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彭山经开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相关部门(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实施意见(2023年修订)》经三届区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文件印发你们,请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实施。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
2023年8月20日
附件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实施意见
(2023年修订)
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关于规范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采购执行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川财规〔2020〕3号)、《四川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川财规〔2020〕11号)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政策,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经区政府同意,现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政府投资项目的界定
本意见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区本级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中央、省级专项资金项目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项目决策
(一)正确把握政府投资投向
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包括加强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推进新型城镇化,普及和提升公共服务水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等。主要安排公益性和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全局性、基础性、战略性项目建设。对能够由社会投资建设的项目,交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坚决禁止铺张浪费、奢侈奢华建设,严禁以任何理由和形式新建、购置、改扩建党政机关楼堂馆所。
(二)严格遵守决策规则
政府投资项目应坚持科学、民主、公开的决策规则。严格执行集体决策制度,按照规定程序通过会议方式讨论确定项目,不能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
相关行业部门应提前做好向上汇报对接,准确把握政策机遇,针对政策投向定期开展综合分析研判,立足全区实际需求,结合政策投向及行业准入形成分析专报及时上报区委、区政府,作为全区政府投资项目决策依据。
三、立项管理
(一)执行项目计划管理
区政府投资项目采取中长期规划与年度计划相结合的管理方式。
相关行业部门应坚持以长远眼光谋发展,立足全区实际需求认真、全面谋划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项目规划,准确指导全区政府投资项目实施。
同时,根据发展规划和实际需要,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实行年度计划管理。区委、区政府一年一议,合理确定政府投资项目的年度财政预算资金规模。每年年底前,各项目实施部门根据区委、区政府工作安排,结合全区实际情况及上级政策投向编制本部门次年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计划应满足全区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做到项目与政策投向有机结合,并根据前期工作开展情况、资金安排落实情况、项目实施保障情况等方面因素进行合理排序。计划经分管区领导召集相关部门充分研究后向项目审批部门申报,由项目审批部门审核后提出全区年度项目计划建议,报区政府审定后下达。
未纳入年度项目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实施,计划外新增项目按以下程序批准:
1.投资200万元(不含)以下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报分管区领导组织审定;
2.投资200万元(含)以上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3.与党的建设、纪律检查有关且投资5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报区委常委会会议审定。
4.鼓励积极向上争取,凡向上争取资金的项目,原则上由分管区领导审定。特别重大或需大额配套资金的项目另行报批。
(二)严格项目审批程序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凡纳入和增补纳入计划的项目,项目业主应抓紧项目前期工作,完善规划选址、用地预审、节能评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前期相关批复手续。在立项前,应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500万元及以上需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审批部门可根据需求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进行项目咨询评估,充分论证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核定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投资估算等。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下(不含)的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报分管区领导审定后实施。
四、勘察
(一)勘察单位应根据国家和省的强制性规范合理布点,钻探深度达到相关要求。
(二)勘察报告的勘察点应与实际地质情况相符。
(三)勘察报告的地基处理意见应当合理。
(四)勘察在隐蔽工程完工时,支付服务费不得超过合同约定金额。
五、设计
(一)设计单位应按照国家和省的强制性要求及业主提供的红线图、勘察资料、设计想法,完成规划方案、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
(二)设计单位应及时征求相关部门及领导意见后完成规划方案编制。重大投资项目的规划方案还需报区规委会审定,施工图初步设计方案完成后也应充分征求相关部门及领导意见,并报区规委会审定。
(三)设计单位收到业主书面转交的区财评中心提出的设计缺陷等意见反馈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善设计;确有难度的,应书面向业主单位提出,并和财政部门对接。
(四)因设计自身原因,引起工程造价增加,按相关法律法规或合同约定处理。
(五)设计在主体工程完工时,支付服务费不得超过合同约定金额。
六、招标控制价和工程量清单编制
(一)施工图预算编制单位应依据国家和省、市相关造价规范和清单定额及图审过后的施工图履职尽责的进行预算编制。
(二)施工图预算编制单位在收到业主单位书面转交的财政部门出具的工程审核对比表和征求意见表后,应在规定时间内调整工程量清单;确有难度的,应书面向业主单位提出,并和财政部门对接,财政部门在收到征求意见表回执后,出具正式财政评审报告。
(三)招标工程量清单应严格按照财政评审报告进行编制,原则上不能有偏差。若有偏差,按相关法律法规或合同约定处理。
七、财政评审
(一)凡未按规定上报审批的项目,财政部门一律不予财评。
(二)财政部门需建立针对项目漏项、少量的防控机制,协评成果造成漏项、少量(含累计)的误差率应在相关法律法规或合同约定范围内。
(三)财政部门应对中介机构的初步结果进行复核,建立质量稽核制度。
八、招标文件编制
(一)招标代理机构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眉山市电子招投标系统来编制初步招标文件,不得擅自拔高资质或要求,从而排斥潜在投标人。
(二)编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招标文件时,要明确约定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的惩罚性条款及履约保证金的缴纳方式。施工招标文件要明确约定工程款支付方式、农民工人工费用和拨付周期,不得要求施工单位垫资建设。在本规定发布前已招标的项目按招标文件执行,已签约的项目按协议执行。
(三)工程量清单作为招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正式上网招标前,业主单位应督促所委托的预算编制单位按财评对比表进行比对、复核。原预算编制单位未按财评对比表进行调整、修正的,业主单位应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九、招标文件会商
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初稿并经业主初核后按程序提交。投资在400(含)—3000万元(不含)的项目由区公管办牵头会商,投资在3000(含)—5000万元(不含)的项目由分管区领导牵头会商,投资在5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由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住建、交通、自然资源、水利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招标文件技术部分的合法性进行把关,项目审批部门负责对程序的合法性进行把关。招标代理机构根据会商意见及时完善招标文件,业主要严格把关,认真比对确认无误后依法挂网招标。
十、招投标
(一)不折不扣执行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严禁将项目化整为零,规避招标。施工400万元(含)及以上,勘察、设计、监理限价在100万元(含)及以上的,一律公开招标;施工在100(含)—400万元(不含),勘察、设计、监理限价在30(含)—100万元(不含)的,依法采用政府采购方式,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采取EPC发包的项目原则上应当做实、做细、做深可行性研究报告,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1000万元(不含)以下项目,由项目业主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分管区领导同意后方可启动招投标活动;1000万元(含)以上项目,由项目业主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同意后按程序办理。
(二)不断完善评标标准和办法,进一步规范评标专家抽取程序,进一步加强彭山公共资源交易分中心硬软件建设,为招投标提供公开、公平、公正的平台。
十一、公示
(一)评标结果应同时在省、市(区)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上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内容除中标候选人单位和主要人员、业绩、否决投标理由等事项外,增加评标委员会专家名单,接受社会监督。
(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项目审批部门在接到投标单位和相关利害关系人的质疑和投诉后,要依据职责分工,及时调查处理。重大问题报区公管办议定。
十二、签订合同
(一)合同要明确载明“从严控制新增不可预见和突发工程,严禁施工单位虚假或不实申报,一经发现,从严从重处罚”等条款。
(二)政府投资项目合同签订前,应按照《眉山市彭山区政府合同管理办法》(眉彭府办发〔2021〕19号)要求进行审查,财政部门具体负责审核合同金额、变更或新增工程量计价办法、支付方式、经济惩罚等条款。
(三)项目业主必须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的投标文件签订合同,不得改变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范围、价格、付款方式等实质内容。对商务标中含糊不清责任界定不明的问题,要求书面澄清或承诺。
(四)合同签订前,由行业主管部门按规定对相关人员进行网上“锁证”。
(五)合同签订后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项目审批部门备案;同时,项目业主在四川省政府采购一体化平台进行合同备案。
十三、施工
(一)施工单位在签订合同前,可通过其开设的基本账户,依法依约定足额缴纳履约保证金,或按照相关规定以保函等其他方式缴纳。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批复)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设立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并足额缴纳民工工资保证金。
(二)施工单位在进场后,应设立公示牌,接受社会监督。施工单位应严格按图施工,出现偷工减料、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发现和举报查实后将由项目业主单位和区级相关部门进行重处;情节严重的将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三)业主单位要及时告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彭山区关于政府投资项目的相关文件的要求,让相关单位熟悉情况,做到心中有数,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确保规范、顺利地推进项目。
(四)业主单位对实施项目要派责任心强、对政府投资工程较为熟悉的得力人员或聘请业主代表实行专人负责制,并做好派出人员的后勤保障工作。派出人员要尽责履职,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在投标中承诺的派驻现场的人员每个工作日进行考核,对连续三次承诺人员无故不到场,视同转包,交由有关部门处理,并按合同约定予以现金罚款。派驻现场的人员非不可抗力或重大疾病等原因,不得更换。
(五)凡政府投资工程,在施工期间,相关业主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按属地管理原则,一律在我区缴纳相关税费,重大建设项目要求施工单位必须在我区成立项目公司独立承担完税义务,否则将追究业主单位主体责任。
(六)项目业主对资金拨付应严格按合同执行,原则上一律不得提前支付。
十四、监理
(一)项目监理人员应该按时到场、挂牌上岗、切实履职。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受业主单位委托,根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环境保护、造价、进度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做好监理日志的记录工作,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
(二)对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业主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合法性、合理性和经济性要严格审查。
(三)应发现而未发现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不当工程变更要求的,按相关法律法规或合同约定处理。
(四)监理单位出具虚假监理意见或虚假签证的,按相关法律法规或合同约定处理。
十五、严格控制新增不可预见和突发工程
(一)新增不可预见工程、突发工程(以下简称新增工程),是指工程建设项目经正常勘察、设计后,在建设过程中,因不可预见、不可抗力或政策变化、规划调整,为保证工程整体功能而必须新增的工程。严格控制新增不可预见和突发工程,不新增为普遍,新增为个案。新增工程必须先报批后实施。凡因“先施工,后报批”造成的费用增加或工程延期等后果,由擅自变更单位自行负责,竣工决(结)算审计时一律不予认可。
(二)施工单位发现新增工程后应及时向业主单位报告,业主单位应及时向项目牵头区领导汇报和监审组通报,项目牵头区领导视情况召开联席会进行分析,或委托监审组及时进行现场踏勘,监审组应第一时间进行现场踏勘、了解情况,确实无法参加现场踏勘的要及时向项目牵头区领导汇报,参加踏勘的监审组人员要认真负责进行踏勘、详细了解相关情况,并做好记录,现场签字备查,必要的要有影像资料,待有关资料完善、各方无较大分歧时再进行工程变更签证,并报项目牵头区领导确认。
(三)工程变更签证原则上应在新增变更会议纪要印发后6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特殊、技术复杂、工艺有专项要求的,在60个工作日内确实无法完成签证的,由业主单位向项目牵头区领导专题书面汇报。因施工方原因在6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变更申请的,视同为放弃增量价款的诉求。
(四)新增工程在相关佐证资料齐备后,累计新增在50万元(不含)以下的,由业主单位按程序向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组织勘察、设计、监理和施工有关技术人员核查认定,报项目牵头区领导审定;累计新增在50万元(含)以上200万元(不含)以下的,由项目牵头区领导召集联席会议进行认定;累计新增在200万元(含)以上的,经项目牵头区领导召集联席会认定后,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累计新增在500万元(含)以上的,或累计新增占合同价10%(含)以上的,由项目牵头区领导在区委常委会上作专题说明。
(五)单项新增金额在50万元(含)以上的,或者累计新增金额在200万元(含)以上的,建立专家评审制度。达到此额度的,由项目业主向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外聘专家评审。专家组人员参与现场查勘、事实确认等工作。对变更的合理性、计价的准确性、标准的规范性进行会审论证,并出具评审意见。
(六)新增工程的金额经财政评审后,再按中标下浮率同比例下浮确定。
十六、竣工移交
工程完工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照施工图和相关资料,对工程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竣工结算和移交。
十七、严格审计决算
(一)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由国家审计机关、内部审计机构和项目业主单位委托的社会审计机构负责实施。如遇有审计力量不足或专业受限等情况时,可向社会审计机构购买审计服务,社会审计机构的确定按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程序办理。
(二)审计服务费用可实行基本费用和审计效益费用相结合方式,充分调动中介机构积极性。国家审计机关开展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内部审计机构、项目业主单位购买社会审计费用可列入项目建设成本。
(三)项目竣工结算送审资料中增加工程未经过相关报批程序或无相关依据的,未附完税相关资料的,业主单位不得办理结算。
(四)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项目,审计机关应对中介机构的初步结果进行复核,建立质量稽核制度。
(五)国家审计机关对内部审计机构、项目业主单位委托的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结果采取专项审计调查的方式进行审计监督,可根据项目投资规模、行业分布等情况按一定比例抽取进行专项审计调查。专项审计调查结果与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结果误差率在3%(含)—5%(不含)的,审计机关按照《四川省审计约谈办法》(川审发〔2018〕34号)约谈项目业主单位主要负责人,达到5%及以上的,审计机关将对项目业主单位移送相关部门处理,项目业主单位应当严格社会审计机构服务的质量考核,建立对社会审计机构的责任追究制度。
十八、责任追究
(一)因勘察、设计单位的违约或重大过失导致工程增加的,由项目业主依据合同追究其违约责任。
(二)项目业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追究有关部门或人员责任。
1.提供资料不全、工作失误或强行要求提前提交成果文件,造成勘察、设计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导致工程变更或增加投资的。
2.未及时发现和制止施工单位未按施工图施工或偷工减料、弄虚作假的。
3.弄虚作假、擅自决定实施工程变更或擅自变更经批准工程变更内容的。
4.报请审批的工程变更原因不明、责任主体不清或不按照规定流程报批,在规定的时间没有整改到位或拒不整改的。
5.未批先建造成损失的。
6.不按照彭山区相关规定将有关惩罚性条款写入可研、勘察、设计、预算编制、监理等招标文件和合同的,或不按合同约定追究相关单位违约责任的。
7.对应当移送处理的可研、勘察、设计、预算编制、监理单位违法行为不予移送的。
(三)工程审批管理监督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追究有关部门或人员责任。
1.对合理工程变更申请拖延不办或办理效能低下或无故缺席联席会议和现场踏勘的。
2.工程变更原因不明、责任主体不清、后续处理意见不当的情况下,违规批准工程变更的。
3.财政部门对项目财评超概算不予退回,或对财评结论审查不严致使财评价畸高畸低造成较大损失的。
4.可研报告未达国家规范深度要求标准而通过评审,发改部门未按规定追究评审专家或咨询机构责任的。
5.越权或违反规定程序审批工程变更的。
6.审计结论审查不严致使审计结算价畸高畸低造成较大损失和较大社会影响的。
7.行业主管部门(住建、交通、自然资源、水利等)对五方责任主体明显监管不力的。
8.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业主发现并移送处理的中介机构违法行为不依法处理的。
十九、建立黑名单制度
凡涉嫌违法违规的,由行业主管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予以查处,给予不良行为记录、市场禁入等处理,视情况在1—3年内取消其参加彭山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投标资格,将其纳入黑名单,同时将失信信息通过“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眉山市)”“信用中国(四川∙眉山)”及相关部门(单位)门户网站向社会披露。
二十、其他事项
(一)凡法律、法规、规章或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若区级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
(二)《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实施意见》(眉彭府发〔2020〕1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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