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彭山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2020年修订)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1-13     发文机构:彭山区人民政府

四川彭山经开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有关单位(部门):

《眉山市彭山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2020年修订)》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13日

附件1

眉山市彭山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2020年修订)

目 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2.1应急指挥机构

2.2日常管理机构

2.3技术专家组

2.4应急处理机构

3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3.1监测

3.2预警

3.3报告

4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和终止

4.1应急响应的原则

4.2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级

4.3应急响应

4.4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防护

4.5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

5后期处置

5.1后期评估

5.2奖励

5.3责任

5.4灾害补偿

5.5抚恤和补助

5.6恢复生产

5.7社会救助

6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保障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6.2应急资源与装备保障

6.3技术储备与保障

6.4培训和演练

6.5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7镇(街道)应急预案的制定

8附则

8.1名词术语和缩写语的定义与说明

8.2预案管理与更新

8.3预案解释部门

8.4预案实施时间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了及时、有效地预防、减少、控制和扑灭我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对畜牧业及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维护公共卫生和畜牧产品安全,保护畜牧业健康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实施办法》、《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四川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眉山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要求,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畜牧业生产严重损失和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1.4工作原则

1.4.1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区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区政府负责扑灭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疫情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实行分级管理。

1.4.2快速反应,高效运转。区政府和农业农村局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体系、应急反应机制和应急处置制度,提高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能力;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要迅速作出反应,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扑灭。

1.4.3属地为主,分级响应。突发Ⅰ、Ⅱ级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在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区政府、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自动启动应急预案Ⅰ、Ⅱ级响应;突发Ⅲ级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区政府启动应急预案Ⅲ级响应,在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下,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动启动应急预案Ⅲ级响应;突发Ⅳ级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启动应急预案Ⅳ级响应,负责处置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1.4.4预防为主,群防群控。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防疫知识的宣传,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并根据需要定期开展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开展疫情监测和预警预报,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情况要及时分析、预警,做到疫情早发现、快行动、严处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要依靠群众,全民防疫,动员一切资源,做到群防群控。

2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2.1应急指挥机构

2.1.1应急指挥机构的组成

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的组成:

指挥长:区政府区长

副指挥长:分管农业农村工作的区级领导

分管卫生工作的区级领导

成员:宣传、农业农村、发展和改革、经信、公安、民政、财政、人社、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交通、水利、商务、卫健、应急、市场监管、林业、邮政等单位负责人组成。

区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农业农村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农业农村局局长兼任,分管副局长担任办公室副主任。

2.1.2职责

区指挥部:负责对全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实施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并对处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作出相应决策,决定要采取的措施。

区指挥部办公室:按照区指挥部的统一部署,负责组织、协调全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制定防制政策,部署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工作,督促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按要求落实各项防治措施。

宣传部门负责组织新闻媒体及时报道授权发布的重大动物疫情信息,积极正确引导舆论。宣传普及防控知识,促进群防群控。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组建动物疫情防治技术专家组,制定突发动物疫情事件应急预案,开展动物疫病的免疫、检疫、监测、诊断、消毒、流行病学调查和疫情报告及无害化处理的技术指导工作;及时对疫情作出评估,提出启动和终止疫情应急响应的建议。

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将动物防疫所需物资和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经信部门负责组织本区动物应急疫苗、消毒药、防护用具、专用设备等的生产、调度与应急保障工作。

公安部门做好与突发动物疫情事件应急处置有关的治安保障工作,依法、及时、妥善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协助开展动物运输屠宰环节的监督检查,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民政部门负责对受灾群众进行生活救助,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组织开展突发动物疫情事件的社会捐助工作,指导、监督做好捐赠款物的管理和发放,参与组织和动员社区、村委会力量开展群防群控。

财政部门负责及时组织、拨付突发动物疫情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经费,做好经费的使用监管。

人社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参与突发动物疫情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的劳动保护和工伤待遇政策。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动物疫情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如环境消毒、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置等)进行环保审定,防止环境污染。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餐厨剩余物收集、运输和处置的监管工作。

交通部门负责优先安排运送突发动物疫情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的防疫人员和物资。协助设置、开展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和临时消毒检查,加强动物运输车辆消毒和监管。

水利部门配合做好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水体污染防治。

商务部门负责主要生活必需品市场监测,牵头协调保障主要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

卫健部门负责开展疫区内高危人群、密切接触者、无症状感染者和重点人群的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开展可能发生的人间疫情监测。对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人员开展技术培训。

应急部门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做好生活类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和更新;疫情发生后,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因动物疫情原因生活受影响群众必需的生活类应急物资调配、发放等工作。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做好疫区、受威胁区内的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市场的食品安全、计量、消费权益保护等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打击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林业部门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工作,发现异常及时报告;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隔离控制消毒等措施,协助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疫情检测、应急处置等防控工作。

邮政部门负责按照相关规定做好动物及动物产品收寄投递安全监管工作,依法依规打击违规违法寄递行为。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设立相应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负责按照区指挥部的统一要求,做好辖区内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工作的领导、组织、指挥、协调,组织好辖区内疫点、疫区的封锁工作和对动物的扑杀及无害化处理工作,做好广大干部、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积极宣传重大动物疫情的防控知识,引导和组织村、组干部、群众参与群防群控。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部门职责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需要,做好相关工作。

2.2日常管理机构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全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能是:组织协调区内有关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相关文件的起草工作;组织制定有关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政策和措施;加强重大动物疫情监测和预警;制订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演练;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指导各镇(街道)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和日常管理工作。

2.3技术专家组

农业农村部门组建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技术专家组,其具体职责是:对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响应及其级别以及技术措施提出建议,对应急响应的终止和后期评估提出建议。对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准备提出建议;参与制订和修订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处置技术方案。参与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并进行技术指导、培训;承担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和日常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2.4应急处理机构

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开展现场临床诊断和实验室检测,组织实施紧急免疫以及疫情响应期的疫病监测。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封锁、隔离、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等应急处置措施。

3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3.1监测

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对重大动物疫情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农业农村部门要会同林业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开展重大动物疫病的监测。饲养和经营动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3.2预警

农业农村部门根据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好相应级别的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预警级别。Ⅰ、Ⅱ级预警信息由省政府发布、调整和解除;Ⅲ级预警信息由市政府发布、调整和解除;Ⅳ级预警信息由区政府发布、调整和解除。

3.3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3.3.1疫情报告责任单位

农业农村部门、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等相关单位。

3.3.2疫情报告责任人

执行职务的农业农村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兽医人员,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的兽医,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人员。

3.3.3报告形式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告疫情,其他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以书面、电话或口头等形式报告。

3.3.4报告时限和程序

有关责任单位和个人发现可疑动物疫情时,必须立即向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诊断,必要时报请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派人协助诊断。初步认为是突发Ⅲ级及以上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当在1小时电话报、2小时内书面报区政府应急办,并将疫情逐级报至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若怀疑发生人畜共患传染病时,农业农村部门应及时通报同级卫生主管部门。认为是疑似或怀疑是重大动物疫情的,应立即按要求采集病料样品送省、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实验室检测和确诊,省、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不能确诊的,送国家参考实验室确诊。

3.3.5报告内容

包括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的动物种类、动物来源、临床症状、发病数量、死亡数量,是否有人员感染、已采取的防控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和负责人、联系方式等。

动物疫情的上报按照农业部规定的程序和渠道上报。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和报道动物疫情。

3.3.6报告联系方式

区农业农村局值班电话:028—37630366。

区政府应急管理局值班电话:028—37622035。

4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和终止

4.1应急响应的原则

4.1.1分级响应原则

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区政府、事发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应急响应。同时,要遵循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要根据不同动物疫病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疫情的发展趋势,对势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疫情,应及时升级预警和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疫情,应相应降低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

4.1.2及时处置原则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核实的方式,有效控制疫情发展。

4.1.3预防控制原则

未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区域,接到疫情通报后,要组织做好人员、物资等应急准备工作,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支援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的应急处理工作。

4.2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级

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4级:突发Ⅰ级重大动物疫情、突发Ⅱ级重大动物疫情、突发Ⅲ级重大动物疫情和突发Ⅳ级重大动物疫情。

4.2.1突发Ⅰ级重大动物疫情

4.2.1.1非洲猪瘟在21日内多数镇(街道)发生疫情,且新发疫情持续增加、快速扩散,对生猪产业发展和经济社会运行构成严重威胁。

4.2.1.2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区内发生疫情,并与周边区(县)有9个以上镇(街道)连片发生疫情。

4.2.1.3口蹄疫在14日内,与周边4个以上镇(街道)连片发生严重疫情。

4.2.1.4动物暴发疯牛病等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并继续大面积扩散蔓延。

4.2.1.5农业农村部认定的其他突发Ⅰ级重大动物疫情。

4.2.2突发Ⅱ级重大动物疫情

4.2.2.1非洲猪瘟在21日内4个以上镇(街道)发生疫情,且疫情有进一步扩散趋势时。

4.2.2.2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我区与l个以上相邻区(县)发生疫情或有20个以上疫点或有5个以上镇(街道)连片发生疫情。

4.2.2.3口蹄疫在14日内,我区与l个以上相邻区(县)或有5个以上镇(街道)发生疫情,或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

4.2.2.4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生亚洲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鸡新城疫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

4.2.2.5在我国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等疫病又在我区发生,或我国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马瘟等疫病传入我区或发生。

4.2.2.6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疫情波及到包括我区在内的3个以上区(县)或其中的人畜共患病发生感染人的病例并有继续扩散趋势。

4.2.2.7农业农村部或省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突发Ⅱ级重大动物疫情。

4.2.3突发Ⅲ级重大动物疫情

4.2.3.1非洲猪瘟在21日内2个以上、4个以下镇(街道)发生疫情,或3个相邻镇(街道)发生疫情时。

4.2.3.2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我区有2个以上镇(街道)发生疫情或我区发生疫点数达到3个以上。

4.2.3.3口蹄疫在14日内,我区2个以上镇(街道)发生疫情或我区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

4.2.3.4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我区有5个以上镇(街道)发生亚洲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鸡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10个以上。

4.2.3.5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我区有5个以上镇(街道)暴发流行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

4.2.3.6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种、毒种发生丢失。

4.2.3.7省、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突发IIl级重大动物疫情。

4.2.4突发Ⅳ级重大动物疫情

4.2.4.1非洲猪瘟在21日内2个以下镇(街道)发生疫情。

4.2.4.2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亚洲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鸡新城疫疫情在区内1个镇(街道)发生。

4.2.4.3二、三类动物疫病在区内1个镇(街道)呈暴发流行。

4.2.4.4区(县)级以上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突发Ⅳ级重大动物疫情。

4.3应急响应

4.3.1突发Ⅰ级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

确认突发Ⅰ级重大动物疫情后,全区各级部门在省、市政府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下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扑灭工作。

4.3.1.1区政府

在省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区政府自动启动应急预案Ⅰ级响应,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在相关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临时征用房屋、场所、交通工具;封锁被动物疫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紧急措施;组织交通、公安、农业农村等部门依法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对进出疫区的交通工具进行检查和消毒;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做到及时主动,准确把握,规范有序,注重社会效果;组织镇、街道、社区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开展群防群控;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4.3.1.2区指挥部成员单位

在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按照预案规定及时作出应急反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疫情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4.3.1.3区农业农村部门

组织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调查与处理;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组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置技术专家组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级别;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紧急免疫和预防用药;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对新发现的动物疫病,及时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开展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培训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教育工作,提高群众的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组织专家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疫情、现场调查情况、疫源追踪情况以及对扑杀动物、无害化处理、消毒、紧急免疫等措施的效果评价。

4.3.1.4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

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按规定采集病料,送省级实验室或国家参考实验室确诊;承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人员的技术培训。

4.3.2突发Ⅱ级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

确认突发Ⅱ级重大动物疫情后,在省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区政府自动启动应急预案Ⅱ级响应,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扑灭工作。

4.3.2.1区政府

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紧急调集各种应急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依法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查堵疫源;限制或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封锁被动物疫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组织镇、街道、社区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开展群防群控;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维护社会稳定。

4.3.2.2区指挥部成员单位

在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按照预案规定及时作出应急反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疫情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4.3.2.3区农业农村部门

突发Ⅱ级重大动物疫情确认后,农业农村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向同级人民政府、上级农业农村部门报告疫情;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组织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调查;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组织开展疫情的应急处置评估;负责对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开展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培训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教育工作,提高群众的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指导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现场调查、疫源追踪、扑杀动物、无害化处理、消毒、紧急免疫等工作。

4.3.2.4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

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按规定采集病料,送省级实验室或国家参考实验室确诊;承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人员的技术培训。

4.3.3突发Ⅲ级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

确认突发Ⅲ级重大动物疫情后,区人民政府根据区农业农村部门的建议启动应急响应机制,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扑灭工作。对超出区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请求省、市政府支持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4.3.3.1区政府

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紧急调集各种应急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依法设置临时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查堵疫源;限制或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封锁被动物疫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组织镇、街道、社区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开展群防群控;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维护社会稳定。

4.3.3.2区指挥部成员单位

在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按照预案规定及时作出应急反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疫情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4.3.3.3区农业农村部门

突发Ⅲ级重大动物疫情确认后,区农业农村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向区政府、上级农业农村部门报告疫情;向区政府提出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组织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调查;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组织开展疫情的应急处置评估;负责对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开展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培训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教育工作,提高群众的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指导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现场调查、疫源追踪、扑杀动物、无害化处理、消毒、紧急免疫等工作。

4.3.3.4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

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按规定采集病料,送省级实验室或国家参考实验室确诊;承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人员的技术培训。

4.3.4突发Ⅳ级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

确认突发Ⅳ级重大动物疫情后,区政府根据区农业农村部门的建议启动应急响应机制,领导、指挥和协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扑灭工作。

4.3.4.1区政府

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紧急调集各种应急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依法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查堵疫源;限制或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封锁被动物疫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组织镇、街道、社区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开展群防群控;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维护社会稳定。

4.3.4.2区指挥部成员单位

在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按照预案规定及时作出应急反应,做好疫情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4.3.4.3区农业农村部门

突发Ⅳ级重大动物疫情确认后,按照规定程序逐级向区政府、市农业农村部门报告疫情;向区政府提出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组织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调查;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组织开展疫情的应急处置评估;负责对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开展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培训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教育工作,提高群众的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指导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现场调查、疫源追踪、扑杀动物、无害化处理、消毒、紧急免疫等工作。组织专家对疫情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必要时根据需要请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提供技术支持。

4.3.4.4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

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按规定采集病料,送省级实验室或国家参考实验室确诊;承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人员的技术培训。

4.3.5非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区的应急响应

应根据发生疫情地区的疫情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密切保持与疫情发生地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组织做好本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开展对养殖、运输、屠宰和市场环节的动物疫情监测和防控工作,防止疫病的发生、传入和扩散;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提高公众防护能力和意识;按规定做好公路交通的检疫监督工作。

4.4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防护

要确保参与疫情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针对不同的重大动物疫病,特别是一些重大人畜共患病,应急处理人员还应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如穿戴防护服,接种相应的疫苗,定期进行血清学监测等。

4.5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疫区内所有的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该疫病的至少一个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突发Ⅰ级重大动物疫情由农业农村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国务院或全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宣布。

突发Ⅱ级重大动物疫情由省农业农村厅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省政府或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并向农业农村部报告。

突发Ⅲ级重大动物疫情由市农业农村局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市政府或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并向省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报告。

突发Ⅳ级重大动物疫情由区农业农村局局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请区政府或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并向市农业农村局报告。

5后期处置

5.1后期评估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区农业农村部门应在区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的内容应包括:疫情基本情况、疫情发生的经过、现场调查及实验室检测的结果;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结论;疫情处理经过、采取的防治措施及效果;应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以及针对本次疫情的暴发流行原因、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等,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

评估报告上报区政府,同时抄报市农业农村局。

5.2奖励

区政府对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5.3责任

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5.4灾害补偿

按照财政部会同农业农村部制定的标准,依照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灾害补偿的规定,按程序进行补偿。补偿的对象是为扑灭或防止重大动物疫病传播,其牲畜或财产受损失的单位和个人。

5.5抚恤和补助

区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5.6恢复生产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取消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根据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引进动物,恢复畜牧业生产。

5.7社会救助

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后,民政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做好社会各界向疫区提供的救援物资及资金的接收分发及监管工作。

6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保障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区政府积极协调农业农村、卫生、财政、交通、公安等部门,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的应急保障工作。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区指挥部应将通讯工具纳入紧急防疫物资储备范畴,按照规定做好储备保养工作。

6.2应急资源与装备保障

6.2.1应急队伍保障

区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伍,具体实施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疫情处理工作。预备队伍由兽医、卫生、公安等部门的人员组成,且相对固定。

6.2.2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要优先安排紧急防疫物资的调运。

6.2.3医疗卫生保障

卫健部门负责开展重大动物疫病(人畜共患病)的人间监测,作好有关预防保障工作。

6.2.4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要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

6.2.5物资保障

区农业农村部门应按照计划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根据动物养殖量和疫病防控需要,合理计划和储备必要的疫苗、诊断试剂、消毒药、消毒设备、防护用品、封闭用具(高强度密封塑料袋)、交通及通信工具、其他用品(毛巾、手电筒、一次性注射器)等。

紧急防疫物资的储备方式可同时采取实物储备和生产厂家代为贮备两种方式。

6.2.6经费保障

区财政部门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为突发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提供合理而充足的资金保障。每年用于紧急防疫物资储备、扑杀病畜补贴和疫情处理、疫情监测所需经费,按照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共同制定的具体经费补助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区财政部门要予以保障。如发生不可预测的重大动物疫情,实际资金需求与预算安排有差距的予以追加,以保证支出需要。在保证防疫经费及时、足额到位的同时,要加强对防疫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区政府应积极通过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6.3技术储备与保障

建立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技术专家组。专家组由涉及动物疫病防治、流行病学调查、野生动物保护、财务经济管理和风险评估及法律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具体开展动物疫病防控技术指导等相关工作。

6.4培训与演练

6.4.1培训

区农业农村部门要对重大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成员进行系统培训。内容包括: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知识,包括免疫、流行病学调查、诊断、病料采集与送检、消毒、隔离、封锁、检疫、扑杀及无害化处理等措施;动物防疫法律、法规;个人防护知识;治安与环境保护;工作协调、配合要求等。

6.4.2演练

区政府应有计划地举行应急处置演练,保障各项应急措施有效落实。

6.5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要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动物防疫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动物防疫应急知识、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7镇(街道)应急工作预案的制定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本预案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8附则

8.1名词术语和缩写语的定义与说明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是指非洲猪瘟、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亚洲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鸡新城疫等重大动物疫病突然发生,且迅速传播,导致动物发病率或死亡率高,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或可能对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具有重要经济社会影响和公共卫生意义。

我国尚未发现的动物疫病:是指疯牛病、非洲马瘟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生过的动物疫病。

我国已消灭的动物疫病:是指牛瘟、牛肺疫等在我国曾发生过,但已扑灭净化的动物疫病。

暴发:是指一定区域,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患病动物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水平。

疫点:患病动物所在地点划定为疫点,疫点一般是指患病动物所在的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

疫区:以疫点为中心的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疫区,疫区划分时注意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和交通等因素。

受威胁区:疫区外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受威胁区。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预案管理与更新

预案要定期评审,并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本预案由区农业农村部门牵头制定,经区政府批准、印发实施。各镇、街道办事处制定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报区农业农村部门备案。

8.3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解释

8.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2020年11月13日起实施。


  

主办单位: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单位:各镇(街道)、区级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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