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眉山市彭山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7-07     发文机构:彭山区人民政府

四川彭山经开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单位):

《眉山市彭山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试行)》已经三届区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

2022年7月7日

眉山市彭山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试行)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我区重污染天气环境应急机制,提高预测预警和应对能力,落实应急减排措施,及时有效预防、控制和减少重污染天气产生的环境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和绿色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的函》《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及减排措施补充说明的通知》《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四川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四川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试行)》《四川省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有关工作的函》《眉山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眉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文件,结合我区实际编制本预案。

1.3定义

本预案所指的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日AQI大于200,或PM2.5日浓度大于115微克每立方米,或O3日最大8小时浓度大于215微克每立方米的大气污染。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彭山区行政区域内除沙尘天气外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

1.5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彭山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眉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组成部分。各园区管委会、各镇(街道)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分预案、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的专项预案和有关企业的“一厂一策”要及时修改制定,并与本预案相衔接,以本预案为依据,对相关内容进行分解和细化,共同构成彭山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

2.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指挥机构组成

区政府成立彭山区重污染天气环境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并下设办公室在彭山生态环境局。

指挥长:区人民政府分管副区长。

副指挥长:彭山生态环境局局长、区气象局局长。

成员单位:四川彭山经开区管委会、区委宣传部、区发展改革局、区经信局、区教体局、区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彭山生态环境局、区住建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文广旅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林业和园林中心、区气象局、区砂管办、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南方家居产业园区管委会。根据实际需要,指挥部可临时指定增加成员单位。

办公室主任:彭山生态环境局局长。

办公室副主任:区经信局、区公安分局、彭山生态环境局、区住建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气象局分管负责同志。

2.2区指挥部职责

负责组织领导全区重污染天气环境应急工作。

2.3区指挥部办公室(彭山生态环境局)职责

组织落实区指挥部决定,负责指挥、协调和督促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相关工作;组织全区应急预案修订;指导各成员单位应急分预案和专项预案的编制;按照强制性减排措施要求,牵头制定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应急减排清单,并动态更新;负责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和分析;负责向指挥部提出发布黄色、橙色、红色预警及预警升级、降级、解除的信息,经批准后发布实施;督查和考核各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组织对重点排污企业污染物减排情况进行执法检查;牵头开展应对重污染天气的宣传教育、培训、演练;承担区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2.4区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区委宣传部:组织协调媒体及时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新闻报道;指导相关部门做好本预案各项应急措施和污染防治有关知识的科普宣传;统筹重污染天气相关舆情监测、舆论引导等工作。

区发展改革局:负责权限内重污染天气应急预防与处置体系建设项目的审批工作;调整产业结构,实施能源消费总量控制,优化能源消费结果,推动清洁能源利用。

区经信局: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预案,细化分解任务并负责组织实施;配合彭山生态环境局制定重污染预警期间工业企业停产限产名单和保障类企业名单,并动态更新,组织相关工业企业制定重污染天气“一厂一策”应急预案;按照不同的预警级别响应措施要求,督促南方家居产业园区内和工业园区外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落实减排措施;做好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装置运行情况督导检查工作;根据不同的预警级别措施要求,按职责做好应急状态下能源保供有关工作。

区教体局: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预案,细化分解任务并负责组织实施;及时将预警信息通知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督导学校按照不同的预警级别落实减少或停止户外活动等健康防护措施。

区公安分局: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预案,细化分解任务并负责组织实施;按照预警级别及时向公众告知预警期间交通管理措施,并做好对应的监管执法工作;推动老旧车淘汰,加大对渣土、砂石等运输车辆违规上路行驶的检查执法力度;负责做好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和燃放中的违法行为打击等相关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重污染天气预警期健康防护引导措施、倡议性措施等各类应急工作的资金保障。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专项应急预案,细化分解任务并负责组织实施;督导露天矿山开采工地落实相应管控措施。

区住建局: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预案,细化分解任务并负责组织实施;制定重污染天气期间应急减排施工工地名录和保障类工地名录,并动态更新;按照不同预警级别督促行业内施工工地落实应急响应措施,强化施工工地非道路移动机械、渣土车、砂石车等车辆管控。督促落实停止本行业涉及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施工工序(建筑工地室外喷涂粉刷、沥青防水作业等)。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预案,强化道路清扫保洁、冲洗频次、雾炮车作业时间;组织开展道路遗撒、露天焚烧垃圾和落叶以及露天烧烤等污染源执法检查;对餐饮业油烟排放及设施运行情况进行监管;加大城区内渣土运输车辆抛洒滴漏、带泥上路等违法行为的执法检查。

区交通运输局: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预案,细化分解任务并负责组织实施;制定重污染预警期间管控的道路工地、道路运输企业、汽修企业名录和保障类工程名录,并动态更新;增加公交运营频率和时间;加强道路扬尘污染防治,督促行业内施工工地和喷涂汽修单位落实应急响应措施和场内非道路移动机械、渣土车、砂石车等车辆管控;督促落实停止本行业涉及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施工工序(沥青铺设以及人行道护栏、道路交通隔离栏、道路标线标识的涂装翻新等);负责做好烟花爆竹运输监管等相关工作。

区水利局: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预案,细化分解任务并负责组织实施;制定重污染天气期间管控水利工程名录和保障类工地名录,并动态更新;督导行业内水利施工工地落实扬尘防治和场内非道路移动机械、渣土车、砂石车等车辆管控措施。

区农业农村局: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预案,细化分解任务并负责组织实施;加强秸秆等农业废弃物农业资源化利用,强化农用机械管控。

区商务局:督导干洗店等涉及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商户落实污染防治工作。

区文广旅局:负责指导属地政府做好重污染天气期间旅游团队、旅游景区游客等的应急处置工作。

区卫生健康局:根据应急响应措施要求,加强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知识宣传;加强预警期间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督导医疗机构加强预警期间应急诊疗保障。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重污染天气相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做好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和储存中的禁燃禁放管理等相关工作。

区市场监管局: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预案,细化分解任务并负责组织实施;加强商品煤和油品抽检;加强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管;督导广告印刷等涉及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商户落实污染防治工作;负责做好烟花爆竹质量监督等相关工作。

区林业和园林中心:加强辖区内国土绿化,加强湿地保护和建设。加强计划烧除管控,减轻大气环境污染。

区气象局:负责重污染天气期间气象数据收集处理、现状评价以及趋势预测等工作,向区指挥部提供预警建议,为应急工作提供决策依据;结合气象条件和空气质量变化趋势,联合发布空气质量预报;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区砂管办:负责督促砂石企业、砂石料厂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督导行业内施工工地落实扬尘防治和场内非道路移动机械、渣土车、砂石车等车辆管控措。

四川彭山经开区管委会、各镇(街道)人民政府:配合区级有关部门确定重污染天气期间本辖区内工业企业、施工工地管控名单以及豁免保障名单;按照不同的预警级别响应措施要求,督促辖区内工业企业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其中,四川彭山经开区管委会负责督促所辖工业园区范围内的所有企业,镇(街道)负责督促辖区范围内规模以下的工业企业);负责辖区烟花爆竹燃放、露天烧烤、秸秆焚烧、露天焚烧垃圾和落叶、腊肉熏制等行为的巡查检查;负责辖区县道、乡道清扫保洁和洒水降尘工作;负责督促辖区各类易产尘建材堆场落实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和应急响应措施,做好抑尘降尘措施;负责辖区相关信息宣传传达、督促相关工业企业落实应急减排措施,及时向区指挥部办公室报送相应调度信息。

3.预警

3.1预警分级

重污染天气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分为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三级。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预警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黄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大于200(或PM2.5浓度大于115微克每立方米)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O3日最大8小时浓度大于215微克每立方米持续2天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大于200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或预测PM2.5浓度大于115微克每立方米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PM2.5浓度大于150微克每立方米持续1天(24小时)及以上,或O3日最大8小时浓度大于215微克每立方米持续3天及以上且O3日最大8小时浓度大于265微克每立方米持续1天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大于200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大于300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

3.2预防预警启动和发布

眉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专项工作小组分别启动区域黄色、橙色、红色预警时,我区启动相应级别预警。

3.3预警升级调整

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按一次重污染过程计算,从高级别启动预警。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应尽早采取升级措施。预警升级调整按照预警审批程序执行。

3.4预警降级及解除

我区根据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专项工作小组联防联控的统一要求进行预警的降级和解除。

3.5预警审批程序

发布黄色预警,由区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彭山生态环境局局长审批,并向区政府报备,由区指挥部办公室具体发布。

发布橙色预警,由区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彭山生态环境局局长审核,报分管副区长审批同意后,由区指挥部办公室具体发布。

发布红色预警,由区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彭山生态环境局局长审核,报分管副区长和区长审批同意后,由区指挥部办公室具体发布。

4.应急响应措施

4.1响应分级

对应预警等级,实行三级应急响应。

(1)发布黄色预警信息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2)发布橙色预警信息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3)发布红色预警信息时,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4.2总体要求

(1)颗粒物为首要污染物的应急响应期间,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在Ⅲ级、Ⅱ级、Ⅰ级应急响应下减排比例分别达到全社会总排放量的10%、20%和30%以上。

臭氧为首要污染物的应急响应期间,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在Ⅲ级、Ⅱ级、Ⅰ级应急响应下减排比例分别达到全社会总排放量的10%、20%和30%以上。

(2)各镇(街道)、各园区和区经信局、区住建局、彭山生态环境局、区交通运输局等区级部门要严格按照“一厂一策”要求,指导督促本地分类制定工业源、扬尘源、移动源等污染源减排清单。重点行业涉气企业全部纳入,其他行业企业视情况纳入,确保减排措施全覆盖。未纳入的企业,根据减排需要,在橙色及以上预警期间采取统一应急减排措施。要按照国家绩效分级标准,在满足减排比例要求的前提下,全力开展评审分级工作。要按照绿色标杆工地评定标准,对工地进行评定,实行差异化管控。

对新兴产业、战略性产业和保障民生的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减排措施,尽量避免对正常生产生活造成影响。

各相关部门应当根据产业结构调整、建筑工地更迭等情况,每年动态更新应急减排清单。

(3)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是制定“一厂一策”实施方案的主体,各镇(街道)、各园区、区经信局、彭山生态环境局要督促指导分片包干内企业规范、科学、合理制定应急减排实施方案。方案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主要涉气产排污环节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含重型运输车辆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情况),并明确不同级别预警下可操作的、可监测的、可核查的应急减排措施,采取张贴、悬挂、立牌等方式进行公示公告。

(4)移动源管控应侧重高排放车辆限制和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等措施。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应制定错峰运输方案,源头管控高排放车辆。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可按国家规定在特定区域禁行柴油车辆。

(5)所有施工项目(包括各级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民生工程、应急抢险施工等)应严格落实“六必须、六不准、六个百分百”(必须打围作业、必须硬化道路、必须设置冲洗设施、必须湿法作业、必须配齐保洁人员、必须定时清扫施工现场;不准车辆带泥出门、不准高空抛洒建渣、不准现场搅拌混凝土、不准场地积水、不准现场焚烧废弃物、不准施工作业面之外现场堆放未覆盖的裸土;施工现场100%围挡、工地除施工作业面之外的裸土100%覆盖、工地主要道路100%硬化、建筑物拆除100%湿法作业、出工地运输车辆100%冲净车轮且车身密闭无撒漏、暂不开发的场地100%绿化)要求,严格落实喷淋降尘措施,禁止建筑拆除、渣土车运输、土石方作业等,道路扬尘应采取增加洒水频次等管控措施。

(6)加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利用科技手段,强化分析研判,找准应急响应的关键点和主要矛盾,找准重点区域、重点时段、重点企业,找准经济社会稳定发展与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的平衡点,避免简单粗暴,杜绝“一刀切”。

4.3三级预警(黄色)应急措施

4.3.1健康防护引导措施

宣传、经信、广电部门负责督导、协调电视台、电信运营企业等在重污染天气区域发布健康防护警示,引导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确需外出尽量采取防护措施。一般人群建议减少户外活动。室外工作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各级教育部门指导幼儿园、中小学校等教育机构调整教学计划,减少或取消户外活动。

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督导医疗机构适当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增加医护人员数量,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重污染天气时应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4.3.2倡议性措施

宣传、经信、广电部门负责督导、协调电视台、电信运营企业等在重污染天气区域发布信息建议,倡导公众绿色生活,节能减排,夏天空调建议不低于26℃,冬天空调温度建议不高于20℃;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机关、企事业单位带头减少私车出行;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倡导生产过程中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单位、企业、商户自觉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在排放达标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倡导机关、企事业单位采取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措施。

4.3.3强制性减排措施

(1)工业源减排措施

污染过程以细颗粒物污染为主时,工业企业严格执行《眉山市重污染天气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中黄色预警下的减排措施。

污染过程以臭氧污染为主时,工业企业严格执行《眉山市臭氧污染天气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中黄色预警下的减排措施。

加强环境督查和执法检查,强化重点区域、重点行业环保监管力度,增加环保督查巡查频次,确保涉气工业企业按照“一厂一策”要求,采取降低生产负荷、停产、加强污染治理、大宗物料错峰运输等措施,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量;禁止企业进行环保设施的停运检修工作,因特殊原因确需进行设施检修的,一律采取对应生产设施停产方式进行。

(2)移动源减排措施

执行《眉山市重污染天气移动源应急减排清单》中黄色预警下的减排措施。加大不合格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督检查频次,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建成区内国III及以下重型载货柴油车禁行(新能源车辆、特殊车辆除外);增加城市公共交通工具的营运时长和频次,各地结合实际制定公共交通优惠政策。

(3)扬尘源减排措施

执行《眉山市重污染天气扬尘源应急减排清单》中黄色预警下的减排措施。全区范围内停止除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民生工程、应急抢险施工外的所有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土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土方转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停止建筑工地室外喷涂、粉刷作业,基坑护坡粉浆作业;停止石材切割作业,停运建筑垃圾、渣土、砂石运输作业;加强建筑施工工地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的督查和执法检查。督促矿山、砂石料厂等停止露天作业。

增加道路清扫保洁、道路洒水、雾炮喷淋作业频次,对重点部位、重点区域实施24小时不间断洒水抑尘;城市建成区所有企业露天堆放的散装物料全部覆盖;城市中心城区内建筑垃圾(含工程渣土)运输车辆(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民生工程、应急抢险施工配套车辆除外)以及运输煤炭、砂石、袋装水泥等易产生扬尘的运输车辆禁止通行。

(4)其他减排措施

全区范围内禁止露天焚烧、露天烧烤;划定的禁燃禁放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加强餐饮油烟处理设施运行情况监管。督导相关企业严格落实季节性调控生产措施,停止室外喷涂、粉刷、切割、焊接等作业。城市中心城区停止运行沥青拌合站;禁止室外防水、道路沥青铺设、人行道护栏、道路交通隔离栏、道路标线和标识等涂装翻新作业。城市中心城区每日8:00至20:00间禁止汽修喷涂、广告喷涂作业,加强重点区域加油站油气回收运行检查、监督性抽测频次(仅适用于臭氧预警期间)。根据气象条件采取人工增雨等气象干预措施。

4.4二级预警(橙色)应急措施

4.4.1健康防护引导措施

宣传、经信、广电部门负责督导、协调电视台、电信运营企业等在重污染天气区域发布健康防护警示,引导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确需外出强烈建议采取防护措施;一般人员建议尽量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人员建议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区教体局指导幼儿园、中小学校等教育机构合理调整教学计划,尽量取消户外活动和课程。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督导医疗机构适当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增加医护人员数量,加强对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4.4.2倡议性措施

宣传、经信、广电部门负责督导、协调电视台、电信运营企业等在重污染天气区域发布信息建议,倡导公众绿色生活,节能减排,夏天空调建议不低于26℃,冬天空调温度建议不高于20℃;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机关、企事业单位带头减少私车出行;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倡导生产过程中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单位、企业、商户自觉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在排放达标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倡导机关、企事业单位采取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措施。

4.4.3强制性减排措施

(1)工业源减排措施

污染过程以细颗粒物污染为主时,工业企业严格执行《眉山市重污染天气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中橙色预警下的减排措施。

污染过程以臭氧污染为主时,工业企业严格执行《眉山市臭氧污染天气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中橙色预警下的减排措施。

加强环境督查和执法检查,强化重点区域、重点行业环保监管力度,增加环保督查巡查频次,确保涉气工业企业按照“一厂一策”要求,采取降低生产负荷、停产、加强污染治理、大宗物料错峰运输等措施,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量;禁止企业进行环保设施的停运检修工作,因特殊原因确需进行设施检修的,一律采取对应生产设施停产方式进行。

(2)移动源减排措施

执行《眉山市重污染天气移动源应急减排清单》中橙色预警下的减排措施。加大不合格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督检查频次,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建成区内国III及以下重型载货柴油车禁行(新能源车辆、特殊车辆除外);施工工地、厂区和工业园区内禁止使用未达到国III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增加城市公共交通工具的营运时长和频次,各地结合实际制定公共交通优惠政策;增加交警警力,强化拥堵路段交通疏导。

(3)扬尘源减排措施

执行《眉山市重污染天气扬尘源应急减排清单》中橙色预警下的减排措施。全区范围内停止除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民生工程、应急抢险施工外所有建筑工地室外易产生扬尘的施工作业(喷涂、粉刷,基坑护坡粉浆作业等);加强建筑施工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的督查和执法检查。

大幅增加道路清扫保洁、道路洒水、雾炮喷淋作业频次,对重点区域实施24小时洒水、对城区道路进行不间断抑尘作业,保持路面湿润;城市建成区内建筑垃圾(含工程渣土)运输车辆(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民生工程、应急抢险施工配套车辆除外)以及运输煤炭、砂石、袋装水泥等易产生扬尘的运输车辆禁止通行。

城市建成区所有企业露天堆放的散装物料全部覆盖,增加洒水降尘措施。督促矿山、砂石料厂等停止露天作业。

(4)其他减排措施

全区范围内禁止露天焚烧、露天烧烤;划定的禁燃禁放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加强餐饮油烟处理设施运行情况监管。督导相关企业严格落实季节性调控生产措施,停止室外喷涂、粉刷、切割、焊接等作业。城市建成区停止城市行道树、公园景观绿化、绿地草坪的修剪(修整)、施肥及喷洒农药作业。城市规划范围内停止运行沥青拌合站;禁止室外防水、道路沥青铺设、人行道护栏、道路交通隔离栏、道路标线和标识等涂装翻新作业。城市建成区每日8:00至20:00间禁止汽修喷涂、广告喷涂作业,加强重点区域加油站油气回收运行检查、监督性抽测频次(仅适用于臭氧预警期间)。根据气象条件采取人工增雨等气象干预措施。

4.5一级预警(红色)应急措施

4.5.1健康防护引导措施

宣传、经信、广电部门负责督导、协调电视台、电信运营企业等在重污染天气区域发布健康防护警示,引导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确需外出强烈建议采取防护措施;一般人员建议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人员强烈建议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区教体局指导幼儿园、小学等教育机构采取暂时停课等弹性教学措施,对已经到校的学生,学校可安排学生自习;对于未到校的学生,学校可通过远程教育等方式,安排学生在家学习。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督导医疗机构适当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增加医护人员数量,加强对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4.5.2倡议性措施

宣传、经信、广电部门负责督导、协调电视台、电信运营企业等在重污染天气区域发布信息建议,倡导公众绿色生活,节能减排,夏天空调建议不低于26℃,冬天空调温度建议不高于20℃;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机关、企事业单位带头减少私车出行;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倡导生产过程中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单位、企业、商户自觉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在排放达标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倡导机关、企事业单位采取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措施。

4.5.3强制性减排措施

(1)工业源减排措施

污染过程以细颗粒物污染为主时,工业企业严格执行《眉山市重污染天气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中红色预警下的减排措施。

污染过程以臭氧污染为主时,工业企业严格执行《眉山市臭氧污染天气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中红色预警下的减排措施。

加强环境督查和执法检查,强化重点区域、重点行业环保监管力度,增加环保督查巡查频次,确保涉气工业企业按照“一厂一策”要求,采取降低生产负荷、停产、加强污染治理、大宗物料错峰运输等措施,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量;禁止企业进行环保设施的停运检修工作,因特殊原因确需进行设施检修的,一律采取对应生产设施停产方式进行。

(2)移动源减排措施

执行《眉山市重污染天气移动源应急减排清单》中红色预警下的减排措施。加大不合格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督检查频次,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建成区内国III及以下重型载货柴油车禁行(新能源车辆、特殊车辆除外);施工工地、厂区和工业园区内禁止使用未达到国III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增加城市公共交通工具的营运时长和频次,各地结合实际制定公共交通优惠政策。增加交警警力,强化拥堵路段交通疏导。

(3)扬尘源减排措施

执行《眉山市重污染天气扬尘源应急减排清单》中红色预警下的减排措施。全区范围内停止除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民生工程、应急抢险施工外的所有建筑工地施工作业;加强建筑施工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的督查和执法检查。

按照“歇人不歇车”的要求,重点对主城区道路加大洒水降尘、高空雾炮喷淋频次,每天00:00至晚上24:00实施不间断洗扫吸尘、冲洗洒水、高空雾化作业,夜间22:00点至次日早晨06:00点实施清洗作业;全区范围内建筑垃圾(含工程渣土)运输车辆(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民生工程、应急抢险施工配套车辆除外)以及运输煤炭、砂石、袋装水泥等易产生扬尘的运输车辆禁止通行。

所有企业露天堆放的散装物料全部覆盖,加强洒水降尘频次。督促矿山、砂石料厂等停止露天作业。

(4)其他减排措施

全区范围内禁止露天焚烧、露天烧烤;全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加强餐饮油烟处理设施运行情况监管。督导相关企业严格落实季节性调控生产措施,停止室外喷涂、粉刷、切割、焊接等作业。城市规划范围内停止城市行道树、公园景观绿化、绿地草坪的修剪(修整)、施肥及喷洒农药作业。全区范围内沥青拌合站停止运行;禁止室外防水、道路沥青铺设、人行道护栏、道路交通隔离栏、道路标线和标识等涂装翻新作业。全区范围内每日8:00至20:00间禁止汽修喷涂、广告喷涂作业,加强重点区域加油站油气回收运行检查、监督性抽测频次(仅适用于臭氧预警期间)。根据气象条件采取人工增雨等气象干预措施。

4.6总结评估

应急响应终止后,区应急指挥部及时组织开展总结,评估各项措施落实情况,进一步分析造成重污染天气的原因和污染扩散的情况,对造成的后续影响开展评估,适时整理全年重污染天气应急情况,总结工作经验和教训,提出对策建议。

5.保障清单

有以下几种情形之一者,可向区重污染天气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送相关信息,由区政府审核,并报区政府主要领导审定后报市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可以在重污染天气应急时豁免执行停产、停工等强制性减排措施。

(一)当地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民生工程、应急抢险施工等。

(二)绩效等级为A级或绩效引领型企业。

(三)非燃煤、非燃油,污染物组分单一、排放的大气污染物中无有毒有害及恶臭气体、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小于100kg的企业。

(四)对于建筑施工工地混凝土浇筑等不能间断的工序,可在完成本工序后停止施工。

6.宣传、培训与演练

6.1宣传

依托网络、电视、广播等多种渠道,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和应对情况。加大对重污染天气应对知识的宣传,密切关注社会舆情,及时辟谣,正确引导舆论,营造良好氛围。

6.2培训

区指挥部办公室积极组织成员单位开展应对重污染天气事件相关培训,提高全区应对水平,逐步完善应急工作机制。

6.3演练

区指挥部办公室、各成员单位根据需要,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相关演练,增强对重污染天气情况的应急处置能力。

7.保障措施

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成员单位间信息交流制度,由区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定期进行情况交流,掌握重污染天气气象条件规律,不断完善重污染天气预警应急联动机制。

7.1人员保障

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值守制度,明确应急负责人和联络员,并将相关人员姓名、电话等通信方式报区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启动期间,各成员单位应急处理人员必须24小时通信畅通,确保应急信息和指令有效传达落实。

7.2技术保障

彭山生态环境局加强重污染天气环境空气监测及空气质量预测预报技术支撑体系建设,区气象局加强重污染气象条件预测预报系统建设;充分利用大数据、智能化分析等手段,筛选存在应急减排措施不落实嫌疑的企业,进行重点监督检查;逐步将应急减排措施纳入排污许可证特殊时段管控,不断提高综合应急响应和处置联动能力。

7.3资金保障

区政府加大污染防治攻坚战资金投入力度,按规定将重污染天气应急所需资金列入预算,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应急减排清单修编、监测预警、应急处置、监督检查、基础设施建设、应急技术支持等工作提高经费保障。

7.4物资保障

各成员单位应制定物资保障计划,根据职能分工,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仪器、车辆和防护器材,做好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确保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顺利开展。

8.附则

8.1监督检查

应急预案启动期间,区指挥部负责预案实施的全过程监督检查,以保障应急措施的到位。

8.2责任追究

对应急响应期间偷排偷放、减排措施不落实行为,自动监测数据造假、生产记录造假行为的企业,依法责令停止生产,除予以经济处罚外,依法追究企业法定代表人法律责任。对已经进行绩效等级评定的工业企业,执法中被发现达不到相应绩效分级指标要求的,进行降级处理。对超出允许生产经营范围或超标排放的保障类企业,不符合绿色施工相关要求的保障类工程,移出保障清单。区纪委监委要将重污染天气环境应急工作纳入监督执纪问责范围。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成员单位,将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责任。

8.3预案管理

8.3.1预案修订

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区本地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及污染特征,结合机构调整以及应急处置过程中和应急演练中发现的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适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并向社会公布。

8.3.2预案备案

各镇(街道)、园区管委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应向区指挥部和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各相关区级部门(单位)应制定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并向区指挥部备案。

8.3.3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指挥部办公室(彭山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8.3.4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9年6月11日,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彭山区重污染天气环境应急预案(2019年修订)的通知》(眉彭府办发〔2019〕7号)同时作废。

  

主办单位: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单位:各镇(街道)、区级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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