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彭山区突发事件能源供应保障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9-05     发文机构:彭山区人民政府

四川彭山经开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单位):

《眉山市彭山区突发事件能源供应保障应急预案(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9月5日

眉山市彭山区突发事件能源供应保障应急预案(试行)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着眼于有效应对各类突发事件,增强能源供应保障能力,提高能源系统保供灵活性,强化能源安全风险管控,保障彭山区能源安全,为妥善处置突发事件、加快恢复经济社会秩序提供坚实有力支撑。

1.2 制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四川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四川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眉山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彭山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彭山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突发事件后,能源(电力、成品油、天然气)供应出现缺口,需要加强能源保障工作或跨区域能源供应保障等情形。因突发事件导致的大面积停电、油气中断按对应的专项预案处置。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措施予以应对处置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灾害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急性中毒事件、食品和药品安全事件、动物疫情、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金融突发事件、涉外突发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等。

1.4 工作原则

(1)政企协同,密切配合。各有关政府单位与能源供应企业及大用户在应急处置中要各司其责,密切配合,加强沟通,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在政府部门的指导下,能源企业负责能源应急调运,共同做好突发事件引发的能源供应保障应急处置工作。

(2)分级负责,属地为主。事发地镇(街道)人民政府履行能源保障主体责任,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突发事件能源供应保障的组织应对工作,及时启动应急响应,统一组织安排能源企业开展应对,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企事业单位等做好信息报告、先期处置等工作。

(3)强化储备,快速调用。加强应急储备工作,建立储备监管机制,完善保供资源预设调运线路和调用应急快速反应机制,地方政府和企业及时报送能源储备情况,发生突发事件后迅速采取相应调用措施,确保能源供应保障工作高效、有序。

(4)保障重点,科学应对。优先保障关系国计民生的能源供应和需求,最大限度减少能源供应短缺对社会和经济的影响;充分发挥专家作用,科学决策,提高能源供应保障的能力。

1.5 预案体系

彭山区突发事件能源供应保障应急预案体系由本预案、区内各能源供应保障企业的应急预案组成。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组织体系

在区生产运行保障事件指挥部下,成立区突发事件能源供应保障应急指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全区能源保障应急处置工作。如遇紧急情况,根据工作需要,由区经济和信息化局牵头在事发现场成立区能源保障现场指挥部(以下简称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组织协调现场能源保障工作,区能源保障现场指挥部下设电力、成品油、天然气三个工作组。

2.2 区领导小组

区领导小组组长由区政府分管经济和信息化局的副区长担任,副组长由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局长、区发展和改革局局长担任。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有关突发事件能源供应保障应急工作决策和部署。

(2)指挥、协调全区突发事件能源供应保障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汇报相关工作实施和进展情况。

(3)研究部署突发事件能源供应保障应急工作,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4)承担区委、区政府交办的突发事件能源供应保障工作。

(5)组织制定区能源供应保障应急工作相关办法。

2.3 区领导小组办公室

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办公室主任由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分管能源保障的副局长担任。主要职责:

(1)处理区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负责与市能源供应保障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区内有关部门的对接和协调。

(2)负责建立成员单位间能源供应保障应急协调机制,定期组织召开会议,分析评估能源供应保障应急工作形势,落实区领导小组的工作安排,指导全区能源供应保障应急工作。

(3)负责能源供应保障应急工作的监测、分析、汇总、报送等工作,组织和制订有关处置方案,向区领导小组报告重大问题并提出处置建议。

(4)经区领导小组批准,启动、调整、终止能源供应保障应急响应等级。

(5)按照区领导小组的命令和批示,在市能源供应保障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指导下,组织协调跨区域能源供应保障工作。协调军队参与能源供应保障应急工作。

(6)对能源供应保障应急工作有关处置方案和恢复重建进行综合评估认证,提出意见和建议等。

2.4 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由区发展和改革局、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区水利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国资金融局、彭山北站、国网彭山供电公司、眉山市彭山港华燃气有限公司、中石油眉山销售分公司、中石化销售眉山石油分公司等部门和单位组成。根据突发事件能源供应保障应急处置运行情况和工作需要,可增加有关部门及相关能源企业。

(1)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作、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建设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纳入全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负责地方电力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督促指导地方能源部门做好电力安全生产工作;参与突发事件发生后能源供应保障综合风险评估、事故的调查,协同落实事故责任追究相关工作。

(2)区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突发事件能源供应保障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协调;指导各镇(街道)开展能源供应保障应急工作;组织研判突发事件能源供应保障发展态势,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能源供应保障工作进展情况;牵头开展电力、成品油和天然气工作组工作。

(3)区水利局:负责水情、汛情的监测预警预报工作;负责相关水域的水文监测和调度工作。

(4)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各种救援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督促行业主管部门指导能源保供企业做好应急救援演练;负责提出区级救灾物资储备需求,作出调拨动用区级救灾物资的决策;参与能源供应保障综合风险评估工作。

(5)区国资金融局:负责督促参与能源供应保障的区属监管企业落实安全生产制度;配合行业部门,开展区属监管企业的安全检查,督促企业开展生产隐患的排查整治;参与区属监管企业的事故调查,落实事故责任追究相关工作。

(6)彭山北站:负责组织协调铁路运力,为能源供应保障的人员、物资、设备快速运输提供支持保障。

(7)国网彭山供电公司:负责所辖电网内电力调度运行、电力设施保障等工作,配合政府主管部门实施直调水电站的发电运行管理;负责保障城乡居民和重要用户用电供应。

(8)眉山市彭山港华燃气有限公司:负责所辖供区范围内天然气运行调度和供应;负责所属天然气管道的管理;做好天然气供应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治工作。

(9)中石油眉山销售分公司:负责全区成品油资源的组织调配,保障青龙油库正常运转,保障市场供应稳定;做好所辖加油站运行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治工作。

(10)中石化销售眉山石油分公司:负责全区成品油资源的组织调配,保障市场供应稳定;做好所辖加油站运行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治工作。

各成员单位除完成赋予的职责任务外,负责完成区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2.5 现场指挥部构成及职责

根据突发事件影响程度,经区领导小组同意,由区经济和信息化局牵头,成立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分管能源保障的副局长担任。主要职责:

(1)按照区领导小组的决策部署和工作安排,协调处置突发事件能源供应保障应急工作。

(2)负责协调突发事件当地能源供应保障资源,处置能源供应保障应急工作相关问题。

(3)组织能源供应保障企业,分析情况,提出解决跨区域能源供应保障方案和建议,供领导小组分析研判决策。

3 预防与预警

3.1 预防机制

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健全完善能源供应保障应急工作机制。定期召开协调会议,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做好能源供应保障工作要求。加强对区内能源供应保障企业的检查指导,及时掌握能源生产、供应、应急储备动态情况。协调解决能源储备和应急调用等方面的重大问题,研究有关重要事项。完善应急处置机制,分析灾害对能源供应保障的各种影响,修订完善能源供应保障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提升突发事件应对、处置保障能力。

各能源供应保障企业加强安全运行监控,保障能源供应运行安全。加强能源基础设施和设备、储能情况的监测及事件快速评估能力建设,建立运行管理台账。加强政地企合作,完善信息报送渠道。

3.2 预警监测

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各成员单位灾害预警信息共享机制,强化能源供应保障应急指挥调度系统的预警监测功能,及时汇总、通报、共享有关信息。

各能源供应保障企业建立预警监测机制,及时分析各类灾害对能源供应保障可能产生的影响,评估影响的程度和范围,提升处置能力和效率。

3.3 预警分级

按影响程度,将能源供应保障预警划分为特别严重(一级)、 严重(二级)、较严重(三级)和一般(四级)4个等级,依次标为红色、橙色、黄色、蓝色。对应的情形如下:

一级(红色):发生能源供应保障事件征兆,经研判可能造成一级应急响应;接到市应急指挥机构指令需要启动一级(红色)响应的保障任务。

二级(橙色):发生能源供应保障事件征兆,经研判可能造成二级应急响应;发生其他较严重及以上突发事件,超出区处置能力的;区委、区政府交办与本等级相应的重要保障任务。

三级(黄色):发生能源供应保障事件征兆,经研判可能造成三级应急响应;发生其他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属于区处置能力范围的;区委、区政府交办与本等级相应的重要保障任务。

四级(蓝色):发生能源供应保障事件征兆,经研判可能造成四级应急响应;发生一般突发事件,由区提供保障;区委、区政府交办与本等级相应的重要保障任务。

3.4 预警通报

根据报送信息,一级、二级预警由市领导小组负责确认、通报。三级、四级预警由区领导小组负责确认,由区指挥机构负责通报,并向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预警信息的通报范围为各成员单位、各能源企业的应急管理机构;预警通报一般采用文件形式,紧急情况下可采用电话记录等方式,事后以文件形式补发。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需经相应应急指挥机构批准。

3.5 预警措施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镇(街道)人民政府及各能源供应保障企业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情况。信息报送以“及时、准确、权威、高效”为原则,按照信息报送“首报、续报和终报”要求报送相关信息。

4 应急响应

4.1 信息收集

突发事件发生后,区领导小组根据能源供应缺口大小按程序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向相应指挥机构报送有关信息。报告内容包括能源供应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性质、简要经过、影响范围、交通信息等基础设施损毁、网上舆情、社会治安稳定等情况和已经采取的能源供应保障措施。在无泄密风险的前提下,信息报送可采用文件、传真、邮件、微信、短信、电话等多种方式。

4.2 先期处置

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各能源企业启动本单位的应急预案进行先期处置,并上报信息,优先保障重要的公共设施及民生使用能源。

4.3 响应级别

从高到低分别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响应。

4.4 响应条件

按照突发事件响应的等级启动相对应能源供应保障应急响应等级。

4.5 分级响应

一级、二级响应报市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三级、四级响应由区指挥机构负责会同能源供应保障企业组织实施。

4.6 启动程序

(1)一级响应: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突发事件影响程度和发展态势,提出启动一级响应建议。由区领导小组报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决定后实施。必要时,由市政府报请省政府支援。

(2)二级响应: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突发事件影响程度和发展态势,提出启动二级响应建议,由区领导小组报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决定后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3)三级响应: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突发事件影响程度和发展态势,提出启动三级响应建议。区领导小组决定后,由区指挥机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4)四级响应: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突发事件影响程度和发展态势,提出启动四级响应建议。区领导小组决定后,由区指挥机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5)各成员单位按照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的通知,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协同应对突发事件能源供应保障。

(6)各能源供应保障企业按照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的通知,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并配合完成突发事件能源供应保障工作。

4.7 响应措施

(1)区领导小组立即组织成员单位和能源供应保障企业召开会议,通报有关情况,组织制定工作目标和方案。如任务紧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并派出有关人员赴现场组织协调能源供应保障处置工作。

(2)区领导小组负责跨区、跨部门、跨行业和军地资源调度协调工作。各镇(街道)指挥机构负责本级行政区域内部门、企业间的资源调度、支援保障等协调工作。各成员单位根据会商确定的事项及各自职责协调配合开展工作。

(3)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落实区领导小组的决策,以任务通知书的形式向各成员单位和能源供应保障单位下达,并监督执行情况。特别紧急的情况下,可以口头形式下达任务,并在48小时内补发任务通知书。各相关单位接到任务后,立即组织保障队伍开展工作,提出应急保障需求或建议,并及时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任务执行情况。

(4)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视情况提请建立值班值守、后勤保障、信息报送、宣传报道等工作机制,做好相关工作。

4.8 工作措施

按照先中央、后地方,先重点、后一般,先安全、后生产,先生活、后生产的原则进行能源供应保障。

(1)电力调度:电力工作组立即启动预案,启动应急发电车,首先满足城乡居民、重要用户和区域的用电需求;组织未受影响电力生产企业按最大生产能力组织生产,做好应急调用准备;国网眉山供电公司迅速组织应急线路的电力调运工作,当本级电网电力不能满足应急供应时,立即协调调拨外部资源进行保供。

(2)成品油调度:成品油工作组立即启动预案,组织未受影响成品油供应企业按最大供应能力组织供应,并做好应急调用准备;当本级资源不能满足应急供应时,立即协调调拨外部资源进行保供。

(3)天然气调度:天然气工作组立即启动预案,组织未受影响天然气供应企业按最大供应能力组织供应,并做好应急调用准备;增大未受影响的天然气管线输送量,选择未受影响的陆运线路迅速供应液化天然气;当本级天然气资源不能满足应急供应时,立即协调调拨外部资源进行保供;必要时启动天然气压减预案,保障天然气供应满足基本的需求。

4.9 应急值守与信息报送

根据不同级别的应急响应,启动如下应急值班和信息报送流程:

(1)启动应急值班制度。一级、二级响应时,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实行24小时值守,成员单位联络员之间保持24小时通信联络;三级、四级响应时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各镇(街道)指挥机构、各能源供应单位安排好应急值班,保持联络畅通。

(2)启动信息报送流程。一级响应时,各能源保供单位每日向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至少报送4次保供信息;二级响应时,各能源保供单位每日向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至少报送2次保供信息;三级、四级响应时,各能源保供单位每日向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至少报送1次保供信息。

单位信息报送按照时限要求自下而上逐级审核。

4.10 信息通报和发布

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加强与成员单位之间的信息沟通,及时通报事态变化及应急处置情况。

信息发布工作应按照有关规定,坚持及时准确、公开透明、正确引导的原则,统一信息发布口径。

4.11 军地联合保障

必要时,区领导小组启动军地联合保障机制,协调军队参与能源供应保障。

4.12 响应终止

根据突发事件能源供应保障情况,按照“谁发布、谁终止”的原则,宣布响应终止。

5 后期处置

5.1 总结评估

能源供应保障应急工作结束后,各保障单位负责做好突发事件中能源供应保障的统计和汇总,以及任务完成情况的总结和评估,并报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分析评估,提出改进意见,并将总结评估情况上报。

5.2 征用补偿

能源供应保障应急工作结束后,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及成员单位应分级筹措、及时补充恢复能源储备量,及时归还征用的能源保障物资和装备。造成损失或无法归还的,按有关规定予以补偿。

5.3 恢复与重建

能源供应保障应急工作结束后,按照区委、区政府的要求,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指导能源供应保障企业制订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尽快恢复被损坏的能源供应保障能力。

6 保障措施

各级能源供应保障部门(单位)和企业要从人员、物资、技术等方面着力提高应对突发事件引发的能源供应保障能力。

6.1 队伍保障

能源供应保障企业应建立健全能源供应保障应急专业队伍,加强能源资源调用程序里的关键设备维护和应急抢修技能方面的人员培训,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能力。区政府根据需要组织社会专业应急队伍和志愿者参加能源供应保障工作。

6.2 通信、交通与运输保障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与通信主管部门、通信运营商要建立健全应对能源供应保障事件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形成可靠的通信保障能力,确保应急期间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需要。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的交通运输部门要健全紧急运输保障体系,保障应急响应所需人员、物资、设备的运输;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的公安部门要加强交通应急管理,保障应急救援车辆和船只优先通行。

6.3 技术保障

能源供应保障企业要强化能源储备技术、调配技术、监测技术的储备与研发,加强应急能源供应保障信息化平台建设。

6.4 资金保障

区政府和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国资金融局、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区财政局等有关部门,以及能源供应保障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对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能源供应保障事件和恢复重建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对能源储备设施建设运营提供政策支撑。

6.5 监督检查

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加强对能源供应保障工作的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应急工作组织机构建立情况、应急预案制定和执行情况,应急队伍建设情况,应急物资储备及调用情况。

7 附则

7.1 预案编制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级突发事件能源供应保障应急预案,能源供应企业要结合实际制定突发事件能源供应保障应急处置预案。

7.2 预案演练

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成员单位至少每两年开展1次全区突发事件能源供应保障应急联合演练。要建立和完善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能源企业以及社会公众之间的应急联动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各能源企业应根据生产实际,至少每年组织开展1次本单位的能源供应保障专项应急演练。

7.3 宣传和培训

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应组织成员单位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宣传能源供应保障知识,提高各单位的能源供应保障意识。

各级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单位、能源供应保障企业要针对能源供应保障进行应急业务培训,开展救援技能培训、相关技术交流和研讨,提高能源供应保障业务水平。

7.4 奖惩与表扬

按有关规定,对在能源供应保障应急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对能源供应保障工作不力的单位,及时予以提醒,必要时约谈有关部门负责人,并督促整改到位。对在能源供应保障应急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及相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5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7.6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录1

眉山市彭山区突发事件能源供应保障组织机构图


录2

眉山市彭山区突发事件能源供应保障应急响应流程图

 



  

主办单位: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单位:各镇(街道)、区级各部门

网站维护技术联系电话:028-3760355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28-37603556

网站标识码5114220003  蜀ICP备19026839号-1  川公网安备51142202000001

本页面执行时间为0.04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