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山区卫健局保留证明事项清单(共4项)
序号 |
部门 |
证明事项名称 |
证明用途 |
设定依据 |
开具单位 |
办理方式 |
1 |
眉山市彭山区卫生健康局 |
设区的市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组出具的鉴定结论 |
用于申请再生育 |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三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已有两个子女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有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再生育的; (二)夫妻一方为五级以上伤残的。 |
设区的市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组织 |
当事人直接提供 |
2 |
眉山市彭山区卫生健康局 |
病残儿医学鉴定结论 |
出具材料的相关单位 |
当事人直接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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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眉山市彭山区卫生健康局 |
经济困难证明 |
用于申请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 |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六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决定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 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困难的,可以依法申请分期缴纳。 |
村(社区)民委员会 |
当事人直接提交 |
4 |
眉山市彭山区卫生健康局 |
母婴保健服务人员资格认定工作经历和工作年限证明 |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人员资格首次申报 |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2019年2月28日修订)第十条;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开展产前筛查技术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和开展产前诊断技术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通知》(国卫妇幼函〔2019〕297号);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 |
医疗机构 |
当事人直接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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