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彭山经开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单位):
《眉山市彭山区保留证明事项清单》经区政府同意,予以公布,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未列入《眉山市彭山区保留证明事项清单》的,区级各部门(单位)不得要求人民群众和各类企业、组织提供证明事项。
二、《眉山市彭山区保留证明事项清单》将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对相关证明事项调整和实际情况变化等,实行动态调整和动态管理。
三、区级各部门(单位)要做好政策衔接,对保留的证明事项要及时修改办事指南,优化办事流程,大力推行书面告知承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证各项工作平稳过渡,避免出现管理和服务真空。
四、区级各部门(单位)要加快建立信息共享机制,采取数据推送、开设跨部门(单位)查询端口、设立信息查询窗口或自主智能查询打印一体机等方式,实现数据信息互联共享。凡可以通过法定证照、部门(单位)内部核查、部门(单位)间核查、网络核验等办理的证明事项,或相关材料可被其他材料涵盖或者替代的,一律取消。
附件:眉山市彭山区保留证明事项目录
眉山市彭山区司法局
2020年12月25日
主办单位: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单位:各镇(街道)、区级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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