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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  题  彭山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索 引 号  1495410037/qzfb/2026-00287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  公开日期  2026-03-27
 文  号  眉彭烟专〔2026〕3号  公文种类  其他
 成文日期  2026-03-26  有效性  有效

彭山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优化辖区内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合理配置行政资源、规范烟草市场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彭山区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彭山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遵循依法行政、科学管理、市场导向、服务社会的原则,根据辖区人口分布、消费需求、经济发展水平等要素确定。

第三条 本规划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烟草制品零售点应当设置于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并在营业执照登记注册的经营场所范围内面向公众经营。

第四条 本规划适用于彭山区行政区域内卷烟零售、雪茄烟零售、有包装烟丝零售零售点的布局管理。


第二章 卷烟本店零售、雪茄烟本店零售、有包装烟丝本店零售零售点布局标准

第五条 为合理满足消费需求、防止无序过度竞争、落实控烟履约要求,彭山区局根据辖区内市场特征、人口数量、消费水平、行业要求以及相关发展趋势等因素为依据,以乡镇、街道办作为最小市场单元,在单元内动态设置零售点数量上限(以下简称单元指导数),根据指导数确定饱和度,并划分饱和度区域。

第六条 单元指导数及饱和度区域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由彭山区烟草专卖局每年在眉山市烟草专卖局网站政务公开栏目(网址:http://sc.tobacco.gov.cn/meishan_mobile/home)予以公布,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发布频次。

第七条 市场单元容量及计算模型。根据消费习惯和交通状况,将彭山区5个街道、3个镇划分为8个市场单元,根据市场单元消费能力、经济发展水平、人口数量等因素,按照零售点总量与消费需求相适应和均衡发展的原则,计算各市场单元可设置的零售点容量。

(一)消费能力:根据全区与市场单元卷烟人均销量科学计算,人均销量越高的市场单元,说明消费能力越强。(市场单元人均销量/全区人均销量)

(二)经济发展水平:根据全区持证率与市场单元持证率科学计算,持证率越高的市场单元,说明商贸越繁荣。

(三)人口数量:各市场单元常住人口数量。

(四)需求预测:坚持零售点总量与消费需求相适应,根据消费需求,测算销售计划,与上年度全区销量进行科学测算,按比例分解到各市场单元。(本年度销售计划-上年度销售总量)/上年度户均销量/上年度全区容量)

(五)均衡发展:根据优化营商环境要求,保持我区卷烟零售点容量与周边地区容量接近,进行逐步调整,最终实现区域平衡。即:根据市场单元持证率与全省平均持证率测算零售点容量差值在3‱以上的,每年按照3%进行调整。(±0.03)

(六)市场单元容量计算公式:(上年度市场单元人均销量/上年度全区人均销量*0.2+上年度市场单元持证率/上年度全市持证率*0.8)*全区人均持证数*市场单元人口数量*(1+(本年度销售计划-上年度销售总量)/上年度户均销量/上年度全区容量±0.03)

第八条 饱和度区域按照过饱和区、饱和区和控制区进行划分。市场单元现有数量>公布周期内单元指导数的为过饱和区;市场单元现有数量=公布周期内单元指导数的为饱和区;市场单元现有数量<公布周期内单元指导数的为控制区。

第九条 在单元指导数及饱和度区域公布周期内(以下简称公布周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按以下规则设置:

过饱和区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饱和区采取“退一进一”原则实行总量循环;控制区按照本规划其他布局条件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第十条 零售点之间间距要求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凤鸣街道办、观音街道办零售点之间间距不小于20米;其他市场单元格集中居住的社区、行政村道路零售点之间间距不小于20米;其他市场单元格分散居住的社区、行政村道路零售点之间间距不小于50米。

(二)各类综合性(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专业市场、贸易市场,经营商户在100户以下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100户以上,以100户为基数,每增加100户可增设1个零售点,且零售点之间间距不少于20米。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第九条的限制,同时满足第十条的间距要求:

(一)旅游景区游客接待中心内部、市政规定车站候车厅内,可根据管理方出具的经营许可设置1个零售点;高速公路服务区双向可各设置1个零售点。

(二)大专以上高等院校内部可根据管理方出具的经营许可设置1个零售点;部队营区、监狱等特殊封闭区域内可根据管理方出具的经营许可设置1个零售点。

(三)过饱和区、饱和区内未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的新建小区,户数达到1000户以上的,对外临街商铺可设置1个零售点,每增加1000户,增加1个零售点。

(四)具备安全保障措施的加油(气)站便利店(含有外资成分的便利店除外),可设置1个零售点。

(五)在国内数量超过500家、四川省内数量超过300家、眉山市内数量超过200家的直营性质连锁便利店、超市,设置辖区持证零售户总量的5%进行布局。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受第十条关于间距要求的限制,同时满足第九条的规定:

(一)对于建筑面积在3000平米以上的对外开放综合性商贸中心,集商业、娱乐、餐饮等功能为一体,已形成实际商品展卖场所的商用楼宇内部(不含地下停车场)可设置1个零售点,商业体地面的对外临街商铺,按照一般规定进行布局。

(二)在国内数量超过500家、四川省内数量超过300家、眉山市内数量超过200家的直营性质连锁便利店、超市,及其他经营场所面积达到50平米以上的便利店、超市。

(三)政府打造或扶持的旅游及文化景点等区域,在其规划区域内可设置5个以内的零售点(游客接待中心内部零售点除外)。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适当放宽第十条关于间距要求的限制,同时符合第九条的规定:

(一)烈属、残疾军人申领许可证的,放宽标准不超过第十条间距要求的50%。

(二)一级盲、二级盲的视力残疾;一、二、三级的听力残疾;一、二、三级的言语残疾;重度(一级)、中度(二级)的肢体残疾,放宽标准不超过第十条间距要求的50%。

同时满足上述两种情形的同一申请主体,按最高放宽标准执行,不得叠加适用。同一许可证在本辖区内限放宽一次。

(三)在政府公布拆迁、征收公告前取得零售许可证的持证零售户,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经营场所房屋被政府征收后6个月内,从原核定经营地址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经营地址;以及以上客观原因消除后,持证人对新许可证申请歇业的同时,在6个月内,在原核定地址申请新办的,放宽标准不超过第十条间距要求的50%。

(四)因中小学、幼儿园新建、搬迁、通道改变等客观原因导致原许可证处于中小学、幼儿园周围范围内无法在原核定地址经营,持证人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以及以上客观原因消除后,持证人对新许可证申请歇业的同时,在6个月内,在原核定经营地址申请新办的,放宽标准不得超过单元格间距要求的50%,已适用第十四条第四项的除外。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第九条、第十条的限制:

(一)经营主体为自然人,自然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自发证机关依法作出注销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其配偶、子女、父母在原经营场所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二)未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的空白行政村,首份新办申请不受单元格指导数、间距限制,已设置有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其他行政村参照普通标准执行。

(三)因法院判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的,自判决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在原经营场所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四)主动配合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清理工作,提出歇业申请,在发证机关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后,因原学校搬迁或进出通道口改变等客观原因,原经营地址符合中小学、幼儿园周边距离限制标准的,自原发证机关告知之日起1年内,原持证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在原经营地址重新提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的,已适用第十三条第四项的除外。

(五)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发文公示的乡村振兴样板村(社区),且能够提供区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的文件,证明为集体所有制经济的主体提出的新办申请,且经营地址不作为其他申办点的参照物。

(六)符合转企升规的,适用“绿色通道”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转型为其他企业类型(含个人独资企业转型为有限责任公司),且经营地址未发生变化、不存在被行政机关立案查处、涉嫌犯罪或其他暂不适宜转型升级问题的,持市场监管部门“个转企”证明文件重新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七)属于地方人民政府招商引资重点引进的市场主体且能够提供区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证明文件的,该类零售点经营地址不作为其他申办点的参照物。


第三章 雪茄烟零售点布局标准

第十五条 申请只含“雪茄烟本店零售”经营范围的市场主体,应具备包括但不限于“有专门用于雪茄烟陈列、展示的设施,有能够恒定维持雪茄烟存储所需温湿度条件的设备设施,有满足雪茄烟品鉴条件的区域工具,有良好通风条件的品鉴环境”等定性条件。

第十六条 对仅有“雪茄烟本店零售”经营范围零售点的布局:

(一)在辖区内申领只含“雪茄烟本店零售”经营范围许可证的零售点,不受合理布局第九条、第十条的限制,同时不作为申办其他卷烟零售点、电子烟零售点的参照物;

(二)只含“雪茄烟本店零售”经营范围许可证的零售点,全区范围内设置总量不超过本辖区卷烟零售点总量的10‰;

(三)高铁站、高速公路两侧、旅游景区、特色商业街区、大型商场、购物中心、星级宾馆等相对独立的市场单元,可设置1个只含“雪茄烟本店零售”经营范围许可证的零售点,不受本条第二项总量的限制;

(四)只含“雪茄烟本店零售”经营范围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需要申请许可范围变更的,应当符合提出申请变更许可范围之日和现行有效的合理布局规划;

(五)在合理布局规划有效期内,因雪茄烟市场需求、产业政策等情况变化,需对辖区“雪茄烟本店零售”经营范围的零售点容量进行调整时,需参照本规划第六条,将调整情况向社会公布后予以实施。


第四章 许可准入的禁止情形

第十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一)申请资格方面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或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的;

3.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4.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5.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6.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7.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3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二)经营场所方面

1.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2.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3.同一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的;

4.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且不具备安全保障措施,不适宜经营卷烟的,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或存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放射性物品的场所。具备安全保障措施的加油站便利店除外。

(三)经营方式方面

1.通过涉烟自动售货机(柜)、无人超市、电玩游戏机等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2.利用信息网络渠道销售卷烟的。

(四)特殊区域方面

1.中小学校内部及进出通道口100米范围以内的;

2.辖区幼儿园内部及进出通道口50米范围以内的;

3.乡镇幼儿园内部及进出通道口30米范围以内的;

4.诊所、医院、党政机关内部等依照当地政府或机构明确规定不能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发证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零售业态为娱乐服务类、其他类的,包括但不限于网吧、KTV、酒店、茶楼、美容美发等,辖区内总量设置不超过该公布周期内全区持证零售户比例的3%;位于乡村振兴样板村(社区)内集体所有制经济的市场主体,设置总量不超过该公布周期内全区持证零售户比例的3%;地方人民政府招商引资重点引进的市场主体;设置总量不超过该公布周期内全区持证零售户比例的3%。

第十九条 申请新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业务,并已依法受理后,在审核期间调整指导数的,按照受理申请之日的标准进行办理。在公布周期内,单个控制区可净增长零售点数量以该周期实际公布为准。

第二十条 适用本规划第十一条至第十四条申领、变更许可证的,如发证机关无法通过数据共享等形式直接获取相关材料,申请人应当主动配合发证机关的核查工作。

第二十一条 新办、变更、延续许可证实地核查按照眉山市烟草专卖局制定标准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中的“经营场所”,是指具有合法的房屋权属证明,与其他功能区域有独立的地理、物理界限,能区分经营主体责任的场所。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划中涉及的中小学校、幼儿园,是指在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登记目录内的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幼儿园。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划中涉及的“不小于”“不超过”“以上”“以内”包含本数,“以下”“不满”不包含本数;涉及的“日”为“自然日”。

第二十五条 对本规划发布前已依法核发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受本规定调整的影响。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划由彭山区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规划发布生效后,上级部门新要求或政策同本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部门要求或政策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划自2026年4月27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21年5月1日实施的《彭山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同时废止。


 
附件【彭山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pdf
附件【附件1:彭山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单元格指导数.xlsx
 

主办单位: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单位:各镇(街道)、区级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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