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彭山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3-05     发文机构:区政府办

四川彭山经开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有关单位、部门:

《眉山市彭山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已经二届区政府第7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3月5日

眉山市彭山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目录

1 总则

1.1 指导思想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基本原则

1. 5 灾害分级

1.6 预案启动

2 主要任务

2.1 转移安置人员

2.2 组织灭火行动

2.3 保护重要目标

2.4 转移重要物资

2.5 维护社会稳定

3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3.1 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组成

3.2 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职责

3.3 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3.4 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3.5 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

3.6 镇、街道办事处森林防灭火领导小组职责

4 预警监测机制

4.1 预警机制

4.2 火险动态监测

4.3 火场预测预警

5 信息报告、通报和处理

5.1归口报告

5.2立即报告

5.3报告时限

6 火灾扑救

6.1 分级原则

6.2 分级响应

6.2.1 IV级响应

6.2.2 III级响应

6.2.3 II级响应

6.2.4 I级响应

6.3 综合响应措施

7 后期处置

7.1 灾情调查评估

7.2 灾民安置及灾后重建

7.3 工作总结

7.4 奖励与责任追究

8 综合保障

8.1队伍保障

8.2物资保障

8.3资金保障

8.4技术保障

8.5 通信与信息保障

8.6后勤保障

8.7 培训演练

9 附则

9.1 灾害分级标准

9.2 预案管理与更新

9.3预案解释部门

9.4森林火灾报警电话

9.5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坚持“预防为主、防灭结合、科学扑救、安全第一”的森林防灭火工作方针,切实做好应对森林火灾的各项准备工作,规范组织指挥程序,科学制定扑救措施,确保扑火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森林火灾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巩固生态文明建设成果。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眉山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等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眉山市彭山区行政区域内发生森林火灾的应急处置,不包括城市区域发生的火灾。

1.4 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科学处置、安全第一,以专为主、专群结合的原则,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森林火灾发生后,根据响应级别,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立即按照任务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处置工作。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区人民政府领导下,彭山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负责制定和协调组织实施本预案。同时指导全区各有关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本部门本辖区的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分级响应、属地为主的要求,落实应急处置工作。

科学处置、安全第一。发生森林火灾后,首先转移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在火灾处置中始终将扑火人员和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严格落实“火情不明先侦查,气象不利先等待,地形不利先规避,未经训练的非专业人员不的直接参与打火,高温大风等不利气象条件不打火,可视度差的夜间等不利时段不打火,悬崖陡坡沟深谷窄等不利地形不的直接参与打火”,坚决禁止多头指挥、盲目蛮干,避免造成扑火人员伤亡。

以专为主、专群结合。坚持专业的事情专业的人员来做的原则,严禁未经专业培训的人员直接参与火灾扑救工作。扑救森林火灾以区消防救援大队、区森林火灾专业扑救队等受过专业培训的扑火力量为主,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应急分队等支援力量为辅,各涉林镇(街道办)半专业扑火队伍、社会应急力量为补充。必要时可动员当地林区职工、机关干部及当地群众等力量协助做好扑救工作。不得动员未经专业训练以及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等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扑救工作。

协调配合,快速反应。积极协调本预案涉及的相关部门,应根据本部门在本预案中确定的职责,密切协作、形成合力、快速反应,确保预案实施快速高效。

以人为本,安全防范。坚持以保护火灾发生地居民生命安全为最基本的工作原则,切实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和林区公共设施的安全,保护森林资源的安全,把森林火灾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提高警惕,常备不懈。长期性地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思想、机制和工作准备。建立应对森林火灾事件的有效机制,做到常备不懈,快速反应,处置得当。

1.5 灾害分级

按照受害森林面积、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森林火灾分为一般森林火灾、较大森林火灾、重大森林火灾和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四个等级,具体分级标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

1.6 预案启动

当我区发生森林火灾需要启动预案时,经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指挥长或指挥长授权的副指挥长批准,启动本预案。

2 主要任务

2.1 转移安置人员

指导火灾发生地组织解救、转移、疏散受威胁群众并及时妥善安置和开展必要的医疗救治。

2.2 组织灭火行动

指导火灾发生地在确保人员安全的情况下,科学运用各种手段扑打明火、开挖(设置)防火隔离带、清理火线、看守火场,严防次生灾害发生。

2.3 保护重要目标

指导火灾发生地保护民生和重要军事目标等并确保重大危险源安全。

2.4 转移重要物资

指导火灾发生地组织抢救、运送、转移重要物资。

2.5 维护社会稳定

指导火灾发生地加强火灾发生地区及周边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工作,严密防范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加强重点目标守卫和治安巡逻,维护火灾发生地区及周边社会秩序稳定。

3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3.1 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组成

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区森林防灭火工作。指挥部指挥长由负责区政府常务工作的常务副区长担任,常务副指挥长由区政府分管林业的副区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区政府办公室、区人武部、区应急管理局、区林业和园林中心、区公安分局、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区消防救援大队、武警彭山中队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指挥部成员单位:区委宣传部、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区公安分局、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区教体局、彭山生态环境局、区民政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农业农村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卫健局、区水利局、区融媒体中心、区林业和园林中心、区气象局、区文广旅局、区民宗局、武警彭山中队、区消防救援大队、国网彭山供电公司、中国电信彭山分公司、中国移动彭山分公司、中国联通彭山分公司、铁塔彭山办事处。

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由区委宣传部、区应急管理局、区公安分局、区林业和园林中心、区气象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共同派员组成,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区委宣传部、区应急管理局、区公安分局、区林业和园林中心、区气象局、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同志兼任。区指挥部办公室工作人员由区委宣传部、区应急管理局、区公安分局、区林业和园林中心、区气象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共同抽排人员组成、防火期全脱产集中办公,实战化运行,承担防火期内区指挥部相关工作。指挥协调各镇(街道)调动扑火力量,调集扑火物资及后勤保障力量扑灭森林火灾。

3.2 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职责

在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下,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组织协调、指挥指导全区森林火灾的各项应急处置工作,采取行之有效的应对措施,协调各成员单位,镇(街道办)调动扑火力量,调集扑火物资及后勤保障力量扑灭森林火灾。具体任务:

3.2.1 扑救指挥

坚持“属地指挥、分级指挥、统一指挥、专业指挥”原则。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属地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预判发生一般、较大森林火灾由区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预判发生重大森林火灾或跨县(区)行政区域的森林火灾由市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并接受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的协调和指导;预判发生特别重大森林火灾由省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跨市、省界的森林火灾,依照国家和省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执行。

各镇(街道)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根据需要,在森林火灾现场成立前线指挥部,按照行政指挥与专业指挥相结合的原则,由党政领导担任指挥长,负责火场全面指挥工作;合理配置工作组,重视发挥专家作用;参与现场火灾扑救的专业队伍由职务最高指挥员担任副总指挥长,有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参与灭火的,由其最高指挥员担任副总指挥长,负责制定扑火方案、部署扑火力量和组织火灾扑救,充分发挥专业作用。参加扑火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听从前线指挥部统一指挥。前线指挥部应划定火场警戒区,划入警戒区的火场及周边行政区,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前线指挥部同意不得前往火场、不得干扰前线扑火及指挥。

根据森林火灾应对需要,应首先调动属地扑火力量,临近力量作为增援力量。区森林火灾专业扑火队伍由区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直接调动。

地方专业扑火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接受火灾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的指挥;执行跨市(州)界森林草原火灾扑救任务的,由火场前线指挥部统一指挥或者根据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明确的指挥关系执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内部实施垂直指挥。

部队和民兵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依照军队有关规定执行,由军队根据前线指挥部制定的扑救方案负责指挥具体行动。

森林火灾扑救过程中,均应制定应急避险预案,明确撤离路线和示警信号,一旦遭遇险情,及时启动应急避险预案,迅速、高效、安全实施紧急避险和营救行动。当现场扑火人员生命安全受到或可能受到严重威胁时,必须实行安全熔断机制,前线指挥部和各扑火队伍指挥员应坚决果断停止行动,采取紧急避险措施,防止造成人员伤亡。

3.2.2 力量编成

扑救森林火灾以区消防救援队伍、区森林火灾专业扑救队伍等受过专业培训的扑火力量为主,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应急分队等支援力量为辅,各镇(街道办)半专业扑火队伍、社会应急力量为补充。必要时可动员当地林区职工、机关干部及当地群众等力量协助做好扑救工作。不得动员未经专业训练以及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等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扑救工作。

3.2.3 综合调度

全面掌握火灾信息、火场天气情况和扑救情况,协调落实扑火力量。组织、通信联络保障、扑火物资调集以及其它各项具体应急处置措施,根据扑火需要进行全方位综合调度。

3.2.4 后勤保障

协调相关部门,确保扑火人员、扑火机具、扑火设备及救援物资快速运输,为扑火工作提供后勤保障。

3.2.5 技术咨询

召集有关专家组成专家咨询组,对火场态势及火灾发展趋势进行科学分析研判和评估,为扑救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3.2.6现场督导

协助和指导当地扑火前线指挥部开展扑火救灾工作,派出工作组深入火场一线,检查监督区领导和上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救灾指导的落实情况。

3.3 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在扑救力量调度、物资准备、扑救策略等方面提供决策建议;具体协调相关部门、单位实施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作出的火灾扑救指令;负责森林火灾信息管理、数据统计,及时汇总、上报火灾情况,建立森林防灭火档案;负责宣传报道的信息把关;负责森林防灭火先进技术推广,培训专业技术人才;监督森林经营单位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森林防灭火方针政策,编制和落实森林防灭火规划,组织实施森林防灭火基础设施建设等相关工作。

3.4 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3.4.1 区委宣传部:统筹、协调、指导相关新闻单位和媒体对森林防灭火工作的宣传报道,发生森林火灾后,要加强对火灾现场新闻媒体等相关单位的监督管理。

3.4.2 区发展和改革局:争取国家、省、市加大对我区森林防灭火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及项目立项工作。

3.4.3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发布上报灾情和救援信息,负责受火灾影响群众临时安置、灾民救助和生活保障等工作,协调调动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驻军和武警部队参加有关应急处置工作。

3.4.4 区林业和园林中心:负责指导处置初期森林火情火灾,牵头灾损评估、技术支撑,协调调动森林扑火力量和扑火机具参与有关应急处置工作,指导查处森林火灾行政案件。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日常检查、宣传教育、防火设施建设等,同时负责森林火情早期处理、打早打小和森林火灾综合监测预警工作。

3.4.5 区财政局:将森林防灭火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强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负责扑火救灾之前补助资金的筹集、划拨、监管工作。

3.4.6 区公安分局:组织维护火场周边安全秩序,管控道路交通秩序和救援,保障运输通道畅通,组织搞好灾区治安管理及森林火灾刑事案件的侦破。

3.4.7 区经济和信息化局、电信彭山分公司、移动彭山分公司、联通彭山分公司、铁塔彭山办事处:负责组织协调保障火场应急通讯工作。

3.4.8 区教体局:负责林区学生森林防灭火知识宣传教育工作及灾区学生安全疏散工作。

3.4.9 彭山生态环境局:负责灾后林区环境调查和大气污染评估。

3.4.10 区民政局:指导公墓服务机构开展森林防火宣传,倡导文明祭扫,配合做好减少传统祭祀方式造成的火灾隐患工作。

3.4.11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组织协调灾后林区生态修复和林地变更调整工作。

3.4.12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协调指导林区居民受灾住房应急评估及灾后重建相关工作。

3.4.13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调查和评估,因火灾造成的林区农作物、牲畜受损情况,组织开展灾后林农生产恢复工作。

3.4.14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征集车辆,对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的各种扑火物资、增援人员、受灾群众转移等提供运输保障工作。

3.4.15 区卫健局:负责组织、协调火灾发生地的伤员救治、急救药品准备和卫生防疫工作,必要时组织区医疗专家赴现场指导和支援工作。

3.4.16 区水利局:发生森林火灾后,负责协调指导火场扑救供水点和航空灭火取水点的地理、水情等相关信息的保障工作。

3.4.17 区融媒体中心:将森林防灭火宣传工作纳入公益性宣传范围,加大宣传教育力度。

3.4.18区气象局:负责森林火险天气预报,及时发布火险信息,负责做好火灾现场气象数据的保障服务工作,适时实施人工增雨作业。

3.4.19 区文广旅局:负责涉林A级景区森林防灭火宣传、监督、检查及火源管控等相关工作,火灾发生时负责旅游团体和游客的安全疏散、撤离工作。

3.4.20 区民宗局:负责林区宗教活动场所森林防灭火宣传、监督、检查及火源管控等相关工作,火灾发生时负责旅游团体和游客的安全疏散、撤离工作。

3.4.21 区消防救援大队、武警彭山中队:负责组织指挥消防、武警力量投入森林火灾扑救,负责对火场区域内重点设施、设备、文物及重点单位、重点区域进行保护、抢险、救援等工作。

3.4.22 国网彭山供电公司:负责火灾现场电力保障和管控,负责林区输配电设施火灾隐患排查治理,一旦发生火灾,及时采取应急措施。

3.5 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

根据扑救工作需要设立相应的工作组。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如下:

3.5.1 综合组

由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牵头,区林业和园林中心,区人武部、区委宣传部、区应急管理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民宗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气象局、区消防救援大队组成。

主要职责:传达党中央、国务院批示指示精神;传达落实国家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省委、省政府指示、部署,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市委、市政府指示、部署,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区委、区政府指示、部署;密切跟踪汇总森林火灾情况和扑救进展;及时向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区政府和区应急委报告,并通报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在区扑火前线指挥部领导下,履行会议组织、信息汇总和报告的职责、综合协调各工作组工作、综合调度扑火力量和扑火物资等。

3.5.2 抢险救援组

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人武部、区林业和园林中心、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区气象局、武警彭山中队、区消防救援大队组成。

主要职责:指导火灾发生地镇(街道)人民政府制定扑火力量配置方案;提供火场天气预报和天气实况,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协调调派军队、武警、消防救援队伍、地方森林火灾应急队伍及民兵预备役人员等跨区域增援火灾扑救工作;向市森防指申请调派增援力量及扑火装备、机具;承担区扑火前线指挥部下达的扑救任务;保护重要目标和设施。

3.5.3 火灾监测组

由区林业和园林中心牵头,区应急管理局、区气象局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火灾风险监测,指导次生衍生灾害防范;调度相关技术力量和设备,监视灾情发展;指导灾害防御和灾害隐患监测预警。

3.5.4 人员转移组

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公安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文广旅局、区民宗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主要职责:指导组织森林火灾发生后,按照紧急疏散方案,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群众安置工作,确保群众有住处、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必要的医疗救治条件。当居民点等人员密集区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及时将人员疏散到安全地方。

3.5.5 医疗救治组

由区卫健局牵头,区公安分局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指导灾区医疗救助和卫生防疫工作;统筹协调医疗救护队伍和医疗器械、药品支援灾区;组织指导灾区转运救治伤员、做好伤亡统计;指导灾区、安置点防范和控制各种传染疾病等疫情暴发流行。

3.5.6 应急保障组

由区经济和信息化局牵头,区发展和改革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水利局、区林业和园林中心、中国电信彭山分公司、中国移动彭山分公司、中国联通彭山分公司、中国铁塔彭山办事处、国网彭山供电公司组成。

主要职责:做好应急通信、电力、运输、水源等保障工作;协调运力保障扑火人员、装备和物资的运输需要;调拨生活救助物资;下拨救灾资金。

3.5.7 宣传报道组

由区委宣传部牵头,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教体局、区林业和园林中心、区融媒体中心组成。

主要职责:统一发布森林火灾信息;收集分析舆情,协调指导森林防灭火宣传报道及舆论引导工作。

3.5.8 社会稳定组

由区公安分局牵头,区应急管理局、区民宗局、区民政局、彭山生态环境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农业农村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林业和园林中心组成。

主要职责:指导火灾发生地公安机关加强治安管理,依法处置有关社会治安突发事件:指导协调化解因火灾造成的矛盾纠纷,有序开展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3.5.9 火案侦破组

由区公安分局、区林业和园林中心牵头,区应急管理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成。

主要职责:区公安分局指导森林火灾刑事案件侦破,区林业和园林中心、区应急管理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指导森林火灾行政案件查处,并按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做好办案协作。

3.5.10 专家组

由专家组成员组成。

主要职责:组织现场灾情会商研判,提供技术支持;指导现场监测预警和隐患排查工作;指导地方开展灾情调查和灾损评估;参与制定抢险救援方案。

3.6 镇、街道办事处森林防灭火领导小组职责

各镇、街道办事处参照本预案成立相应应急指挥部,在镇(街道办)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

4 预警、监测机制

4.1 预警机制

4.1.1 预警分级

根据森林火险等级、火情特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森林火险预警级别划分为四个等级,由高到低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预警级别的具体划分标准,以2012年10月23日,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发布的《森林火险预警与响应工作暂行规定》中划分为准。

4.1.2 预警发布

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区应急管理局、区公安分局、区林业和园林中心、区气象局、区融媒体中心等部门加强会商,联合制作森林火险预警信息,并通过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和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微信等渠道向涉险区域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发布。

4.1.3 预警响应

当发布蓝色、黄色预警信息后,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及其有关部门密切关注天气情况和森林火险预警变化,加强森林防火巡护、火情监测,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和森林防火宣传工作,加强火源管理,落实防火装备、物资等各项扑火准备;各级扑火队伍进入待命状态。

当发布橙色、红色预警信息后,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及其相关部门在蓝色、黄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野外火源管理,开展森林防火检查,加大预警信息播报频率,做好物资调拨准备。区专业扑火队伍视情靠前驻防。

4.2 火险动态监测

通过卫星林火监测、民航发现、无人机侦察、地面瞭望、人员巡护、视频监控以及其他形式密切监视火场动态,形成立体森林火灾监测网络。

4.3 火场预测预警

根据扑救工作需要,由气象部门对火场提供火场天气实况和高火险警报,联合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林业部门发布高火险警报;对火场进行跟踪预测预报,及时为扑火指挥机构提供决策辅助信息。依据天气趋势,针对高火险区域或火场制订人工影响天气方案,适时实施人工增雨作业,为尽快扑灭森林火灾和降低火险等级创造有利条件。

5 信息报告、通报和处理

5.1 归口报告

森林火灾信息由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归口管理,各成员单位,镇(街道办)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按规定的时限和程序逐级上报。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电话:028—37622035。

5.2 立即报告

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准确、规范上报火灾信息。发生下列重要火情之一时,各涉林镇(街道)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立即向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立即向区政府、区应急委和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同时通报同级相关部门。

(1)较大以上森林火灾;

(2)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

(3)威胁居民区或者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

(4)发生在区交界地区危险性大的森林火灾;

(5)发生在重点监管林区的森林火灾;

(6)12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7)需要市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

(8)其他需要报告的森林火灾。

5.3 报告时限

按规定已上报尚未扑灭的森林火灾,一般情况下,各镇(街道)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每隔2小时将有关情况上报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每日向区政府和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上报2次,即14时前报当日上午火势和处置情况、20时前报当日下午火势、处置情况及次日处置方案。在扑救火灾中出现的重要情况(包括人员伤亡、火情重大变化、重要工作动态等),应立即电话报告,随后补报文字材料。

6 火灾扑救

6.1 分级原则

根据森林火灾发展态势,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及时调整扑火组织指挥机构和力量:森林火灾发生后,区林业和园林中心、镇(街道)人民政府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第一时间采取措施,做到打早、打小、打了;初判发生一般森林火灾、较大森林火灾,由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负责指挥;初判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分别由市级、省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必要时,可对指挥层级进行调整。

6.2 分级响应

森林火灾发生后,根据火灾严重程度、火场发展态势和当地扑救情况,设定IV级、Ⅲ级、Ⅱ级、Ⅰ级四个响应等级。

初期火情火灾(未达到本预案启动响应条件的森林火灾)由区林业和园林中心指导处置,负责火灾信息的收集,按规定的时限和程序报送。一旦启动本预案的应急响应,由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牵头组织、协调、指挥调度启动相应等级森林火灾扑救,负责收集火灾扑救信息,区应急管理局按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6.2.1 Ⅳ级响应

6.2.1.1 启动条件:造成3人以下重伤,受害森林面积1公顷以上,10公顷以下,且6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发生敏感时段(春节、清明、“五一”、国庆等假期,或重大活动举办、重要会议召开时期)或敏感地区(风景名胜区、重点林区、城镇和重要设施周边、区际边界),且6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同时发生3起以上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和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共同研究决定启动Ⅳ级响应。

6.2.1.2 响应措施

(1)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进入应急状态,加强火情监测,跟踪火场动态,及时调度火情信息;

(2)加强对火灾扑救工作的指导,根据需要协调派出区专业扑火队、消防救援队伍进行增援;根据火情向市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提出增援请求;

(3)常务副指挥长或指挥部办公室主任视情组织区应急管理局、区林业和园林中心、区气象局、区消防救援大队等相关成员单位开展火情会商,研究火灾扑救措施,根据需要派出工作组赶赴火场,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

(4)视情发布高森林火险预警信息。

(5)协调指导相关媒体做好报道。

6.2.2 Ⅲ级响应

6.2.2.1 启动条件:初判达到较大以上森林火灾,过火面积超过30公顷的森林火灾;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或者1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死的森林火灾;发生在敏感时段或敏感地区,且12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要求启动响应的森林火灾。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报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共同研究,由指挥长决定启动Ⅲ级响应。

6.2.2.2 响应措施

(1)区森林防灭火指挥办公室及时调度了解森林火灾最新情况,常务副指挥长召集区应急管理局、区林业和园林中心、区气象局、区消防救援大队等有关成员单位开展火情会商,研究火灾扑救措施,同时派出工作组赶赴火场 ,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

(2)根据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需要,就近协调扑火力量、物资及装备参加火灾扑救工作;

(3)区民兵应急救援队伍、区消防救援大队、武警彭山中队做好增援准备;

(4)区气象局提供天气预报和天气实况服务,并做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准备。

(5)指导做好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协调指导相关媒体做好报道。

6.2.3 Ⅱ级响应

6.2.3.1 启动条件

初判达到重大以上森林火灾;过火面积超过100公顷的森林火灾;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森林火灾;发生在敏感时段和敏感地区,且24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要求启动响应的森林火灾。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并报请指挥长同意,由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提出并报区应急委决定启动Ⅱ级响应。

6.2.3.2 响应措施

在Ⅲ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1)在区应急委的统一指挥下,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指挥长组织区委宣传部、区人武部、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卫健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林业和园林中心、区气象局、区消防救援大队等成员单位开展火情会商,分析火险形势,研究扑救措施。同时,派出工作组赶赴火场,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

(2)根据需要或区森林防灭火机构的请求,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调派眉山军分区民兵应急救援队伍、市消防救援支队、武警眉山市支队开展增援;

(3)区气象局提供天气预报和天气实况服务,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4)向市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请求人员和物资增援;

(5)区委宣传部、区融媒体中心做好网络舆情监管,区广播电视台、彭山日报社加强扑火救灾宣传报道。

6.2.4 Ⅰ级响应

6.2.4.1 启动条件

初判特别重大森林火灾,火势持续蔓延;过火面积超过300公顷的森林火灾;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者50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林区社会稳定受到严重影响,有关行业遭受重创,经济损失特别巨大;其他需要启动Ⅰ级响应的森林火灾。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并报请指挥长同意,由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向区应急委提出启动Ⅰ级响应建议,由区应急委报区委、区政府同意后启动Ⅰ级响应。

6.2.4.2 响应措施

在省和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工作组和区委、区政府的领导和指挥下,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组织各成员单位依托区应急管理局指挥中心全要素运行,由指挥长或区委、区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统一指挥调度;火场设立前线指挥部,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下设火灾扑救、医疗救治、人员转移、应急保障、宣传报道、社会稳定等工作组(各工作组职责按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进行),组织实施以下应急措施:

(1)指导火灾发生地人民政府或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制定森林火灾扑救方案;

(2)协调驻军、民兵、武警、消防救援力量加强火灾扑救;协调调动森林航空消防飞机等扑火装备及灭火机具支援火灾扑救工作

(3)根据区人民政府或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的请求,安排生活救助物资,增派卫生应急队伍加强伤员救治,协调实施受威胁群众转移安置工作;

(4)组织抢修通信、电力、交通等基础设施,保障应急通信、电力及救援人员和物资交通运输畅通;

(5)加强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防范次生灾害;

(6)进一步加强气象服务,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7)组织统一发布森林火灾信息;收集分析舆情,协调指导森林火灾扑救宣传报道及舆论引导工作;

(8)决定森林火灾扑救其他重大事项。

6.3 综合 响应措施

森林火灾发生后,各有关部门和镇(街道)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6.3.1 扑救火灾

扑救方法:立即就近组织消防救援队伍、区专业扑火队、半专业扑救队伍、群众扑救队伍赶赴现场处置,力争将火灾扑灭在初期阶段。必要时,组织协调当地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消防救援等救援力量参与扑救。各扑火力量在前线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指挥下,明确任务分工,落实扑救责任。

扑救原则:在扑救过程中,首先要保护人民生命财产、扑火人员、居民点和重要设施的安全;以人为本、安全第一,严禁老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上山扑火。在扑救战略上,要尊重自然规律,保证重点,兼顾一般。在扑救战术上,要采取“阻、打、清”相结合,做到快速出击、科学扑救,要集中优势兵力整体围控,各个歼灭。在扑救力量使用上,坚持以专业、半专业力量为主,其他社会力量为辅的原则。在落实扑救任务上,采取分段包干、分片负责的办法,建立扑火、清理和看守火场的责任制。

扑救安全:在扑救过程中,现场指挥员必须认真分析地形地貌和火场态势,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变化,确保扑救人员行进、宿营地和灭火作战时的安全。

6.3.2 转移安置人员

当居民点、人员密集区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及时采取有效阻火措施,制定紧急疏散方案,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6.3.3 救治伤员

迅速将受伤人员送医院治疗,必要时对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视情况派出卫生应急队伍赶赴火灾发生地,成立临时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

6.3.4 善后处置

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对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

6.3.5 保护重要目标

当军事设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输油气管道、电力、通信设施、学校、村庄、居民区等重要目标物或重大危险源受到火灾威胁时,迅速调集专业队伍,通过开设隔离带等手段,全力消除威胁,确保目标安全。

6.3.6 维护社会治安

加强火灾受影响区域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火场周边交通秩序管控,保障救援力量和物资运输通畅。

6.3.7 发布信息

通过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和专业网站、官方微信等多种方式、途径,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向社会发布森林火灾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发布内容包括起火时间、火灾地点、过火面积、损失情况、扑救过程和火案查处等。

6.3.8 火场清理

森林火灾扑灭后,继续组织扑火人员做好余火清理工作,划分责任区域,并留足人员看守火场,严防死灰复燃。经检查验收,达到无火、无烟,扑火人员方可撤离。

6.3.9 响应结束

在森林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验收合格、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7 后期处置

7.1 灾情调查评估

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牵头组织开展灾情调查评估;区公安分局负责森林火灾刑事案件侦破;区林业和园林中心负责组织开展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其他损失由相关部门按职能负责调查和评估。区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汇总相关情况后,向区人民政府和上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提交评估报告。

7.2 灾民安置及灾后重建

火灾发生地的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妥善处理灾民安置和灾后重建工作,确保受灾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并重点保证基础设施和安居工程的恢复重建。

7.3 工作总结

扑火工作结束后,要及时进行全面工作总结,重点是总结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向区政府、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上报森林火灾突发事件调查报告。

7.4 奖励与责任追究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在扑火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扑火工作中牺牲人员符合评定烈士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为严明工作纪律,切实压实压紧各级各方面责任,对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中责任不落实、发现隐患不作为、发生事故隐瞒不报、处置不得力等失职渎职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属地责任、部门监管责任、经营主体责任、火源管理责任和组织扑救责任。有关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实施。

8 综合保障

8.1 队伍保障

扑救森林火灾以区专业森林扑火队、各镇(街道)半专业森林扑火队等受过专业培训的森林火灾扑火力量为主,消防救援、驻军、武警其他部队、民兵等扑火力量为辅,必要时可动员当地林区职工、机关干部及当地群众等力量协助扑救工作,要保证有足够的扑火梯队。各种扑火力量要在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的统一组织指挥下,互相支援、积极配合、协同作战。

根据火场态势和扑火工作需要,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提出扑火力量增援,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可调动扑救力量实施跨区增援。

8.2 物资保障

区、镇(街道办)两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根据各自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任务,建立相应的森林防灭火物资储备库,储备所需的扑火机具和扑火装备。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时,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给予必要物资增援。

8.3 资金保障

区、镇(街道办)两级人民政府应将森林防灭火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森林防灭火工作需要。

处置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所需财政经费,按《眉山市彭山区财政应急保障预案》执行。

8.4 技术保障

林业和气象部门为扑火工作提供火场技术保障,包括火场地形地貌、林种林分、林下可燃载量、火场天气实况、天气预报、高火险警报、人工增雨作业等技术保障;必要时邀请省级森林防灭火专家提供灭火技术咨询和现场指导。

8.5 通信与信息保障

建立区、镇(街道)与火场的森林防灭火通信网络和火场应急通信保障体系,配备与扑火需要相适应的通信设备。要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把有线电话、移动手机、无线及互联网等有机结合起来,发挥社会基础通信设施的作用,通信部门要积极建立火场应急通信系统,确保通信畅通,为扑火工作提供通信与信息保障。

8.6 后勤保障

后勤保障组结合扑救队伍出动情况和保障要求,综合分析判断形势及情况,计划安排工作,及时调整保障预案,明确保障任务和重点,组织后勤业务部门和应急保障力量,落实本级森防指挥力量综合保障事宜,按照清单统筹协调抓好装备耗材、物资给养、卫勤应急、运输维修、通信设备、医疗物资、油料储备等相关后勤保障工作。

8.7 培训演练

各镇(街道)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有计划地开展扑火指挥员和扑火队员以及林区广大干部职工、群众的扑火指挥、扑火技能、扑火战术和安全知识的培训,加强实战训练和扑火演练,提高扑火队伍的综合素质和扑火作战能力,对林区群众普及避火安全常识。同时,对林区民兵应急分队配备必需的扑火机具,进行必要的扑火知识讲座,以保证高素质的扑火后备力量。

9 附则

9.1 灾害分级标准

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或者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

较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或者死亡30人以上的,或者重伤100人以上的。

9.1.1 以上、以内、以下的含义

本预案所称以上、以内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9.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实施后,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区应急管理局组织宣传,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评估和修订。各镇(街道办)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

9.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负责解释。

9.4 森林火灾报警电话

12119。

9.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主办单位: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单位:各镇(街道)、区级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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