、谢家街道、四川彭山经济开发区范围内的土地
五级 4 建制镇 公义镇、黄丰镇规划范围内的土地;眉山天府新区划定的产业功能园区土地以及新区范围内经发展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等主管部门认定的符合产业定位的工业企业生产经营用地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附件【眉彭府规〔2024〕2号.pdf
 

主办单位: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单位:各镇(街道)、区级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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