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彭山区突发事件应急物资装备保障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2-07     发文机构:区政府办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眉山市彭山区突发事件应急物资

装备保障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四川彭山经开区、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相关部门:

《眉山市彭山区突发事件应急物资装备保障应急预案(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2月7日

眉山市彭山区突发事件应急物资装备保障

应急预案(试行)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着眼于快速响应和有效应对突发事件,加强应急物资装备准备、调运和管理,提高处置突发事件的应急物资装备保障水平,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四川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四川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四川省突发事件应急物资装备保障应急预案(试行)》《眉山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眉山市突发事件应急物资装备保障应急预案(试行)》,结合彭山区突发事件特点,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跨镇(街道)区域或超出事发地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发生突发事件处置能力,需要由区政府采取的应对较大突发、重大和特别重大事件应急物资装备保障行动和措施。

1.4 工作原则

应急物资装备保障工作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科学研判、高效应对,属地为主、多级联动,储备为先、平战结合的原则。

1.5 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彭山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关于应急物资装备方面的保障预案。预案体系由区级突发事件总体预案、区级主要专项应急预案、镇(街道)应急预案以及部门保障类预案组成。

2.组织指挥体系

2. 1 组织体系

发生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事件,在区政府应对突发事件对应专项应急指挥机构(以下简称区突发事件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区应急物资装备保障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全区物资装备保障应急处置工作。如遇紧急情况,根据工作需要,由区经济和信息化局牵头在事发现场成立区应急物资装备保障现场指挥工作小组(以下简称现场指挥工作小组),具体负责组织协调现场物资装备保障工作。

2.2 指挥部构成与职责

指挥长: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

副指挥长:区发展改革局局长、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局长、区财政局局长、区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

成员单位:由人武部、区发展改革局、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彭山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彭山生态环境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区商务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国资金融局、区气象局、武警彭山中队、区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组成。

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有关突发事件应急物资装备保障应急工作决策和部署。

(2)指挥、协调全区突发事件应急物资装备保障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汇报相关工作实施和进展情况。

(3)研究部署突发事件应急物资装备保障应急工作,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4)承担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交办的突发事件应急物资装备保障工作。

(5)组织制定区应急物资装备保障应急工作相关办法。

2.2. 1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办公室主任由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分管负责同志担任。主要职责:

(1)处理指挥部的日常事务,负责与市应急物资装备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区级有关单位及镇(街道)的对接和协调。

(2)负责建立成员单位间应急物资装备保障应急协调机制,定期组织召开会议,分析评估应急物资装备保障应急工作形势,落实指挥部的工作安排,指导全区应急物资装备保障应急工作。

(3)负责应急物资装备保障应急工作的监测、分析、汇总、报送等工作,组织和制订有关处置方案,向指挥部报告重大问题并提出处置建议。

(4)经指挥部批准,启动、调整、终止应急物资装备保障应急响应等级。

(5)按照指挥部的命令和指示,组织协调跨区域应急物资装备保障工作。

(6)对应急物资装备保障应急工作有关处置方案和恢复重建进行综合评估论证,提出意见和建议等。

2.2.2成员单位职责

区经济和信息化局:编制完善《彭山区突发事件应急物资装备保障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情况下重要物资、装备的生产;组织开展预案演练和宣传培训;配合做好应急物资、装备综合调控和紧急调度;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区发展改革局:负责提供粮食及帐篷、棉被等生活类救灾物 资供给;负责按程序审批应急物资、装备保障项目;负责生活类 救灾物资的采购、储备和调运等工作;参与编制完善《彭山区突发事件应急物资装备保障应急预案》;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区财政局:负责突发应急事件应急物资装备保障资金的筹集和落实;参与突发事件应急物资、装备保障体系建设规划、标准编制;参与编制完善《彭山区突发事件应急物资装备保障应急预案》;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区人武部:负责协调驻彭部队(含预备役部队),组织所属部队和民兵担负应急物资转移运送、稳定秩序及执行其它重大应急保障任务;提出应急救援装备需求目录,交负责采购的部门统筹研究,统一采购、储备;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彭山区公安分局:负责维护保障工作现场秩序;组织指导事发地的社会治安管理和重点目标的安全保卫;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区民政局: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突发事件中的社会捐赠等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地质灾害的监测预警预报;参与地质灾害相关技术研判;做好本行业应急物资装备储备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彭山生态环境局:负责对自然灾害导致灾区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进行监测、分析,提出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涉及建筑工程、城区供气、大型施吊设备等灾害事故的应急物资储备、调用;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及时收集报送保障工作中交通设施受损 情况;及时组织协调抢修损毁的公路、水路交通设施;组织协调应急运力,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应急物资、装备的运输;做好本行业应急物资装备储备;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区水利局:负责水情、汛情监测预警预报;负责相关水域水文监测及水量调度;做好本行业应急物资装备储备;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区商务局:负责组织调运重要生活必需品,加强市场监管和调控;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应急医疗物资、医疗救援装备供应管理;提出医疗卫生应急物资装备保障建议;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区应急管理局:制定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应急物资信息平台和调拨制度,在救灾时统一调度;参与技术研判和事态分析;提供地震活动数据和趋势判断意见;做好本行业救灾物资装备储备和社会各界捐赠物资装备管理;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区国资金融局:负责区属监管企业应急物资、装备的统计和管理;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区气象局:负责做好涉及灾害性天气监测预警应急物资的储备;开展灾区气象预报预测,发布气象预警信息,提供灾害预警所需的气象资料信息;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武警彭山中队:负责担负应急物资转移运送、保护重要目标、协同公安机关维护保障工作秩序及执行其它重大应急保障任务;提出应急救援装备需求目录,交负责采购的部门统筹研究,统一采购、储备;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区消防救援大队:根据消防救援队伍职责职能,负责提出应 急救援装备需求目录,交负责采购的部门统筹研究,统一采购、储备;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3 指挥部工作组

指挥部下设4个工作组(综合协调组、技术支持组、交通运输组、治安维稳组),工作组由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组成,工作组组长由牵头单位分管负责同志担任。

2.3. 1综合协调组

由区经济和信息化局牵头,区发展改革局、彭山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区商务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国资金融局、事发地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组成。

主要职责:组织实施应急物资装备保障工作,负责收集汇总灾情、社(舆)情等信息和应急救援工作进展情况;承办突发事件应急救援装备保障指挥部会议、活动和文电工作;负责全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装备保障综合协调工作,负责指挥部各工作组之间的协调、指挥部与外部单位的协调工作;负责指挥部后勤保障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3.2技术支持组

由区发展改革局牵头,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彭山生态环境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气象局、区消防救援大队、事发地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组成、应急物资装备单位、相关行业专家组成。

主要职责:组织进行技术研判,开展事态分析;提出应急物资装备保障处置技术措施建议;为应急物资装备保障、物资装备的运输、安装、运行、维护等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3.3交通运输组

由区交通运输局牵头,区人武部、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区水利局、区应急管理局、事发地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交通道路抢通保畅和应急物资装备运输保障工作。实施必要的交通管制,抢修维护交通设施,维护交通秩序;制定救援队伍、设备和物资运送方案;组织协调各类运输力量,做好抢险救援队伍、受灾人员、应急救灾物资装备以及基本生活物资的运输;负责区内外有关交通设施抢险救援队伍、交通运输队伍的协调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3.4治安维稳组

由彭山区公安分局牵头,武警彭山中队、事发地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预防和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负责灾区指挥场所、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监狱、强戒所、避难和临时安置等重要场所的安全保卫工作,必要时组织开展重要目标的临时转移、搬迁工作;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4 现场指挥工作小组

根据突发事件应急保障需要成立现场指挥工作小组,现场指挥工作小组按照指挥部的决策部署和工作安排,协调处置突发事件应急物资装备保障供应工作。

2.5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组织指挥机构

一般突发事件,由事发地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参照区级组织指挥架构设置,明确或成立响应机构提供应急物资装备保障,区级给予支持指导。

3.预防与预警

3.1 日常联络机制

由区经济和信息化局牵头,不定期召开协调会议,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做好应急物资装备供应保障工作要求,研究重要事项,协调解决预测防范和应对过程中的重大问题,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单位)和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按照职能职责抓好责任落实,共同做好应急物资装备保障的应对工作。

3.2 会商研判机制

由区经济和信息化局组织工作组负责人员,对全区应急物资装备供应形势进行会商研判。

3.3 预警分级

根据《眉山市彭山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可预警的主要事件类型有: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公共卫生事件,预警级别的确定和信息发布由各级事件应对主责部门(单位) 负责。按照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可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3.4 预警信息报送

突发事件应急物资装备保障情况信息发布应做到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由指挥部明确新闻发言人,拟定发布内容,及时向当地突发事件指挥机构报送应急物资保障预警信息。

3.5 预警行动

全区各级各部门应急物资装备保障机构要积极做好突发事件应急物资装备供应的预警工作,当保障需求可能超出本行政区保障能力时,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要及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红色、橙色预警公告发布的同时,指挥部通知各成员单位及其他有关部门立即进入应急状态,密切关注事态进展,并按照预案要求做好应急响应准备。

指挥部要及时汇总分析研判突发事件发展趋势,评估保障需求,必要时组织相关部门、专业人员进行会商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及时提请区突发事件指挥部调整预警级别。

4.应急响应

4. 1响应级别

根据突发事件引发的应急物资装备保障供应需求,本预案应急响应等级从高到低设定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4.2响应条件

按照突发事件响应的等级启动相对应物资装备保障应急响应等级。

4.3 响应层级

(1)I级响应:发生特别重大,事态非常严重,影响范围大,可能或已经造成特别重大人员伤亡、特别重大财产损失,造成多个镇(街道)某些物资装备供求严重失衡或供应阻断,需要区委、区政府统一组织协调,调度全区各方面资源和力量进行应急处置的紧急事件。根据区政府指令,区应急物资装备保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和协调,启动本方案。

(2)Ⅱ级响应:发生重大突发事件,事态严重,影响范围较大,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造成多个镇(街道)某些物资装备供求失衡或供应阻断,需要调度多个部门和相关单位力量和资源进行联合处置的紧急事件。根据区政府指令,区应急物资装备保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启动本方案。

(3)Ⅲ级响应:发生较大突发事件,事态较为严重,影响范围集中,已经或可能造成较大人员伤亡、较大财产损失,造成事发地个别镇(街道)某些物资装备供求失衡或供应阻断,需要调度个别部门力量和资源进行处置的事件,需区政府协调应急救援工作,由相关镇(街道)提出要求,根据区政府指令,区应急物资装备保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启动本方案。

(4)Ⅳ级响应:发生一般突发事件,影响范围较小,影响程度一般,已经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造成事发地的镇(街道)物资装备在短时间内供求失衡,只需调度个别部门力量和资源即可处置的事件,由事发地镇(街道)人民政府启动本行政区域物资装备应急保障行动方案。

涉及跨镇(街道)区域的,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应对或指定一方或双方共同应对。

4.4 响应行动

4.4.1信息报告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按程序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并及时向上一级指挥机构报送相关信息,同时报送已投入应急处置工作的应急物资装备、属地具备的应急物资装备保障能力以及后续应急救援工作需支援的应急物资装备等信息。一级响应时,每日向指挥部办公室至少报送4次信息;二级响应时,每日向指挥部办公室至少报送3次信息;三级响应时,每日向指挥部办公室至少报送2次信息;四级响应时,每日向指挥部办公室至少报送1次信息。

4.4.2先期处置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应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消防救援、医疗救治等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及相关部门进行先期处置,并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必要措施:

(1)实施紧急疏散,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

(2)紧急调配本行政区域内应急物资装备用于应急处置;

(3)划定警戒区域,采取必要管制措施,防止事件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4)实施动态监测,进一步调查核实;

(5)向社会发出危险或者避险警示,通报事件可能危害的相关区域,做好相应准备;

(6)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报告,并提出应急处置建议和救援支持请求。

4.4.3 启动应急

突发事件区级响应启动后,指挥部立即按程序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物资装备保障应急响应。

4.4.4需求研判

区应急物资装备保障指挥部在区委、区政府、区突发事件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应急物资装备保障工作。

(1)现场信息获取

组织应急物资装备保障成员单位、现场人员、应急测绘和勘 察队伍等,利用卫星和无人机遥感、北斗导航、雷达测量、地面 勘察等手段获取现场信息,分析研判道路桥梁、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和事发地周边环境情况,向现场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报告。

(2)摸排情况

梳理现场参与处置的力量、资源、物资装备情况及现场处置进展情况。

(3)需求研判分析

迅速研判事件的发展趋势,初步分析应急救援工作物资装备需求。

4.4.5 应急决策

区突发事件指挥部根据初步研判结果,列出物资装备需求清单,应急部门与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按照物资装备需求清单,提出保障具体意见和建议,指挥部根据意见和建议,下达物资装备保障指令。

4.4.6 物资装备调配

应急部门与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根据列出的物资装备需求清单,就近调配物资装备至需求地。当物资装备储备不足时,区经济和信息化局组织物资装备生产企业应急生产。全区物资装备储备以及生产能力不能满足需求时,指挥部向上一级请求支援。

4.4.7 装备运行维护

对装备进行安装调试、维护,保障正常运行。

4.5 应急终止

按照“谁启动,谁终止”原则,经现场救援指挥部和事故发生地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确认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危害已经消除、无继发可能后,应急物资装备保障指挥部向区突发事件指挥部提交结束现场应急物资装备保障的报告。经批准后,应急物资装备保障应急响应终止。

5.保障措施

各级应急物资装备成员单位要从人员、技术、资金等方面着 力提高应对突发事件应急物资装备保障供应能力。

5.1 人员保障

建立健全应急装备操作和维保专业队伍、装备及人员清单;加强人员技能培训,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物资装备保障能力。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根据需要组织当地企事业单位建立属地应急物资装备保障队伍。

5.2 应急物资装备保障

区级有关部门与属地救援物资存储及装备使用、制造、经销企业签订突发事件应急物资装备征用协议,建立临时征用工作机制。加强与重点联系企业的信息沟通,及时掌握重点企业生产经营能力、库存水平等有关情况,建立动态数据库,形成重要物资装备应急保障快速反应机制。

区级有关部门和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加强应急物资装备的紧急生产、调拨和紧急调配保障工作,保障突发事件应急物资装备供应能力。

5.3 通信、交通与运输保障

各镇(街道)及通信主管部门、通信运营商建立健全应对突发事件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形成可靠的通信保障能力,确保应急期间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需要。指挥部加强与区突发事件指挥部沟通、协作,做好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门健全紧急运输保障体系,保障突发事件应急救 援所需人员、物资装备等的运输;必要时实施交通管制,开辟应急物资装备保障“绿色通道”。

公安部门加强交通应急管理,保障应急救援车辆和船只优先通行。

5.4 技术保障

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彭山生态环境局、区水利局、区商务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气象局等部门为应急物资装备运输和使用提供必要的气象、地质、水文等服务。

各成员单位要不断完善信息资源集成与共享机制,实现储备物资的分级管理、科学决策和合理调度。

5.5 资金保障

区级有关部门根据应急物资保障装备预案、物资储备规划、物资采购预算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提出资金保障需求,区财政局应按照有关规定,对突发事件处置和恢复重建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区级相关部门积极争取中央、省、市资金支持。

税务管理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对事件应对处置和恢复重建工作给予税收减免政策支持。

6.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突发事件发生地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在指挥部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征用物资、装备补偿、灾后重建、伤亡人抚恤、司法援助、疾病预防与控制和污染物收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件带来的不利影响,保障社会稳定,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6.2 总结评估

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指挥部组织成员单位及其他参与应急物资装备保障的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专家等人员对应急响应全程进行评估、总结、提出改进意见,持续改进完善预案。

6.3 物资装备补充

各成员单位要做好本级储备物资装备应急动用后的补充更新工作,结合总结评估意见,完善物资装备储备目录,加强物资装备保障能力。

7.预案管理

7.1 预案编制

区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预案,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更新和修订。有关部门要根据本预案,结合本单位情况,制定相应的灾害事故应急物资装备保障预案。

7.2 预案演练

采取实战演练与桌面演练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开展贴近实际、形式多样、广泛参与、联动性强的应急演练。结合彭山区突发事件特点及其对应急物资装备需求,由区经济和信息化局牵头每2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演练。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3 预案评估与修订

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分析评估预案的针对性、可操作性,实 现预案的动态科学管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能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物资装备发生重大变化的;

(5)在实际应对和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6)预案中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7)其他应当修订的情况。

8.附则

8.1奖励和责任追究

8.1.1 奖励

在突发事件应急物资装备保障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突发事件应急物资装备保障任务,成绩显著的;

(2)防止或抢救事件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财产生命健康免受损失伤害或者减少损失伤害的;

(3)对应急物资装备保障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8.1.2 责任追究

在应急物资装备保障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 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 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 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事件真实情况的;

(2)拒不执行突发事件应急物资装备保障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3)盗窃、挪用、贪污、损坏应急物资装备的;

(4)有其他危害应急物资装备保障工作行为的。

8.2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预案由区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附件:1.应急物资装备保障组织指挥体系

2.应急物资装备保障应急响应流程

附件1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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