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2月22日,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彭山区某药店高价销售退烧药对乙酰氨基酚栓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销售的“东信”牌对乙酰氨基酚栓未在其药品展示柜内进行样品展示及价格公示;2022年12月20日至2022年12月22日期间,当事人以3.2元/盒的价格购进“东信”牌对乙酰氨基酚栓,以12元/盒的销售价销售7盒;此前进货价均为2.2元/盒左右,销售价均为3元/盒-4元/盒,在大规模人群感染新冠病毒急需使用退烧药且进货价未显著提升的情况下,当事人将“东信”牌对乙酰氨基酚栓的销售价从3元/盒左右大幅度提升至12元/盒,进销差价率从43%提升至275%。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未明码标价以及哄抬价格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和处以违法所得四倍罚款的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