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生态文明建设,革除滥食野生动物的陋习,切实维护生物安全和生态安全,有效防范重大公共卫生风险,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是指野生动物的整体(含卵、蛋)、部分及其衍生物。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列入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动物,属于家禽家畜,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的规定。
二、禁止食用下列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
(一)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
(二)四川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
(三)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公布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
(四)在野外环境中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
(五)法律规定禁止食用的其他野生动物。
三、禁止猎捕野生动物,禁止交易、运输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
(一)不得生产、经营使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
(二)不得以食用或者生产、经营食品为目的,猎捕、出售、购买、进出口、储存、运输、邮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三)禁止网络交易平台、商品交易市场、餐饮场所等交易、消费场所以及运输、仓储、快递等经营者为违反本通告的行为提供交易、消费的条件、场所或者其他服务;
(四)餐饮经营者不得用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名称、别称、图案等制作广告、招牌、菜谱等欺骗、误导顾客。
四、依法查处野生动物违法经营场所:
(一)依法查处、取缔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违法场所;
(二)依法查处、取缔食用野生动物经营场所。
五、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停止以食用为目的的野生动物人工驯养繁殖行政审批许可。因科研、药用、展示等特殊情况需要对野生动物进行非食用性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严格审批和检疫检验。
六、支持、指导、帮助受影响的取得野生动物驯养繁育行政许可的经营者调整、转变生产经营活动。
七、对违反本通告的,由相关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通告所规定的内容,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后自动失效,不得作为适用依据。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
2020年4月7日
主办单位: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单位:各镇(街道)、区级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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