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彭山经开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优化、提高我区防汛抗旱工作效力,明确防汛抗旱工作原则、预警机制、应急响应、保障机制,经区政府同意,现将《眉山市彭山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2021-2025修订稿)》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7月30日
眉山市彭山区防汛抗旱
应急预案
(2021-2025修订稿)
2021年7月
目录
1总则 - 1 -
1.1定义 - 1 -
1.2编制目的 - 1 -
1.3编制依据 - 2 -
1.4适用范围 - 2 -
1.5工作原则 - 3 -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 4 -
2.1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 4 -
2.2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防汛抗旱职责 - 9 -
2.3应急联动机制 - 10 -
3预防和预警机制 - 11 -
3.1信息监测、收集与传递 - 11 -
3.2预防预警行动 - 12 -
3.3预警支持系统 - 16 -
4应急响应 - 17 -
4.1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 17 -
4.2Ⅰ级应急响应 - 17 -
4.3Ⅱ级应急响应 - 18 -
4.4Ⅲ级应急响应 - 19 -
4.5Ⅳ级应急响应 - 20 -
4.6不同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 21 -
4.7信息报送和处理 - 26 -
4.8指挥和调度 - 28 -
4.9抢险救灾 - 29 -
4.10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 30 -
4.11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 31 -
4.12慰问及派遣工作组 - 31 -
4.13信息发布 - 32 -
4.14应急结束 - 32 -
5应急保障措施 - 33 -
5.1通信与信息保障 - 33 -
5.2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 33 -
5.3应急队伍保障 - 34 -
5.4交通运输保障 - 34 -
5.5医疗卫生保障 - 34 -
5.6治安保障 - 35 -
5.7物资保障 - 35 -
5.8资金保障 - 36 -
5.9社会动员保障 - 37 -
5.10技术保障 - 37 -
5.11培训和演练 - 38 -
6后期处置 - 39 -
6.1善后处理 - 39 -
6.2社会救助 - 40 -
6.3防汛抢险物料补充 - 40 -
6.4水毁工程修复 - 40 -
6.5防汛抗旱工作评价 - 40 -
7附则 - 40 -
7.1名词术语定义 - 41 -
7.2预案管理与更新 - 42 -
7.3奖励与责任追究 - 43 -
7.4预案解释部门 - 43 -
7.5预案实施时间 - 43 -
7.6其他事项 - 43 -
1.1定义
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是指防御江河洪水灾害、城市内涝灾害、山洪灾害、突发性洪水灾害、干旱灾害,事前预设可能发生的灾害或险情,有针对性地制定的应急抢险、应急救援方案的统称,是在现有工程设施条件下,针对可能发生的各类洪水、洪涝、干旱灾害而预先制定的防御方案、对策和措施。《眉山市彭山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2021-2025)》(以下简称《应急预案》),是眉山市彭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实施指挥决策、科学调度抢险救灾和应急救援的依据和指导性文件。《应急预案》经彭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批准,区级有关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认真贯彻执行。区级各部门应根据职能职责,制定针对性更强且具体的应急预案;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根据《应急预案》和辖区实际,进一步细化防汛抗旱应急抢险救灾措施,并制定《应急预案》实施办法,形成全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体系。
为提高眉山市彭山区防汛抗旱应急抢险和突发事件处置能力,有效防止和减轻水旱灾害损失,做到有计划、有准备地防御江河洪水灾害、内涝灾害、山洪灾害、干旱灾害,排除涉水工程险情,切实做好遭遇特大暴雨和超警、超保水位的江河汛情、工程险情突发事件的防汛应急抢险调度和险情抢护工作,特制定本预案。
《应急预案》目的是在水旱灾害形成前,为规范有效地防御水旱灾害,扎实做好抗洪抢险、抗旱减灾的准备工作,通过严密的组织和防范措施,最大努力避免灾害发生或减轻灾害损失。当灾害发生时做到心中有数,临危不乱,科学有序地指挥抗洪抢险、应急救援、抗旱救灾工作,最大限度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减轻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区域经济和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四川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四川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实施办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实施办法》、《四川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眉山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区经济规划和防汛工程现状编制的。
本预案适用于彭山区范围内突发性水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适用期限为2021年-2025年。突发性水旱灾害包括江河洪水灾害、内涝灾害、山洪灾害(指由降雨引发的山洪、泥石流、滑坡灾害)、干旱灾害、供水危机以及由洪水、地震、恐怖活动等引发的水库溃坝、堤防决口、水闸倒塌、供水水质侵害等次生衍生灾害。
1.5工作原则
(1)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第一位。
(2)坚持以防为主,避险减灾、应急抢险与救援相结合。
(3)坚持城乡统筹、因地制宜、团结抗洪,科学抗旱,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
(4)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的原则。
(5)各有关部门实行防汛岗位责任制,采取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相结合的原则。
(6)防汛抗旱以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粮食生产安全为首要目标,实行“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防抗结合”的原则。
(7)坚持依法防汛抗旱,实行公众参与,军民结合,专群结合,平战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主要承担防汛抗洪的急难险重等攻坚任务。
(8)抗旱用水以水资源承载能力为基础,实行先生活、后生产,先地表、后地下,先节水、后调水,科学调度,优化配置,最大程度地满足城乡生活、生产、生态用水需求。
(9)坚持防汛抗旱统筹,在防洪保安的前提下,尽可能利用洪水资源;以法规约束人的行为,防止人对水的侵害,既利用水资源又保护水资源,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眉山市彭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区防指),是彭山区应急委下设专项指挥部,在区应急委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区防汛抗旱工作。
2.1.1组成及办事机构
区防指由总指挥长1名、指挥长2名、第一副指挥长1名、常务副指挥长2名、副指挥长8名及成员单位组成。
总指挥:区政府区长
指挥长:负责应急工作的区级分管领导
指挥长:负责水利工作的区级分管领导(负责日常工作)
第一副指挥长:区人民武装部副部长
常务副指挥长:区水利局局长.
常务副指挥长:区应急管理局局长
副指挥长:区政府办主任、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区住建局局长、区气象局局长、武警彭山中队中队长、区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区防汛抗旱服务中心主任、区应急管理局副局长
成员单位包括:区委宣传部、区人民武装部、区水利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气象局、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教体局、彭山区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区林业和园林中心、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文广旅局、区卫健局、区国资金融局、区红十字会、区融媒体中心、武警彭山中队、区消防大队、国网彭山供电公司、中国电信彭山分公司、中国移动彭山分公司、中国联通彭山分公司、彭山水文站。
区防指办事机构为眉山市彭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防汛办),区防指办公室设在区应急局,区水利局局长、区应急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区防汛抗旱服务中心主任、区应急管理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副主任。
2.1.2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区人武部:负责协调组织民兵预备役参加抗洪抢险救灾,
执行抗洪抢险救灾任务,必要时负责协调联系驻军部队投入抗洪抢险救灾。
区委宣传部:负责把握全区防汛抗洪救灾宣传工作的舆论导向,及时协调、指导各级相关部门及新闻媒体做好防汛抗洪救灾宣传报道。
区水利局:负责统筹全区水旱灾害防治工作;负责统筹未启动防汛抗旱应急响应时和启动三级、四级防汛抗旱应急响应后的全区水旱灾害应对处置工作;负责指导各地对一般水旱灾害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负责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和保障工作;负责协助编制修订《眉山市彭山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负责组织编制并实施水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负责水旱灾害风险普查与区划分级;组织编制区内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督促指导水利工程设施、设备的安全运行、应急抢护,负责防洪抗旱工程安全和监督管理;负责指导、协调中型及以上水库、电站移民安全度汛工作。完成区防指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任务。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统筹启动一级、二级防汛抗旱应急响应后的全区水旱灾害应对处置工作;负责协助指导各地对一般水旱灾害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负责协助全区水旱灾害防治工作;负责编制修订《眉山市彭山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负责洪涝灾区和旱区群众的生活救助,督促、指导各级应急救援演练;建立灾情报告制度,提交区防指依法统一发布灾情;组织开展综合监测预警,承担水旱灾害综合风险评估工作。完成区防指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任务。
区发改局:负责防汛抗旱基本建设工程的立项,协助争取国家和省防汛抗旱基建工程资金,促进防汛抗旱工程顺利实施。
区经信局:负责所辖工矿企业防汛减灾工作;督促、指导各镇、街道抓好工业企业防汛安全工作;协调电力部门做好防洪排涝和抗旱的电力保障;协调通信部门做好通信保障,确保通信畅通。
区教体局:负责落实本系统防汛减灾工作;负责指导、监督学校开展防灾减灾、应急避险和汛期安全等知识的宣传教育。
区公安分局:负责维护防汛抢险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工作;协助事发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组织群众撤离和转移;严厉打击盗窃防汛抗旱物料和破坏防汛抗旱工程、水文、输电、通信设施的违法行为,做好治安保卫工作;紧急情况下组织部分公安警力投入抗洪抢险。
区财政局:负责落实区级防汛抗旱救灾资金,及时下拨防汛抗旱救灾资金,按财政职责要求监督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地质灾害的监测、防御及治理工作;及时发布地质灾害和其衍生次生灾害预警信息;制定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加强用地审批工作,严禁占用河道、堤防及其保护范围、防汛抢险通道。
区林业和园林中心:负责林业旱涝灾情信息、防汛抗旱救灾、生产恢复等工作,负责灾后生态修复。
区住建局:承担城市防洪排涝工作。负责城市防洪排涝工程建设、设施运行管理、城市排涝、排污通道清障等工作;负责城市危旧房、建设和市政在建工程及地下车库的安全度汛工作;负责城市建成区内涝监测预警;负责城镇防洪排涝规划工作。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所辖交通设施的防汛安全;督促落实公路、桥梁等交通在建工程的防汛度汛工作;督促船舶航行服从防汛安全管理;督促落实渡口渡船安全度汛措施;优先组织运送防汛抗旱抢险救灾、防疫人员和物资、设备;负责落实紧急抢险救灾和人员撤离所需车辆、船舶等运输工具。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指导农业农村相关防汛抗旱工作,抓好灾前农作物的抢收抢护,及时掌握和统计上报农业水、旱灾害情况;及时组织调运种籽、苗木和化肥,指导、帮助各地开展农业洪涝旱灾的生产救灾和灾后恢复工作;做好灾区动、植物疫病防治工作;开展抗旱灌溉节水工作;督促落实河道内渔船安全度汛措施。
区商务局:负责灾区主要生活必需品市场监测,牵头协调保障主要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协调防汛抗旱救灾物资和灾后恢复物资的供应等工作。
区文广旅局:负责做好汛期星级旅游景区、星级农家乐等防汛安全工作。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落实本系统防汛减灾工作;负责组织防汛减灾医疗保障、卫生防疫等工作。
区国资金融局:负责国有企业防汛抗旱减灾工作,组织国有企业配合做好防汛抗旱救灾工作。
区红十字会:负责组织社会力量,筹措社会资金,配合协助水旱灾害抢险救援。
区融媒体中心:负责防汛抗旱电视和新媒体宣传工作,协助及时摄制和整理灾情图文资料,协助负责重大防汛抗旱信息和指令的公布。
区气象局:负责气象趋势分析预测;负责气象预报和测报;负责重要天气信息的发布和预警,提供过程预报及跟踪预报;负责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武警彭山中队:负责担负抗洪抢险、营救群众、转移运送物资、保护重要目标安全、维护灾区社会秩序及执行其他重大防汛抗旱任务。
区消防救援大队:根据险情灾情,按照区防指安排,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有关工作,承担水旱灾害突发事件抢险救援工作。
国网彭山供电公司:负责电力系统防汛安保工作;负责全区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应急供电保障。
中国电信彭山分公司、中国移动彭山分公司、中国联通彭山分公司:负责所辖通信设施的防汛安保工作;优先、及时、准确传递防汛抗旱信息,保证防汛抗旱抢险通信畅通;负责全区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应急通信保障。
彭山水文站:负责江河洪水趋势分析预测;负责江河水文测报和洪水预报;负责水文信息的发布和江河洪水预警。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组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本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执行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的防汛抗洪、抢险救灾、抗旱减灾的决策、指挥、命令,有针对性地制定各项防汛抗洪、应急抢险、抗旱减灾措施,全面负责组织领导和指挥辖区内的防汛抗洪和防汛抗旱工作。具体的主要如下:
(1)对辖区内的水旱灾害防御、防汛安全、应急救援、抢险救灾、抗旱减灾工作负总责。
(2)做好辖区内的防汛、抗旱政策法规和常识的宣传工作,增强干部群众的水患意识和法治意识、防汛安全和避灾意识,服从调度指挥,积极投入到抗洪、抗旱、抢险、救援和灾后重建、恢复生产等工作。
(3)负责镇(街道)管理的水利工程日常管理维护工作,做好安全巡查,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4)建立健全防汛、抗旱工作制度,落实防洪救灾、抗旱减灾工作经费、组建防洪抢险队伍、备齐备足防汛救灾物资。
(5)制定镇(街道)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6)坚持汛期24小时防汛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确保通讯畅通;全面排查辖区内的堤防、水库、桥梁、排水等工程险情,及时向区相关部门如实报告工程险情并立即组织应急抢险和保安减灾工作,做好灾情统计并赓即向相关部门报告。
(7)洪灾、旱灾发生后,迅速组织各方面力量开展抗洪救灾、抗旱减灾工作;做好辖区内的社会治安管理,安排好灾区群众生活,积极促使尽快恢复生产,维护社会稳定。
(8)执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调度、指挥、命令,竭力把水旱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9)配合区相关职能部门做好防汛、防旱工程建设和工程长期安全运行及维护管理工作。
2.3应急联动机制
当区内发生洪涝或干旱灾害时,各镇、街道和区级各部门应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区防汛办报告,由区防汛办整理后上报区委、区政府、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并通报成员单位,由区防指统统一协调组织展开相应工作。
3.1.1气象水文信息
区气象按照气象预报标准、水文部门按照水文预报标准,
应及时向区防汛办报告雨情、水情信息。
3.1.2工程信息
3.1.2.1堤防工程信息
当江河出现超警戒水位及以上洪水时,堤防管理单位应组织人员加强监测,并将工程设施运行情况1小时内报区防指;发现险情应立即上报区防指。
3.1.2.2水库工程信息
在水库水位超过汛限水位时,水库管理单位应对大坝、溢洪道、放水设施等关键部位加密监测,并将工程设施运行情况1小时内报区防指;水库出现险情时,水库管理单位应第一时间向下游预警,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区防指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等信息。
3.1.3洪涝、干旱、灾情信息
洪涝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
受灾人口以及经济损失。干旱灾情信息主要包括: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受旱范围、影响人口,以及对工农生产、城乡生活、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影响。洪涝、干旱灾情信息由各镇、街道按照有关规定统计上报区应急管理局,同时抄报区防汛办。
3.2.1预防预警准备工作
(1)思想准备。加强宣传,增强全民预防水旱灾害和自我保护的意识,做好防大汛、抗大旱的思想准备。
(2)组织准备。建立健全防汛抗旱组织机构,落实防汛抗旱责任人、山洪灾害危险区的监测网络及预警措施,加强专业防汛抗旱队伍建设。
(3)工程准备。进行水毁工程修复、病险水利工程除险加固、汛期施工水利工程应急加固等工程建设。
(4)预案准备。修订完善各级各类防汛抗旱预案。
(5)物资准备。储备充足的防汛抗旱物资,合理配置。
(6)防汛抗旱检查。按照属地原则和行业主管原则,分区域、分行业开展检查,发现薄弱环节,要明确责任,限期整改。
(7)防汛抗旱日常管理工作。区防汛办负责防汛抗旱日常管理工作,依法对影响防洪安全的项目进行监管。
3.2.1江河洪水预警
岷江洪水防御方案采用彭山水文站控制断面水位确定,锦江洪水防御方案采用江口水文站控制断面水位确定,毛河洪水防御方案采用江渔堤水位站控制断面水位确定。岷江、锦江按现行警戒、保证水位成果分三类洪水量级进行洪水预警:
(1)警戒水位至保证水位洪水预警
预报岷江彭山水文站监测断面水位将超过警戒水位尚在保证水位以下时,彭山水文站和防汛办24小时监控,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长、副指挥长及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到岗,会商分析气象、水情趋势,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发布预警。岷江彭山水文站监测断面现行警戒水位为423.50m,相应流量10500m3/s;锦江江口水文站监测断面现行警戒水位为436.00m,相应流量2100m3/s。
(2)达到或超保证水位洪水预警
预报岷江彭山水文站监测断面水位将达到或超过保证水位时,区防汛办及时向指挥部领导汇报,24小时监控雨情、水情变化,与水文、气象部门会商,进行汛情分析。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长、副指挥长及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到岗,会商分析气象、水情趋势,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发布预警。彭山水文站现行保证水位为424.50m,相应流量13700m3/s;锦江江口水文站现行保证水位为437.00m,相应流量2790m3/s。
(3)超标准洪水预警
洪水位超过防护对象设防标准的洪水为超标准洪水。预报岷江彭山水文站、锦江江口水文站将出现超过保证洪水时,由彭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发布预警。
3.2.2城市内涝预警
由住建部门根据城市排涝设施状况和城市排涝能力,以及规划区城市周边山溪、渠塘洪水汇流等综合状况,会同气象部门制定城市建成区内涝标准等级。由区住建局负责内涝的预警预报,并及时向区防指报告。
3.2.3突发性洪水预警
突发生洪水指由防洪工程失事形成的洪水灾害,以及由于降雨诱发的山洪、泥石流、滑坡等洪水灾害。这类灾害特点是事前无明显征兆、爆发时间短、成灾快、难以控制,危害后果严重。
(1)水库洪水预警。由水库管理单位按照区水利局审批的汛期调度运用计划进行水库水位调度,及时向区防办报告水库水位、工程情况,当水库水位超过设计洪水位或预测可能达到校核洪水位时,由区防指发布预警。
(2)堤防护岸工程失事预警。当堤防工程发生滑坡、崩塌、管涌险情,危及堤防工程安全,可能导致工程失事时,由区防指发布预警,并报上级防指。
(3)山洪灾害预警。区水利局通过已建立的山洪灾害预警系统全面掌握辖区内山洪灾害情况,当辖区内普降大暴雨或预测可能发生山洪灾害时,由区水利局向有关镇、街道发出山洪灾害预警,并及时向区防指报告。
3.2.4干旱预警
3.2.4.1农业干旱
以农作物正常生长期间,连续无有效降雨日数确定。本区干旱等级划分参照眉山市干旱程度的划分标准如下表所示。
表3.3.1-1眉山市干旱期连续天数和旱期日平均降雨量与干旱等级
干旱 类型 |
出现 时段 |
轻度(Ⅳ级)干旱 |
中度(Ⅲ级)干旱 |
严重(Ⅱ级)干旱 |
特大(Ⅰ级)干旱 |
||||
旱期连续天数 |
旱期日平均降水量(㎜) |
旱期连续天数 |
旱期日平均降水量(㎜) |
旱期连续天数 |
旱期日平均降水量(㎜) |
旱期连续天数 |
旱期日平均降水量(㎜) |
||
春旱 |
3月-4月 |
30-39 |
≤0.7 |
40-49 |
≤0.7 |
50-59 |
≤0.7 |
≥60 |
≤0.7 |
夏旱 |
5月-6月 |
20-29 |
≤1.5 |
30-39 |
≤1.5 |
40-49 |
≤1.5 |
≥50 |
≤1.5 |
伏旱 |
7月-8月 |
20-29 |
≤1.8 |
30-39 |
≤1.8 |
40-49 |
≤1.8 |
≥50 |
≤1.8 |
秋旱 |
9月-11月 |
30-39 |
≤0.6 |
40-49 |
≤0.6 |
50-59 |
≤0.6 |
≥60 |
≤0.6 |
冬旱 |
12月-2月 |
30-39 |
≤0.2 |
40-49 |
≤0.4 |
50-59 |
≤0.4 |
≥60 |
≤0.4 |
3.2.4.2城市干旱
彭山区供水水源为地表水(龚家堰水库、天生堰水库,市第三水厂在黑龙滩水库取水并经处理后的清水由眉彭供水管道供给),城市规划区域内已禁止私采地下水。彭山区城市干旱等级指标参照下表所示。
表3.3.2-1城市缺水率与干旱等级
干旱等级 |
轻度干旱 |
中度干旱 |
严重干旱 |
缺水率(%) |
5-10 |
10-20 |
>20 |
3.2.4.3干旱预警发布
按照国家标准,干旱预警信号分二级,分别以红色、橙色表示。预警信号由眉山市彭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发布、调整和解除,其他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干旱灾害预警信息。
红色预警信号发布条件:
(1)预计未来一周综合气象干旱指数达到特旱(气象干旱为50年以上一遇),或者全区有60%以上的农作物受旱。
(2)城市干旱等级达到严重干旱。
橙色预警信号发布条件:
(1)预计未来一周综合气象干旱指数达到重旱(气象干旱为25~50年一遇),或者全区有40%以上的农作物受旱。
3.3预警支持系统
3.3.1防汛预警系统充分利用已建成的防汛预警系统,依靠计算机、监测仪器等现代化技术,适时做好彭山区域内的防汛预警。
3.3.2洪水风险图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利用洪涝灾害风险图,作为抗洪抢险救灾、群众安全转移安置工作决策的技术依据。
3.3.3防汛抗旱预案体系
区防汛办负责编制和修订全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相关部门和各镇、街道编制和修订各类防汛抗旱相关预案,共同构建全区防汛抗旱预案体系。
4.1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按洪涝、干旱灾害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将应急响应分为四级: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和特别严重(Ⅰ级)。汛期,区防汛办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全程跟踪雨情、水情、工情、旱情、灾情,根据出现的洪涝、干旱灾害情况,按应急响应四级标准,分级响应。水利工程的防洪、抗旱调度由区水利局负责,必要时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直接调度。当洪涝、干旱灾害达到响应级别后,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和指导全区综合减灾、救灾工作。
4.2Ⅰ级应急响应
4.2.1Ⅰ级应急响应启动条件和程序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应立即宣布启动Ⅰ
级应急响应。
(1)境内岷江、锦江同时出现超标准特大洪水或超保证水位大洪水。
(2)境内重点河段堤防发生决口险情,或龚家堰水库出现可能溃坝重大险情。
(3)境内农业发生特大干旱。
(4)城市缺水率大于20%。
4.2.2Ⅰ级应急响应行动
(1)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总指挥组织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街道、镇现场办公。
(2)区级领导按照分片包干区域驻点指导防汛抗旱工作;成员单位和有关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人员全员到岗,组织防汛抢险救灾队伍迅速投入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3)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按规定将情况及时上报市防汛办,提请市防指1时内派专家组现场指导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4)区防汛办每10分钟通报一次水情、雨情、工情信息;定期在媒体发布“汛(旱)情通报”,报道抗洪抢险、抗旱措施及应急救援动态。
4.3Ⅱ级应急响应
4.3.1II级响应启动条件和程序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应立即宣布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1)境内岷江、锦江、毛河等单条河流出现超标准特大洪水或超保证水位大洪水。
(2)境内一般河段堤防发生决口或小(一)型水库出现可能溃坝严重险情。
(3)境内农业发生严重干旱。
(4)城市缺水率位于10%-20%。
4.3.2II级应急响应行动
(1)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总指挥组织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街道、镇召开紧急会议。
(2)区级分管领导按照分片包干区域前往受灾区域指导防汛抗旱工作;成员单位和有关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全员到岗,组织防汛抢险救灾队伍迅速投入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3)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按规定将情况及时上报市防汛办,提请市防指2小时内组织专家组现场指导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4)区防汛办每20分钟通报一次水情、雨情、工情信息,并不定期在媒体发布“汛(旱)情通报”,报道抗洪抢险、抗旱措施及应急救援动态。
4.4Ⅲ级应急响应
4.4.1Ⅲ级响应启动条件和程序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应立即宣布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1)境内河流同时出现超警戒水位。
(2)境内一般河段堤防发生重大险情或小(二)型水库出现可能溃坝严重险情。
(3)境内农业发生中度干旱。
(4)城市缺水率位于5%-10%。
4.4.2Ⅲ级响应行动
(1)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长组织成员单位及镇、街道召开防汛会商会。
(2)成员单位和有关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有关人员立即到岗,组织防汛抢险救灾队伍迅速投入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3)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按规定将情况及时上报市防汛办,区防指1小时内组织专家组现场指导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4.5Ⅳ级应急响应
4.5.1Ⅳ级响应启动条件和程序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应立即宣布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1)境内单条河流出现超警戒水位。
(2)境内一般河段堤防发生险情或水库出现一般险情。
(3)境内农业发生轻度干旱。
4.5.2Ⅳ级响应行动
(1)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长组织成员单位及镇、街道召开防汛会商会。
(2)成员单位和有关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有关人员到岗,组织防汛抢险救灾队伍迅速投入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3)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按规定将情况及时上报市防汛办,区防指1小时内组织专家组现场指导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4)区防汛办每30分钟通报一次水情、雨情、工情信息。4.6不同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4.6.1防汛抗旱的总体要求和对策措施
防汛抗旱责任重如泰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和成员单位以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必须建立健全汛期24小时值班制度,并按照防重于抢的原则,依照《眉山市彭山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与各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认真负责做好防汛避灾、防洪抢险、应急救援、抗洪保安、抗旱减灾等工作。
区防汛办加强与气象、水文部门的联系,密切关注雨情、
水情变化趋势,及时通报雨、水情;各工程管理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工程所属单位、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落实维护管理措施,组建防汛抢险队伍和落实安全度汛措施。组织开展汛前检查和汛期安全巡查、监测。
全区防汛应急抢险、抗洪应急救援、抗旱应急减灾等工作,必须做到目标明确、任务落实、责任落实、队伍落实、物资落实、经费落实、保障措施和奖惩措施落实。要扎实抓好汛前安全大检查,全面排查安全隐患或可能影响安全度汛的不利因素,迅速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或薄弱环节,做好防大汛、抢大险、抗大灾的各项准备工作。汛期要持续做好涉水工程、在建工程安全巡查,及时排除可能影响工程安全度汛的因素或隐患,着力把险情消灭在萌芽状态;若发现工程出险,在立即上报的同时,强化对出险工程的安全监测,并迅速采取措施控制险情扩展,全力做好应急抢险救灾、应急救援、抗洪保安工作,确保工程安全度汛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尽可能将造成的影响和损失降到最低。
4.6.2江河洪水灾害应急响应措施
4.6.2.1警戒水位以下常年洪水应急响应措施: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副指挥长指挥调度;区防汛办组织水文、气象部门会商,及时通报雨、水情、工情;各成员单位、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职能职责做好防汛抢险准备工作。
4.6.2.2超警戒水位洪水应急响应措施: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长指挥调度;各成员单位、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全员到岗,区防汛办组织水文、气象及各成员单位会商,及时通报雨、水情预报和工情;各成员单位、沿江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做好防汛抢险准备工作;按照防重于抢的原则,各沿江街道、镇人民政府立即转移低洼区群众到安全地带,确保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并做好妥善安置和安抚工作,同时加强沿江两岸堤防工程的安全巡查和监测,掌握一切涉水工程运行情况;若发现险情,在立即向区防指汇报的同时立即组织防汛抢险队伍赶赴现场,对出险工程进行应急处置,投入抢险排除其险情。
4.6.2.3超保证水位洪水应急响应措施: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总指挥指挥调度,召开紧急会议;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按规定将实际情况及时上报市防汛办,各成员单位和有关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人员全员到岗。按照超保证洪水位的洪水影响范围,出险点位投入应急抢险救援工作。立即转移低洼回淹区群众到安全地带,确保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并做好妥善安置和安抚工作,同时加强沿江两岸险工、险段、重点保护区域、桥梁的巡查、排查,发现险情立即上报,立即处置。
4.6.2.4超标准洪水应急响应措施: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总指挥指挥调度,召开现场办公会议;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按规定将实际情况及时上报市防汛办,同时按照《眉山市超标准洪水应急预案》全力组织抢险救灾、应急救援、转移群众。必要时报请市防指协调驻眉部队支援地方抗洪抢险救灾工作。相关职能部门要扎实做好对安全转移群的安置、安抚、生活和维稳等工作。
4.6.3干旱灾害应急响应措施
干旱灾害通常包括春旱、伏旱、秋旱、冬旱,按干旱灾害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共划分为四级:特大(Ⅰ级)干旱、严重(Ⅱ级)干旱、中度(Ⅲ级)干旱、轻度(Ⅳ级)干旱。抗旱减灾的应急措施,根据干旱灾害级别,有针对性地落实应急措施。区水利局随时掌握彭山区近期降雨情况和中长期天气预报、区境内土壤墒情、农作物受灾情况及发展趋势,分析灾情对社会经济发展的影响,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旱情及抗旱工作情况,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决定启动抗旱减灾应急响应。
4.6.3.1特大干旱应急响应措施
(1)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总指挥召开抗旱紧急会议,部署抗旱减灾工作。区级相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区委、区政府的统一安排部署,全力做好抗旱减灾工作。
(2)按照地方行政首长抗旱工作责任制,落实应急抗旱资金、抗旱物资和设备,保障抗旱减灾工作需要。组织抗旱工作组和专家组、抗旱减灾应急救援队伍奔赴抗旱重点区域,指导、帮助、支援受灾群众战胜特大干旱灾害。
(3)采取应急送水、应急限水、购买桶装水、增加原供水设施取水水源地可供水量等措施,确保旱灾区域内的群众生活用水安全。
(4)强化抗旱水源的科学调度和用水管理;采取突击建设移动抽水站、打抗旱井、开源节流等应急抗旱措施,努力开辟应急水源或增加可供水量、尽力满足旱区人民群众生活用水基本需求。
(5)根据天气预报和旱情发展趋势,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支援抗旱救灾工作;结合土壤墒情,由农技人员指导受旱严重的区域改种抗旱能力强的旱作物,努力实现旱灾年不减产减收的抗旱减灾目标。
(6)加强旱情及抗旱技能的宣传教育,动员旱区群众坚定抗旱夺丰收的信心,做好灾区社会稳定等工作。
4.6.3.2严重干旱应急响应措施
(1)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总指挥召开抗旱紧急会议,部署抗旱减灾工作。区级相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区委、区政府的统一安排部署,全力做好抗旱减灾工作。
(2)按照地方行政首长抗旱工作责任制,落实应急抗旱资金、抗旱物资和设备,保障旱区抗旱减灾工作需要。组织抗旱工作组和专家组、抗旱减灾应急救援队伍奔赴抗旱重点区域,指导、帮助、支援受灾村民战胜严重干旱灾害。
(3)采取应急送水和限量供应措施,努力增加原供水设施取水水源地可供水量等措施,确保灾区居民生活用水安全。
(4)加强对灾区水源的合理调度和节约用水管理;因地制宜地建设临时或固定抽水站、开源节流等应急抗旱措施,努力增加应急水源可供水量、尽力保障旱区群众生产和生活用水。
(5)根据旱情发展趋势,动员社会力量支援抗旱救灾工作;结合土壤墒情,由农技人员指导受旱严重的区域改种抗旱能力25台的旱作物,着力实现旱灾年不减产减收的抗旱工作目标。
(6)加强旱情及抗旱技能的宣传教育,动员和组织旱区群众因地制宜地落实抗旱减灾措施;做好灾区社会稳定等工作。
4.6.3.3中度干旱应急响应措施
(1)根据近期降雨量情况和近期天气预报以及发生中度干旱区域的实际情况,由区防指指挥长安排部署应急抗旱工作。区级相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区防汛抗旱工作的安排与要求,履行抗旱、维稳等职责,做好抗旱和农村经济稳定发展等工作。
(2)加强对旱区水利工程可供水资源的配置和用水管理;因地制宜地采取开源节流等应急抗旱措施,保障旱区群众生产和生活用水的基本需要。
(3)指导旱区群众做好农、林、牧、渔业用水的合理配置,优先保障农作物浇灌保苗、牲畜和渔业生产用水基本需要,避免中度干旱发生旱灾损失。
4.6.3.4轻度干旱应急响应措施
(1)根据近期降雨量情况和近期天气预报以及发生轻度干旱区域的实际情况,由区防指指挥长安排部署抗旱工作。区级相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区防指对抗旱工作的安排与要求,着力控制旱情扩展和影响,做好抗旱和农村经济稳定发展等工作。
(2)加强对旱区水利工程可供水资源的配置和用水管理;采取节约用水和防御旱灾等应急抗旱措施,保障旱区群众生活和生产用水的基本需要。
(3)指导旱区群众做好农、林、牧、渔业用水的合理配置,优先保障农作物浇灌保苗、牲畜和渔业生产用水基本需要,避免轻度干旱发生旱灾损失。
4.7信息报送和处理
4.7.1信息传输
各成员单位、街道、镇均应确定专人负责做好雨情、水情、汛期、工情、险情、旱情、灾情等信息收集、传输和信息管理工作。有关信息实行分级上报,限时报达,归口处理,同级共享制度。非常情况(如大坝、堤防工程出现较严重险情)或发生突发洪水灾害事件,应优先向区防汛办报告,再向其主管部门报告,受报单位必须作好上报信息记录。
4.7.2水情工情信息收集、汇报制度
(1)各成员单位、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雨情、水情、工情等信息收集和汇报制度;根据雨情、水情、工情变化情况,建立信息台账,完善相关信息动态管理和适时上报制度及奖惩制度。要及时了解、准确掌握雨情、水情,定时定点收集;要加强对水库大坝、溢洪道和放水设施,堤防险工险段,山洪灾害险区,地质灾害隐患点、城乡低洼地带内涝易发区的安全监测,做好监测数据对比分析工作,发现异常或出险,应速向主管部门和区防汛办报告。
(2)对灾害性气象、水文、工情、山洪信息,应立即做好纵、横向联系,主动通报。特别要保持与暴雨中心区、山洪易发区和重点病险工程等所在地政府和防汛抗旱部门的密切联系。
4.7.3隐患险情汇报、登记制度
各成员单位、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要不定期地开展全面安全隐患排查和工程运行情况的巡查工作,发现隐患、险情,应分类登记造册,逐级上报、限期整改、抢险救灾和应急救援。
4.7.4洪涝、干旱灾情汇报制度
洪涝灾害发生后,各成员单位、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要及时用报表、文字、图片及录像等方式,及时向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汇报灾害情况,并密切注视灾情变化,随时收集上报新的灾情等动态信息,形成实时报、过程报、月报以及年报资料。灾情上报资料应明确灾害发生时间、地点、类型、原因以及现场采取的抗洪排涝或抗旱减灾措施及成效概况,灾情控制情况及后续工作建议等。
4.7.5突发性事件的汇报、登记制度
(1)水旱灾害的突发性事件,主要指水库溃坝、堤防决口、山洪地质灾害易发区发生泥石流或大面积塌陷等突发性事件。若水库发生溃坝险情、堤防发生决口险情、山洪地质灾害易发区发生异常险情,必须迅速组织危险区域群众立即转移到安全地带,防止发生人员伤亡事件,同时立即向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项目管理单位、属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同时组织防汛抢险队伍实施应急抢险避灾,并及时向区防汛办报告抢险救灾和应急救援情况。
(2)及时填报灾害情况统计表,并用书面形式总结工程出险部位和原因、应急抢险过程和效果、影响区转移安置人口和损失情况等。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对上报的各类信息,及时给予必要的分析和反馈,并按相关要求做好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信息共享,拟发新闻通稿。区防汛办收到重大、特别重大的汛情、旱情、险情、灾情报告后,应立即向区委、区政府、市防汛办报告。
4.8指挥和调度
4.8.1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全区防汛抗旱、抗洪排涝、抢险救灾、应急救援、抗旱减灾、恢复生产、灾后重建等工作的统一指挥、调度、协调;指挥部成员单位、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涉河涉水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单位,必须服从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的决策、指挥和调度,并尽职尽责做好相关工作,为防汛抗旱作出应有贡献。
4.8.2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按防汛抗旱的职责权限和本《应急预案》的总体要求,依据有关专业技术规程规范和区域内的实际情况或工程情况,组织编制或修改完善本部门相应应急预案。
4.8.3当发生重大水旱灾害后,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赶赴现场指导抗洪排涝、抢险救灾、应急救援、抗旱减灾、恢复生产等方面工作,必要时成立前线指挥部。
4.9抢险救灾
4.9.1水旱灾害、工程出险的抢险救灾工作,应按照职能分工,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各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团结协作,快速反应,高效处置,全力控制工程险情、尽最大努力避免发生溃坝、溃堤事件,竭力减少水旱灾害损失。
4.9.2各成员单位、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防汛抗旱机构和组织防汛抗旱应急抢险救灾队伍,若涉水工程出险或有安全度汛隐患时,迅速开展现场应急处置控制险情扩展,同时立即开展抢险救灾和应急救援工作。
4.9.3若洪涝、干旱灾害达到Ⅰ级或Ⅱ级应急响应条件时,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将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同时按规定上报市防汛办;各成员单位、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必须全力投入抢险救灾工作;若抗洪抢险救灾工作非常必要时,由市防指协调眉山军分区驻眉部队支援地方应急抢险救灾工作。
4.10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4.10.1安全防护
4.10.1.1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级各部门和有关单位,应高度重视应急抢险救灾、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要认真落实抢险救灾工作的安全保障措施,避免抢险救灾人员发生伤亡事故;各单位应储备必要的工具、照明、防护器材、救生器械等,以备给应急抢险人员配备必要的抢险救援工具和安全器材。
4.10.1.2抢险人员进入和撤出抢险救灾现场,由抢险现场指挥长视情况作出决定。抢险人员进入受威胁的现场前,应采取防护措施以保证自身安全。参加一线抗洪抢险的人员,必须穿戴救生防护设施,撤离时应进行消毒、去污处理。
4.10.1.3当江河堤防、水库发生重大险情,或即将发生严重的洪涝灾害时,应立即动员和组织危险区域内的群众迅速转移到安全地带并妥善安置,保障基本生活;要及时发布通告,对撤离区域设置警戒线,防止人、畜进入危险区域;要强化对紧急避难场所的饮用水安全管理,防止饮用被污染的水源;加强食品卫生、防疫工作,预防发生突发事件;强化社会治安管理,维护良好秩序,营造有利于抗洪抢险的内、外环境条件。
4.10.2医疗救护
水旱灾害发生后,卫生防疫部门应加强对受灾地区的流行性疾病和疫情监测,要有针对性地落实防疫措施,防止发生群体性的公共卫生事件;在抗洪抢险、应急救援现场,要配置应急医疗救护组,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救护。必要时,区卫健委应紧急动员组织在重点抢险救灾现场设立紧急救护所。
4.11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11.1当可能发生较严重的水旱灾害时,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可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报经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或区人民政府批准,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实施紧急控制,防止事态及其危害的进一步扩大。
4.11.2在抗洪抢险、应急救援工作中,确有必要时,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级各部门应广泛宣传和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工程险情应急处置或应对突发事件,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社会资源(车辆、物资、抢险救灾设备及专业队伍等),全力投入抗洪抢险。
4.12慰问及派遣工作组
4.12.1一次性灾害损失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由区委、区政府派工作组赴灾区慰问、指导工作。
(1)受灾范围个村个社区及以上,或农作物受灾面积占耕地面积60%以上。
(2)1个街道或个镇死亡(含失踪)人数在3人以上。
4.12.2一次性灾害损失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由区政府派工作组赴灾区慰问、指导工作。
(1)受灾范围个村个社区,或农作物受灾面积占耕地面积40%以上。
(2)1个街道、1个镇死亡(含失踪)人数在2人以上。
4.12.3达不到上述情况的,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或有关部门视情况派工作组赴灾区指导工作。
4.13信息发布
4.13.1防汛抗旱信息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地对外发布。
4.13.2汛情、旱情及防汛抗旱动态(如防汛、抗旱简报)等,由区防汛办统一审核,按《防汛抗旱突发险情灾情报告管理暂行规定》发布;涉及水旱灾情的,由区防汛办会同区救灾办、区民政局审核后发布。涉及军队的由军队有关部门审核。
4.13.3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4.13.4街道、镇有关防汛抗旱信息,经主要领导审定后报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发布。
4.14应急结束
4.14.1当工程险情、水旱灾害得到有效控制时,区防指应视汛情、工情、险情、旱情、灾情和应急抢险救灾、应急救援动态情况,具备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结束条件时,报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长宣布结束应急响应。
4.14.2在汛期、抗旱期结束后,在抗洪抢险、抗旱减灾工作中紧急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
4.14.3抗洪抢险、抗旱减灾应急响应工作结束后,要抓紧抓好水毁工程修复工作,夯实防汛抗旱基础。区级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应当协助当地政府做好灾后恢复正常生活、生产、秩序,制定灾后重建计划和实施方案,报区人民政府审批后规范组织实施。
5.1通信与信息保障
5.1.1通信运营单位都有依法保障防汛抗旱信息优先畅通的责任。若遇暴雨、大风、雷电天气,要采取相应措施,保证气象、水文、汛情、工情、灾情信息及时传递。
5.1.2在紧急情况下,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将利用公共广播、电视媒体以及手机短信等手段发布信息,通知危险区群众快速撤离到安全地带,以确保灾区居民生命安全。
5.2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5.2.1对重点堤防险工险段或易出险的水利工程设施,工程管理单位或所属部门应提前编制工程应急抢险预案;当工程出现新的险情后,管理单位应速派工程技术人员赶赴现场,指导抢险;工程管理单位应加强险情监测与报告,由工程管理单位、属地政府组织防汛抢险救灾队伍实施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工作。若水库大坝、堤防工程出现重大或严重险情,按本预案要求上报险情,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并落实工程应急抢险保障措施。
5.2.2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级有关部门和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应组建抗洪抢险救灾队伍,储备常规抢险机具、抗旱设备、防汛物资和救生器材,其规格、性能和数量,应能满足抗洪抢险、应急救援工作需要。全区各级防汛抗旱物资及队伍,应服从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调度。
5.3应急队伍保障
5.3.1抗洪抢险工作,必须认真落实应急队伍保障机制。
应急抢险队伍包括:由区应急管理局组建的专业抢险救援队,
镇、街道组建的抢险队,区级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组建的抢险队,区人武部协调部队或组织预备役支援地方抗洪抢险救灾队。
5.3.2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全区防汛抗旱和应急抢险队伍的调度、指挥工作。
5.3.3非紧急情况下原则上不调动武警、驻彭部队抢险。
确需武警、驻军部队参与抗洪抗旱抢险时,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要报区人民政府及时商请军事机关,按照《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本着“先武警,后驻军”的原则统一调度。
5.4交通运输保障
公安交警、交通运输部门要保障防汛抗旱交通运输畅通,保障汛期防汛抗旱指挥及抢险车辆在全区范围优先通行。
5.5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健、防疫部门和医疗单位,负责做好抢险救灾现场应急救护、水旱灾区疾病防治和防疫工作,组织医疗卫生队赴灾区巡回问诊,负责灾区防疫消毒、抢救伤员等工作。若确需要上级支援时,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报请眉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医疗防疫队伍支援。
5.6治安保障
公安机关主要负责做好水旱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阻碍抗洪救灾、抗旱减灾、应急救援行动,破坏或占用工程设施的违法行为(包括造谣或擅自发布虚假信息,扰乱社会治安,阻碍防汛抗旱工作、损毁水利设施、偷盗抢险救灾物资或器材等),保障抗洪救灾、抗旱减灾、应急救援等工作顺利进行;负责组织搞好防汛抢险、应急救援场地的戒严或警卫工作,维护抢险场地和灾区的社会治安秩序,为防御水旱灾害、抗洪抢险、应急救援、抗旱减灾、恢复生产及灾后重建工作,提供坚强有力的治安保障。
5.7物资保障
5.7.1防汛物资储备原则按照分级负责、定额储备、专业管理、满足急需的原则,做好防汛抗旱和应急抢险物资储备与调配管理工作。
5.7.1.1区防汛办、重点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应按规范要求储备满足防汛抢险工作需要的物资和器材。防汛物资管理部门应及时掌握新材料、新设备的应用情况,及时调整储备物资品种,提高科技含量。
5.7.1.2干旱、缺水地区应贮备一定的抗旱物资,建立应急供水机制,由街道、镇或相关部门统一调用。
5.7.2物资和设备器材调拨
调拨原则:先使用本级储备的防汛抗旱物资、设备器材,在不能满足需要的情况下,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调用区级或其它地方储备的抢险救灾施工机械、物资、器材。
调拨程序:需调拨其它街道、镇或区级的物资时,由区防汛办下达调令;确需请求省、市防汛办调拨防汛抢险物资时,由区防汛办向市防汛办提出申请,由市防汛办调拨或转报省防办请求调拨。
5.8资金保障
5.8.1区财政局每年应安排一定的防汛抗旱资金,为防汛抢险、抗旱减灾、防汛通讯设施维护、防洪演练、防汛抢险车辆维护、防汛抢险物资采购和仓储管理、工程险情抢护和灾民生活等,提供资金保障。
5.8.2区财政局建立特大、重大水旱灾害救助基金,以备支持受灾群众恢复生产和灾后重建。区财政局在编制年度预算中,应安排必要的防汛资金,保障防汛工作的顺利开展,逐年增加对防洪、抗旱等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的资金投入。
5.8.3若发生区域性水旱灾害,应按照应急响应对资金保障的需要,落实应急抗洪抢险、应急救援、抗旱减灾、恢复生产、水毁工程修复和灾后重建等资金保障。
5.9社会动员保障
5.9.1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根据防汛保安、抗洪抢险、应急救援、抗旱减灾、恢复生产等需要,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抢险救灾物资、设备、交通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
5.9.2紧急防汛期,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街道和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进行社会动员,保障防汛抢险工作的顺利开展。若预报可能发生较大洪涝灾害、水库大坝、江河堤防发生可能影响安全度汛险情时,区、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的领导应第一时间赶赴现场靠前指挥,采取措施控制险情并全力降低险情或排险,组织广大干部群众奋力抗灾减灾。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及成员单位,应按照职能职责及分工,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全力支持抗灾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5.9.3非紧急防汛期,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社会动员,保障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和维护管理工作顺利进行。
5.10技术保障
5.10.1加强区防汛抗旱指挥系建设,提高信息传输的质量和速度。不断改进雨情、水情、汛情、工情、旱情、灾情信息采集和传输系统,利用现代雨情、水情、工情适时监测等技术,建立健全区现代防汛抗旱信息管理系统,为科学防御洪涝灾害、山洪灾害、干旱灾害,提供技术保障。
5.10.2若水库大坝、江河堤防发生可能影响安全度汛险情时,区水利局应迅速指派由水文、水工、施工、地质、造价等方面的水利工程技术人员组成工程应急抢险专家组赶赴现场,在查看工程险情并分析其原因的基础上,尽快拟定工程险情应急处置或抢险避灾方案,指导防汛抢险救灾队伍采取确保安全、质量、进度的应急抢险措施,控制险情扩展,全力保障工程安全度汛和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若险情难以控制且可能扩展,危及工程安全时,应向现场指挥长或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提出尽快撤离危险区内群众的建议意见。专家组要集思广益,根据工情、险情动态情况进行抢险方案比较和分析,及时提出科学合理、切实可行且有效的控险、排险的紧急处置方案,为应急抢险救援和正确应对洪涝灾害等提供技术保障。
5.11培训和演练
5.11.1培训
(1)防御水旱灾害、防汛抗旱应急抢险救灾的培训工作,按分级分部门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区防汛办负责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的防汛负责人和防汛抗旱技术人员培训;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村、社负责人和防汛抗旱抢险救灾队伍的技术培训;区级有关部门负责对工程管理单位、灾害监测点、应急抢险救援队伍的培训。
(2)培训工作应做到合理规范、考核严格、分类指导,保证培训工作质量。
(3)培训工作应结合实际,采取多种组织形式,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区级培训每年汛前至少组织一次。
(4)部队抗洪应急抢险队伍的培训,由部队统一安排,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给予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5.11.2演练
(1)区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多个部门的联合专业演练。
(2)水库、堤防、桥梁、城区排涝工程和山洪灾害易发区主管部门,应组建专业技术队伍,并针对预测可能发生的各类险情,在每年汛前进行有针对性的抗洪抢险、应急救援演练,着力提高应对各类险情的应急响应速度和实战能力与技术水平。
6.1善后处理
6.1.1在洪水消退和进行防疫消毒后,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要组织被转移群众重返家园,清理淤泥,恢复生活、生产。对家园冲毁且靠自身力量难以重建的重灾户,政府要从人、财、物等方面给予帮助。区级有关部门应及时安排救灾救济资金和特大水旱灾害救灾经费,帮助受灾群众渡过难关。
6.1.2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全区洪、涝、旱灾善后处理工作的统一协调和指挥。按属地管理和行业归口负责的原则,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做好灾民安抚和恢复生产生活等工作,由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灾后重建和救助工作。各级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并协同配合做好灾区善后处理工作。
由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社会、个人或境外机构社会救助,按照救助资金、物资的管理办法,加强对救助财物的管理,规范开展社会救助工作。
6.3防汛抢险物料补充
6.4水毁工程修复
6.4.1对影响当年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的水毁工程,应尽快修复。防洪工程水毁修复工作,应竭力抢在下次洪水到来之前恢复其主体功能并达到安全度汛要求;抗旱水源及输水工程的修复工作,应尽快恢复其功能和蓄、引、提水能力
6.4.2遭洪涝灾害毁坏的交通、电力、通信、水文以及防汛专用通信设施,应尽快组织修复,恢复功能并发挥应有作用。
6.5防汛抗旱工作评价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街道和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区级相关部门(单位),每年都应在汛前作出工作部署,并对每次防汛抗旱工作的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评估。年度工作总结应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总结经验,找出差距,提出后续工作改进计划和措施,以便进一步做好防汛抗旱工作,为全区协调配合落实防汛抗旱措施和实现避灾、减灾、增效目标,保障全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
7.1名词术语定义
7.1.1防御洪水方案:指有防汛抗洪任务的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流域综合规划、防洪工程实际状况和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制定的防御江河洪水(包括特大洪水)、山洪灾害(山洪、泥石流、滑坡等)、风暴潮灾害等方案的统称。
7.1.2抗旱预案:指在现有工程设施和抗旱现状能力的条件下,针对不同等级、程度的干旱,而预先制定的对策和措施,是实施抗旱指挥决策的依据。
7.1.3雨量:雨量等级一般分为小雨、中雨、大雨、暴雨、大暴雨、特大暴雨六级。通常按其24小时降雨强度划分如下:
表7.1降雨等级表级单位:毫米
等级 |
小雨 |
中雨 |
大雨 |
暴雨 |
大暴雨 |
特大暴雨 |
强度 |
R<10 |
10≤R<25 |
25≤R<50 |
50≤R<100 |
100≤R<200 |
R≥200 |
7.1.4洪水:指暴雨或迅速的融冰化雪和水库溃坝等引起江河水量迅猛增加及水位急剧上涨的自然现象。
小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小于5年一遇的洪水。
一般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5~10年一遇的洪水。
较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10~20年一遇的洪水。
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20~50年一遇的洪水。
特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大于50年一遇的洪水。
7.1.5水位:指江、湖、水库的水面比固定基面高多少的数值,通常反映河水上涨或下降的标志。
7.1.6防汛特征水位:江河警戒水位、保证水位,水库死水位、正常水位、汛限水位、防洪高水位、设计洪水位和校核洪水位。
警戒水位:指江河漫滩行洪,堤防可能发生险情,需要开始加强防守的江河洪水位。
保证水位:指保证堤防及其附属工程安全挡水的上限水位。
汛限水位:指水库在汛期允许兴利蓄水的上限水位,是水库防洪运用的起调水位,汛前由相应权限的主管部门审批核定
水库死水位、正常水位、防洪高水位、设计洪水位和校核洪水位:指各座水库建设或整治加固工程设计确定的特征水位。
7.1.7干旱:通常是指某持续时段内,自然降水较常年同期均值显著偏少的一种气候异常现象。
7.1.8城市干旱:因遇枯水年造成城市供水水源不足,或因
突发性事件使城市供水水源遭到破坏,导致城市实际供水能力低于正常需求,致使城市的生产、生活和生态环境受到影响。
7.1.9紧急防汛期:当江河、湖泊的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者溢洪道下泄流量超过安全流量,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情况紧急时,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抗洪期。
7.2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应急预案》由区防汛办负责管理和解释,负责对预案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每5年进行一次修编和更新,报区防指批准。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各成员单位应根据本预案的总体要求,结合所辖区域内的江河和重点工程的实际情况,编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要重点落实堤防、水库、洪涝灾害和山洪灾害易发区的抗洪抢险责任人、应急抢险队伍、洪涝区群众转移路线和应急安置工作以及防汛抗旱的保障措施。
7.3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防汛抢险和抗旱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报请区委、区政府表彰;对防汛抗旱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7.4预案解释部门
7.5预案实施时间
7.6其他事项
岷江彭山站出现超标洪水时,两江汇口以下彭山段洪水防御按《眉山市城区超标洪水防御方案(2020)》执行。
主办单位: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单位:各镇(街道)、区级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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