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一
眉山市彭山区某大药房未按规定明码标价
及哄抬价格案
2022年12月22日,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依法对某大药房进行执法检查。经查,2022年12月20日至2022年12月22日,当事人未按规定对销售的“东信”牌对乙酰氨基酚栓进行明码标价,且在进货成本未明显增加的情况下,将对乙酰氨基酚栓售价从3元/盒上涨至12 元/盒。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未按规定明码标价及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61.6元和罚款3246.4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二
成都某电梯安装维修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案
2023年1月11日,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管局对四川某科技有限公司电梯安全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在用电梯[梯11川MB0301(19)]维保公司为成都某电梯安装维修工程有限公司,当事人存在虚假维保、维保常驻人员不符合要求等情况。
当事人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管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责令当事人改正,没收违法所得0.5602万元,并处罚款2万元。
典型案例三
眉山市彭山区某按摩店涉嫌使用假冒专利的
产品服务于消费者案
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位于眉山市彭山区凤鸣街道某按摩店内检查,发现该店二楼有“远红外频谱舱”,该产品上标示有“专利产品 专利号:202222503103.2及国家知识产权官方标志图案”,经查询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只有该专利的申请费信息,同时该按摩店提供了该专利的申请受理通知书,但无法提供专利证书。
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管局对该店立案调查,经查该按摩店使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假冒专利产品对消费者提供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和《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典型案例四
眉山市彭山区某大药房销售专利标示
不规范的产品案
2023年3月2日,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眉山市彭山区观音街道某药房检查,发现该店柜台上有产品“银领 50ml生理性海水鼻腔喷雾器”,该产品外包装上标示有“专利号:ZL202130393950.6”,经查询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专利权人为吉林省邦孚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生产企业:内蒙古东银科技有限公司,有外观设计专利授权书。
当事人销售的“银领 50ml生理性海水鼻腔喷雾器”专利标注不符合《专利标识标注办法》第五条规定,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立即下架违法产品,对不规范的专利标示进行遮蔽等方式清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