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彭山区应急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眉山市彭山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6-15     发文机构:凤鸣街道办事处

眉山市彭山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一、总则

1.1编制目的

规范全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科学、有序、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努力推进全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家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实施细则》、《四川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眉山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眉山市彭山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有关规定,结合眉山市彭山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下列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1)发生在彭山区行政区域内的(不包括四川天府新区眉山片区内区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和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前期处置工作。

2)超出相关部门、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工业园区管委会应急处置能力的生产安全事故。或跨镇(街道)、跨区县行政区域、跨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3)区政府认为需要区应急委处置的其他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工作。

4)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突发环境事件、核突发事件、国防科技工业等突发事件的处置,适用有关应急预案的规定。

5)区政府其他专项预案:

道路交通运输(含危化品运输)事故灾难按《彭山区道路交通运输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执行。

水上交通运输事故灾难按《彭山区水上交通运输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执行。

特种设备事故灾难按《彭山区特种设备安全事故救援应急预案》执行。

食品事故灾难按《彭山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执行。

城镇燃气事故灾难按《彭山区城镇燃气事故应急预案》执行。

电网事故灾难按《彭山区电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执行。

地质灾害事件按《彭山区地质灾害事件应急预案》执行。

1.4工作原则

1.4.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

坚持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改进和完善应急救援的装备、设施和手段,切实加强对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实施科学指挥,最大限度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1.4.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在区政府和区应急委统一领导下,各相关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工业园区管委会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开展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区政府各有关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和本预案的要求,制定、修订本单位应急预案,指导、协助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1.4.3 条块结合、属地为主

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处置的领导和指挥以区政府为主,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有关行业和部门要与地方政府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

1.4.4依靠科技、规范管理

采用先进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科学决策。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增强应急救援能力。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1.4.5职责明确、规范有序

根据事故类型,各职能部门及相关单位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指导、协调对应行业领域内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加应急救援的部门和人员,应按照各自职责,规范有序地进行应急活动,避免职责不清,盲目施救,造成现场混乱,引起二次伤害。

1.4.6资源共享、反应灵敏

充分发挥社会力量支持作用,在预警、预防和应急指挥协调中整合各相关部门人力、物力和信息资源,实现交通运输、救援器材、救援力量等应急资源共享,有关部门和人员要服从领导、反应灵敏,在最短时间内到达事故现场,参与救援。

1.4.7预防为主、平战结合

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坚持事故应急救援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和基地建设,完善装备、预案演练工作。

1.4.8动员群众、增强意识

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基础性作用,建立健全组织和动员人民群众参与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有效机制。加强教育培训,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1.5预案体系

眉山市彭山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由本预案和其他涉及生产安全事故的区级专项应急预案、相关部门应急预案,镇(街道)应急预案、工业园区应急预案,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应急处置卡组成。《眉山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和《眉山市彭山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为本预案的直接上级预案。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

2.1组织指挥体系

全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指挥体系由区政府应急委、区有关部门、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领导机构、综合协调指挥机构、专业协调指挥机构、应急支持保障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和生产经营单位组成。
  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领导机构为区政府应急委,综合协调指挥机构为区政府应急委办公室,区应急管理局具体承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专业协调指挥机构为区有关部门管理的专业领域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工业园区管委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机构由本单位确定。
  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包括消防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力量、志愿者队伍等。
  区政府应急委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履行本部门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保障方面的职责,负责制定、管理并实施有关应急预案。
  现场救援指挥以属地为主。按应急响应级别和职责,成立由区应急局、有关部门及相关单位、应急专家参加的现场救援指挥部,指挥现场救援工作。现场救援指挥部负责现场抢险、救援、生活保障等工作,指挥现场所有参与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及时向区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及区应急管理局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事态发展及应急救援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依据单位自救和政府实施救援相结合的原则,采取预防和预警措施,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行业安全管理规定,建立应急机制,编制应急预案并按规定备案,做好应急基本物资储备和职工应急能力培训及应急演练等准备工作。

2.2 区应急指挥部及指挥部办公室组成

成立区生产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应急指挥部),作为全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统一组织领导和指挥协调全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指挥长:分管工业经济工作的区级领导

副指挥长: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区经信局局长

 员:区委宣传部、区应急管理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公安分局、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商务局、区卫健局、区国资金融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气象局、区消防救援大队等单位主要负责人。

根据实际需要,区生产安全事件指挥部可临时增加有关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分管副局长、区经信局分管副局长担任。

根据事故现场应急处置需要,成立由区应急局、区有关部门、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应急救援队伍及有关应急专家参加的事故现场救援指挥部。现场救援指挥部由区应急局分管副局长任指挥长、分管部门副局长和当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工业园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任副指挥长。在区应急指挥部领导下,具体负责指挥协调事故现场的应急处置与救援行动。

2.3 区应急救援指挥部及办公室主要职责

区指挥部主要职责:

(1)负责组织、协调、指挥全区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协助省市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做好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

(3)协调与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单位之间的联系;

(4)决定预警及应急响应级别;

(5)决定启动区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响应程序及终止应急救援行动;

(6)向区政府报告事故应急处置进展情况;

(7)做好区级生产安全事故情况的信息发布工作;

(8)必要时,协调驻地武警部队等参加较大、重大、特别重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

(9)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区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1)承担指挥部日常事务管理,加强与区政府应急指挥部的联系;

(2)组织、协调区生产安全事件指挥部成员单位加强应急联动,共同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与救援;

(3)承担指挥部会议的召集、文件起草与办理;

(4)做好有关信息传达、收集、分析、报送、发布;

(5)加强应急救援专家和应急预案的管理;

(6)做好文书资料整理与归档等工作;

(7)完成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区政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其专项应急预案具体负责相应类别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和协调工作。

2.4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区政府相关专项应急预案,负责组织协调本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并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提供保障。

1)区委宣传部:配合指挥部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的新闻发布工作,组织指导新闻发布,积极引导舆论,收集、跟踪境内外舆情,及时组织和协调有关方面开展对外解疑释惑、澄清事实、批驳谣言等工作;负责互联网的监控、管理及网上舆论引导;负责记者在事故现场的采访管理和服务。

2)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和协调工矿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其他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向区生产安全事件指挥部提出应急处置建议;负责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接收、处理和上报,综合管理生产安全事故信息调度和统计分析工作;指导、协调生产经营活动领域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负责指导、督促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救援基地的建设;组织编制和综合管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督促本系统生产经营单位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和演练工作。会同区有关部门建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专家库。根据区政府授权组织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3)区发展和改革局: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规划编制;按基本建设程序负责应急救援项目的审查与立项。

4)区公安分局:组织协调道路交通、火灾、危险化学品、爆炸物品等事故的专业应急救援,参与其他事故的应急救援;实施警戒区域内无关人员的紧急疏散,实施现场警戒与交通管制,维护事故现场及周围地区的治安秩序;依法控制事故责任人,及时提取、固定与事故有关的痕迹、物证等;组织指导事故发生地的社会治安管理和重点目标的安全保卫;参与事故调查处理;负责协助鉴定死亡原因;负责依法立案侦查涉嫌犯罪的行为。

5)区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和协调分管行业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电力、成品油综合调控、紧急调度协调;指导协调应急情况下重要物资的生产组织和调配;协调工业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负责协调组织应急救援所需的通信保障。

6)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组织协调林业系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参与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工程施工可能诱发地质灾害相关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林业系统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参与矿山和与地质灾害相关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

7)区住建局:负责组织、协调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等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提供施救所需的施工机械、救援器材等设备。参与以上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

8)区交通运输局:组织协调所属行业内事故的专业应急救援;负责水上交通事故的现场管制,提供应急救援所需的水陆交通运输保障。负责组织应急救援的运输车辆,运送疏散、撤离人员和运输救援物资。

9)区商务局:组织协调本系统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配合各部门和单位保障生活必需品供应。

10)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中的医疗救治;参与医疗卫生系统安全事故和重大职业中毒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协调事故灾难应急医疗救援、卫生防疫等。

11)区国资金融局:负责督促区属国有企业制定和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协调区属国有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参与区属国有企业生产安全事故调查。

12)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协调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中特种设备的应急处置、应急检测。

13)区气象局:负责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过程中的气象监测和气象预报,提供事故发生地气象监测预报的有关数据资料和技术支持(包含人工影响天

气保障)。

14)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火灾及以抢救人员生命财产为主的城市燃气、道路交通、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等生产安全事故的综合应急救援,参与配合处置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矿山、环境污染等事故的抢险救援。

其他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配合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需要其他部门支持和配合时,区政府应急委负责协调。

区应急管理局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制定、管理并实施相关应急预案。各成员单位与指挥部办公室建立应急联系工作机制,保证信息通畅,做到应急信息和资源共享。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需要,在区政府应急委的统一领导下,做好共同应对生产安全事故及衍生灾害的各项保障工作。  

2.5咨询机构

建立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专家组(以下简称区应急专家组),作为区应急指挥部的决策咨询机构。区应急专家组由区应急管理局专家库中专家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技术支持工作;对应急准备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分析会商,开展专题研究,提出改进建议和措施;为应急处置提供决策建议和技术支持;参与审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方案,为合理处置突发生产安全事故的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应邀参与事故调查。

2.6镇政府(街道办)和工业园区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协助区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职责。按照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进一步明确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尤其是工业园区的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事故发生后,事发地政府按照规定及时向区政府应急指挥部、区应急管理局及区主管部门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情况,应立即成立现场救援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现场救援工作,为区生产安全事件指挥部组织应急救援提供前期保障。
  主要职责:负责所在地事故灾难现场应急处置、救援、善后、生活保障等工作,指挥现场所有参与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及时向区政府及区应急管理局报告事态发展及应急救援情况。

2.7生产经营单位

生产经营单位应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责任制,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全面负责。应采取预防预警措施,根据本单位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与本区政府的相关应急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配备应急物资,采取预防和预警措施,做好事故应急工作。

主要职责:事故灾难发生后,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按照规定向区应急管理局和有关部门报告,应当立即启动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有序组织抢险、施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应积极配合区应急指挥部实施应急救援工作。

三、预防预警

3.1监测与风险管控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全面排查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按照重大风险管理“五落实”原则,加强对重大风险的评估、管理,并及时向区级行业主管部门和镇(街道)、园区报告。

当发现生产设施设备及环境异常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当立即停止作业,撤离相关人员。

区级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和镇(街道)、园区应当建立风险管控机制,全面排查评定安全风险等级,明确落实本部门重大安全风险的安全管理与监管责任,建立安全风险数据库,健全安全风险公告警示和重大安全风险预警机制,定期对重大安全风险进行分析、评估、预警,并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风险管控责任。相关部门之间要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风险会商机制,对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其他风险信息进行收集、分析和研判,及时掌握和发布生产安全风险动态。

3.2预警

3.2.1预警信息发布

区级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经研判可能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立即向区政府、镇政府及街道办事处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区政府、镇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应依法、及时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微信、微博、当面告知等渠道或方式向本行政区域涉险企业和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并通报可能受影响的有关部门、单位和相关地区。

区政府、镇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负责将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有关信息,及时通报可能受影响的所在镇(街道)、园区及有关部门。

3.2.2预警响应

预警信息发布后,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强对关键设备设施巡查检修和监测,对设备设施一时无法修复的,要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相关救援队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

区政府、镇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及其有关部门根据风险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和专家,加强风险信息收集,及时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其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研究制定预警行动方案,建立并保持信息渠道畅通,及时发布和更新风险信息。

2)组织协调涉险区域有关单位采取有效应急处置措施,防止发生事故或降低事故损害。采取区域警戒和交通管制措施,疏散、转移和妥善安置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限制使用或者关闭易受生产安全事故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严重危害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3)通知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准备,通知相关部门做好应急资源调运准备。

4)开展舆情监测,掌握社会动态。及时发布事态信息,公布应急措施,回应公众关切。必要时,采取疏导和稳定措施,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3.2.3预警解除

当安全生产风险得到有效控制时,按照“谁发布、谁解除”的原则,由发布单位宣布解除预警,并终止预警行动。

3.3 信息报告

3.3.1 信息报告程序和时限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立即报告区应急管理局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单位负责人应当于1小时内向区应急管理局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区应急管理局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市属及以上国有企业及集团企业的在彭企业在上报当地政府的同时应当上报企业上级主管部门。

区应急管理局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接到事故灾难报告后,应当在不得超过2小时上报至市应急管理局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同时报告区政府。 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由区政府向新闻宣传主管部门通报情况,以便及时报告并组织舆论引导工作。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要及时、主动向区应急管理局、区级有关部门提供与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资料。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地安全监管部门提供事故前有关监督检查的资料,为区生产安全事件指挥部、区级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救援方案提供参考。

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方面的突发事件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有关各级、各类应急指挥机构应及时通报同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及时分析处理,并按照分级管理的程序逐级上报,紧急情况下,可直接报告区政府。

在区境外发生的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可能对我区安全生产造成重要影响的事件,要及时向区政府、区应急管理局报告,并按应急救援预案实施。

3.3.2 信息报告内容

1)事故信息应包括下列内容:

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失踪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事故发生企业应及时上报事故信息。要依法依规及时、如实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证据。

2)事故信息续报:

事故具体情况暂时不清楚的,负责事故报告的单位可以先报事故概况,随后补报事故全面情况。事故信息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负责事故报告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补报、续报。较大及以上事故每日至少续报2次。

3)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四、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原则,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等级,分级响应。

Ⅰ级应急响应(指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行动由国务院安委会组织实施,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按照本预案要求组织前期救援工作,并及时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Ⅱ级应急响应行动(指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由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

Ⅲ级应急响应行动(指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由市政府组织实施。

Ⅳ级应急响应行动(指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由区政府组织实施。

区政府根据国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分级标准,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区应急指挥部启动应急响应程序,组织力量参加抢险救援。超出本区应急救援处置能力和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时,及时报请上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应急预案实施救援,并及时移交指挥权。

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区政府执行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提出的事故灾难应急处置要求。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还应根据国务院、省等上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的指令进行应急响应。

4.2应急响应程序

4.2.1 先期处置

1、企业先期处置:

事故灾难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进行先期处置。采取下列应急救援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预案的要求报告事故情况:

1)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迅速控制危险源,组织抢救遇险人员;设置危险场所警戒,杜绝盲目施救,防止事态扩大。

2)根据事故危害程度,组织现场人员撤离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生产现场人员应积极展开自救互救、控制事态发展,减少事故损失和危害,并及时向企业调度指挥部门报告。企业要明确并落实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直接处置权和指挥权,在遇到险情或事故征兆时,按照“先避险、后救援,先救人、后救物”的原则,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组织现场人员及时、有序、安全撤离,减少人员伤亡。

3)及时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

4)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5)根据需要请求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参加救援,并向参加救援的应急救援队伍提供相关技术资料、信息和处置方法;

6)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

7)其他必要的应急救援措施。

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2、政府先期处置:

人民政府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启动本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预案。

事故发生地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应急管理局和行业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设立由区应急局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人与企业或相关单位、应急救援专家、应急救援队伍负责人等人员组成的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并指定现场指挥部总指挥,展开现场应急处置的工作,并按照应急救援预案的规定采取下列应急救援措施:

1)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救治受伤人员,研判事故发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实施动态监测,进一步调查核实。

2)实施紧急疏散,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 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隔离事故现场,划定警戒区域,疏散受到威胁的人员,采取必要管制措施。

3)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避免或者减少事故对环境造成的危害;

4)紧急调配本行政区域内应急资源用于应急处置,必要时依法发布调用和征用应急资源的决定。

5)依法向应急救援队伍下达救援命令;

6)维护事故现场秩序,组织安抚遇险人员和遇险遇难人员亲属;

7)向社会发出危险或者避险警示,通报事故灾难可能危害的相关区域,做好相应准备;依法发布有关事故情况和应急救援工作的信息。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救援措施。

9)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应及时向区政府应急指挥部报告,并提出应急处置建议和救援支持请求。

10)必要时可直接向市政府应急指挥部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并提出应急救援支持请求。

应急救援队伍接到区应急指挥部及其部门的救援命令或者签有应急救援协议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救援请求后,应当立即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

现场指挥部实行总指挥负责制,按照区应急指挥部的授权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方案,协调、指挥有关单位和个人参加现场应急救援。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发现可能直接危及应急救援人员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现场指挥部或者统一指挥应急救援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措施消除隐患,降低或者化解风险,必要时可以暂时撤离应急救援人员。

现场指挥部应当完整、准确地记录应急救援的重要事项,妥善保存相关原始资料和证据。

4.2.2 现场指挥和协调

当进入应急响应后,区级有关部门及其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立即按照预案组织有关应急救援力量,配合区政府组织应急救援。

区应急管理局根据事故灾难的情况开展应急救援协调工作。通知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机构、救援队伍和事发地毗邻镇人民政府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和有关机构按照各自应急预案提供增援或保障。有关应急队伍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抢险救援和紧急处置行动。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救援的指挥,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前,事发单位和先期到达的应急救援队伍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事故灾难发生地镇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全力控制事故灾难发展态势,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

央企、省属、市属在彭企业发生事故灾难时,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全力调动有关资源,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发生在一些特殊领域或者涉及多个领域、跨地区、影响较大的事故灾难时,区应急管理局领导组织协调指挥。必要时,由区应急委领导同志及区应急委有关成员组织协调指挥。

按照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突发生产安全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政府立即组成现场应急指挥部具体负责现场应急处置的指挥协调工作。现场应急指挥部可根据应急处置的实际需要成立以下工作组:

1)抢险救援组:区消防救援大队牵头,组织专业抢险救援力量,开展现场处置工作。

  (2)医疗卫生组:由区卫生健康局牵头,负责医疗救护、卫生防疫工作。

  (3)警戒保卫组:由区公安分局牵头,协调实施现场警戒,人员疏散、维护治安秩序,保护事故现场;负责协调事发地交通管制等工作。

  (4)后勤保障组:由区经济和信息化局牵头,负责应急处置所需物资、装备、资金、交通工具、电力的供应,确保运输和通信畅通。

  (5)善后处理组:由事发地镇(街道)牵头,负责受灾群众的安置以及应急救援人员和疏散安置人员的生活保障,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6)新闻宣传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负责事故信息综合整理等工作;在宣传部门指导下,开展新闻报道,及时发布事故灾难进展和处置情况信息。

  (7)技术专家组:由应急管理局牵头,相关领域的技术和管理专家组成,参与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的研讨和制定,对救援过程中遇到的技术难题及时给予技术指导,协同现场救援指挥部制定应急结束后的恢复计划,参与事故调查工作;

8)现场检测评估组: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及专业机构负责事故现场检测、鉴定与评估,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依据。

现场救援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可增设其他工作组。

4.2.3 紧急处置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力量。事故灾难发生后,发生事故的单位和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

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跨管辖行政区、跨行业领域影响重大的紧急处置方案,由区应急管理局或区级有关部门提出并协调实施,影响较大的报区政府决定。

(1)医疗卫生救助

区卫健局及时协调有关专业医疗救护机构和专科医院派出有关专家、提供特种药品和特种救治装备进行支援。必要时,请求上级卫健部门援助。

事故灾难发生地疾病控制中心根据事故类型,按照专业规程开展现场防疫工作。

2)安全防护

现场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专业应急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有关规定。现场救援指挥部根据救援现场需要做好协调、调集相应安全防护装备等工作。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督促事故发生单位和当地政府建立应急互动机制,确定保护群众安全需要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2)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围、路线、程序;

3)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实施疏散、转移;

4)建议启动应急避难场所;

5)开展医疗、防疫和疾病控制工作;

6)负责事故现场治安管理等工作。

3)社会动员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调动本行政区域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超出区政府处置范围时,区政府向市政府申请本行政区域外的社会力量支援。

必要时,向单位和个人依法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施、设备、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要求有关单位供应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提供医疗、交通等公共服务。

4)现场检测与评估

现场指挥部检测评估组负责组织事故现场检测与评估工作:

1)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参考;

2)对现场事故规模、影响边界及气象条件,对食物和饮用水卫生以及水体、土壤、农作物等的污染,可能产生的二次反应有害物,爆炸危险性和受损建筑垮塌的危险性以及污染物质滞留区等进行监测;

3)指导现场群众疏散以及提供应急救援所需的有关综合性报告和气象、风向、地质、水文资料,监测与评估报告要及时向区政府应急指挥部和区应急管理局报告。

4.2.4 扩大应急响应

当事故态势难以控制或有扩大、发展趋势时,现场救援指挥部应迅速向上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汇报事故现场情况,请求支援。并按程序请求提高应急响应级别。

4.2.5 信息发布与舆情监控

由区委宣传部负责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发布工作,事故信息发布做到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区委宣传部和区公安分局(网监部门)加强舆情监控,正确引导媒体和公众舆论。

事故灾难发生后,不可避免地会引起新闻媒体和公众的关注。所以,事故发生单位应将有关事故的信息、影响、救援工作的进展、人员伤亡情况等情况及时向媒体和公众公布,以消除公众的恐慌心理,避免公众的猜疑和不满。信息发布应注意以下事项。

1)所有的事故信息应由现场指挥部审核批准对外发布,以保证发布信息的统一性,避免出现矛盾信息。

2)指定新闻发言人,适时举行新闻发布会,准确发布事故信息,澄清事故传言。重大事故发生后,媒体很可能获悉事故消息,当地报纸、电视和电台的记者会涌到事故现场或事故发生企业大门前采集有关新闻消息。必须有专门的负责人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提供准确信息,避免错误报道。当没有进一步信息时,应该让媒体知道事态发展情况正在调查,将在下次新闻发布会通知,但尽量不要回避或掩盖事实真相。

3)应加强警戒治安。为了获取信息,事故发生企业大门口会聚集大量的媒体和公众人员,所以,警戒治安人员应确保所有人员未经允许不得入内,尤其是无关人员,不准进入应急指挥中心或应急人员正在控制险情的地方,避免干扰应急行动。

4)进一步提高事故网络舆情监测和危机化解能力,形成突发事故灾难舆情处理合力,最大限度地降低和消除负面影响,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区公安分局(网监部门)负责指导网络舆情管理工作,对重大网络舆情做好跟踪、督查和协调,根据舆情的发生、发展、演变情况,适时处置。网络评论员根据舆情发展趋势,适时对舆论进行正面引导。对恶意攻击、散布谣言、严重影响本区形象的有害信息,及时向相关部门反映并采取措施,与刊登不实消息及时回应,正确引导,抢占正面信息发布的先机,有针对性地解疑释惑、澄清事实、批驳谣言、引导舆论,在网络上使舆论的导向得到扭转。

4.2.6 应急结束

根据掌握的灾情和事故信息,当遇险人员获救,事故现场得以控制,事故条件已经消除;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符合环境有关标准;引发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事故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按照“谁启动,谁终止”原则,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和批准,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工作组撤离现场,应急结束。

宣布应急状态结束后,有关部门和企业应按照有关要求及时补充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准备。

五、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区政府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伤亡人员抚恤、司法援助以及疾病预防与控制,污染物收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灾难带来的不利影响,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秩序。

区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中伤亡的人员及时给予救治和抚恤;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定为烈士。

区政府及其部门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需要依法调用和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应急救援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财产被调用、征用或者调用、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区政府及其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应急救援队伍根据救援命令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耗费用,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5.2保险及社会救助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监管机构应督促各类保险经办机构积极履行保险责任,迅速开展保险理赔工作。
  由区政府制定救济方案,明确财政、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教育等部门的救济职责和受害人员申请救济的程序,确保事故灾难发生后,救济工作及时到位。同时,应制定事故灾难法律援助方案,为受害人向事故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索赔提供法律援助。

5.3事故调查和应急救援工作总结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区政府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将有关信息资料移交到区应急管理局归档,并指令有关部门对各自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情况进行评估。根据事故灾难时的检测、鉴定数据,分析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应急响应情况,并在事故调查报告中作出评估结论。评估报告要及时报送区政府应急办和区应急管理局。

六、应急保障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彭山区安全生产应急指挥平台与眉山市安全生产应急指挥平台、区政府应急指挥平台互联互通。各级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要切实抓好彭山区安全生产应急指挥平台的使用、运行、维护和管理。各地要建立完善救援力量和资源信息数据库,保证应急机构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为应急决策提供相关信息支持。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本地、本部门相关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收集、分析和处理,定期向区政府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报送有关信息,重要信息和变更信息要及时报送。区政府应急救援办公室负责及时收集、分析和处理全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有关信息,并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报送。

6.2应急支援与保障

6.2.1救援装备保障

区政府、区有关部门、镇政府(街道办)和相关企业应建立应急救援设施、设备、物资及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

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掌握本专业的特种救援装备情况,各专业队伍按规程配备救援装备。

6.2.2应急队伍保障

建立区专职消防队伍、民兵预备役、矿山救援队为骨干救援力量的专业救援队伍体系;各行业领域的企业应依法建立专(兼)职救援队伍,指定专(兼)职救援人员;社会力量及志愿者队伍。

区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指导、协调各自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基地、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形成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体系。全区各级政府、各行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负责检查并掌握相关应急救援力量的建设和准备情况。区应急管理局负责掌握全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力量的分布情况,指导、协调有关行业及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必要时,请求驻彭武警部队参与和支持事故灾难应急抢险救援。

6.2.3治安和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应实施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持现场秩序,必要时及时疏散群众,保持社会治安秩序的稳定。根据需要及时对现场和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的运送,形成快速、高效、顺畅、协调的应急运输系统。

6.2.4医疗卫生保障

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的建设,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技术、设备和人员,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能力。

6.2.5物资保障

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业,应当建立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

6.2.6资金保障

应急救援队伍根据救援命令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耗费用,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工业园区管委会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在部门预算中安排专项工作经费,保障安全生产培训、应急预案编制、预案演练、装备购置等。

鼓励支持生产经营单位参加商业保险或建立行业联保机制,拓展应急处置救援资金渠道。

6.2.7社会动员保障

区政府根据处置工作需要,可以调集、征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以及个人的物资、装备,应急工作结束后应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丢失的,应给予补偿。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为应对生产安全事故提供物资、资金以及人力支援。逐步形成以管理部门和专业队伍为主体、志愿者队伍和社会公益组织为补充的应急救援动员机制。

6.2.8生活与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地方政府负责提供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时人员避难需要的场所。在现场救援指挥部统一部署下,由区政府相关部门组织协调,当地政府和事故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保障转移人员和救援人员所需的食物、饮品供应,提供临时居住场所及其他生活必需品。全区各镇政府(街道办)应确定一批设施完备、布局合理、能够满足人员紧急疏散需要的应急避难场所,建立维护和使用保障制度,保证疏散安置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

6.3技术储备与保障

区应急管理局及相关部门应建立区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专家库,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要利用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充分发挥相关行业、领域的机构和专家的作用,研发应急技术和装备,加强应急技术储备。

七、预案管理

7.1宣传、培训和演练

7.1.1 公众信息交流

1)区应急管理局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组织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各种媒体提供相关支持。

2)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工业园区管委会结合本地实际,负责本地相关应急工作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的危机防范意识。

3)企业与所在地政府、社区、村委会建立互动机制,向周边群众宣传有关安全生产应急知识。

7.1.2 培训

1)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全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的安全知识、专业知识、新技术应用等方面的综合培训。

2)有关部门负责组织本行业、本系统应急管理机构以及专业救援队伍有关人员的上岗培训和业务培训。

3)有关部门(单位)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做好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积极组织社会志愿者的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4)区政府积极组织机关干部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内容的学习,提高应对协调、指挥处置能力。

7.2 奖惩和责任追究

7.2.1奖励

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防止或抢救事故灾难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免受损失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7.2.2 责任追究

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制定事故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

2)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灾难真实情况的;

3)拒不执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4)盗窃、挪用、贪污应急工作资金或者物资的;

5)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有其他危害应急工作行为的。

7.3预案演练

区应急管理局、区相关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工业园区管委会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至少每2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方式为实战演练);每3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专项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方式为实战演练)。

7.4应急预案修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并归档:

1)制定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发生重大变化;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

3)安全生产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

5)在预案演练或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

6)其他应当修订的情形。

7.5应急预案备案和实施

《眉山市彭山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编制或者修订后,应组织专家组或安全中间机构进行评审,经修订后上报区人民政府审查,经审定后印发实施;区应急管理局负责本预案的制定和解释,并编制和动态管理应急预案简本。

本预案报眉山市人民政府、眉山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区相关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工业园区管委会应按各自职责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抄送区应急局、区人民政府备案。


  

主办单位: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单位:各镇(街道)、区级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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