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对应区级部门 |
权力类型 |
权力名称 |
备注 |
1 |
区委办(区保密局) |
行政强制 |
收缴非法获取、持有的国家秘密载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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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强制 |
登记保存有泄密隐患的设施、设备、文件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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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政强制 |
责令停止使用存在泄密隐患的设施、设备、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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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区委宣传部 |
行政强制 |
对涉嫌违法从事出版物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等活动的涉案物品查封或扣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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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行政强制 |
对有证据证明违反《电影产业促进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依法查封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设施或者查封、扣押用于违法行为的财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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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区发改局 |
行政强制 |
对违法修建的危害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强制拆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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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区经信局 |
行政强制 |
查封、扣押涉嫌盐业违法行为有关的物品或查封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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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区公安分局 |
行政强制 |
扣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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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行政强制 |
扣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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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行政强制 |
查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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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行政强制 |
先行登记保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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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行政强制 |
抽样取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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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行政强制 |
保护性约束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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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行政强制 |
继续盘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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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行政强制 |
强制传唤 |
与省林草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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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行政强制 |
强制检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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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行政强制 |
拘留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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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行政强制 |
限制活动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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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行政强制 |
拖移机动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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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行政强制 |
对机动车驾驶人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检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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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行政强制 |
拍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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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行政强制 |
变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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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行政强制 |
排除妨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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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行政强制 |
恢复原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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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行政强制 |
代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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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行政强制 |
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实行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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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行政强制 |
强制性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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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行政强制 |
收容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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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行政强制 |
加处罚款 |
与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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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区财政局 |
行政强制 |
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的加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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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区人社局 |
行政强制 |
对未按规定缴纳或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加收滞纳金、划拨社会保险费 |
与医保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行使 |
32 |
行政强制 |
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社保基金资料予以封存 |
与医保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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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区住建局 |
行政强制 |
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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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行政强制 |
限期恢复原状、限期拆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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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行政强制 |
对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和危害地震观测环境责令恢复原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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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行政强制 |
对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责令恢复原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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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区生态环境局 |
行政强制 |
对造成污染物排放设施、设备的查封、扣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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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行政强制 |
对水污染的代治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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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行政强制 |
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排污口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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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行政强制 |
对危险废物、放射性固体废物的代处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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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行政强制 |
对未按照规定对废旧放射源进行处理的;未按相关规定实施退役的;将废旧放射源、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无相应许可证的单位贮存、处置,或者擅自处置的代治理 |
||
42 |
行政强制 |
对违法生产、销售、使用、进出口的消耗臭氧层物质及其生产设备、设施、原料及产品的扣押、查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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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行政强制 |
对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的场所、设备、运输工具和物品的查封、暂扣 |
||
44 |
行政强制 |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有毒有害物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土壤污染的,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有关设施、设备、物品的查封、扣押 |
||
45 |
行政强制 |
对擅自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强行拆除、恢复原状的强制措施 |
||
46 |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行政强制 |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六十四条、六十六条、第七十一条规定的代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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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行政强制 |
对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的强制拆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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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行政强制 |
责令加倍缴纳绿化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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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行政强制 |
对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地造成损毁不及时恢复,也不缴纳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经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加收百分之二的滞纳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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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区交通局 |
行政强制 |
代为补种绿化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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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行政强制 |
扣押违法超限运输、扰乱逃避超限检测的车辆或对公路造成损坏拒不接受公路管理机构调查处理的车辆、工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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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行政强制 |
强行拖离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的车辆、强制将故意堵塞收费车道的车辆拖至安全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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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行政强制 |
拆除、清除擅自设置的非交通标志牌、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管线、电缆等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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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行政强制 |
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车辆的扣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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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行政强制 |
强制消除安全隐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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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行政强制 |
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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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行政强制 |
禁止违法船舶进出港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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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行政强制 |
责令违法船舶驶向指定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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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行政强制 |
强制超载运输船舶卸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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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行政强制 |
拆除违法船舶的动力装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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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行政强制 |
扣押违法的船舶、浮动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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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行政强制 |
强行拖离未在码头、泊位或者依法公布的锚地、停泊区、作业区停泊的船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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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行政强制 |
强制拆除未经批准擅自设置的渡口和恢复撤销的渡口 |
||
64 |
行政强制 |
强制清除港口和航道内养殖、种植的植物、水生物、设置的永久性固定设施或者其他物体,或强制打捞(清除)沉船沉物 |
||
65 |
行政强制 |
责令违法船舶临时停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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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行政强制 |
在航道、港口区域内可能影响船舶通航安全、航道通航条件的未恢复原状的代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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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行政强制 |
造成水污染的强制治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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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行政强制 |
扣留累计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船员适任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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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行政强制 |
限制违法船舶航行、停泊、作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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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行政强制 |
强制消除港区安全隐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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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行政强制 |
查封、扣押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 |
||
72 |
行政强制 |
查封违法储存、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场所和扣押用于违法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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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区水利局 |
行政强制 |
对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强行拆除或封闭的强制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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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行政强制 |
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水文测站或者未经同意擅自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工程强行拆除的强制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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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行政强制 |
对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造成严重水土流失行为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予以查封、扣押的强制措施 |
||
76 |
行政强制 |
对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矸石、尾矿、废渣等代为清理的强制措施 |
||
77 |
行政强制 |
对拒不缴纳或者逾期不缴纳水土保持费加收滞纳金的强制措施 |
||
78 |
行政强制 |
对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而代为治理的强制措施 |
||
79 |
行政强制 |
对拒不清除河道、湖泊范围内阻碍行洪障碍物代为清除的强制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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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
行政强制 |
对擅自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限期拆除的强制措施 |
||
81 |
行政强制 |
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强制措施 |
||
82 |
行政强制 |
对非法采砂船舶予以扣押的强制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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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
区农业农村局 |
行政强制 |
对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的查封、扣押 |
|
84 |
行政强制 |
查封、扣押违法生产经营食用农产品有关的资料、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工具、设备,查封生产经营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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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
行政强制 |
对违规调运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或调运带有检疫对象的植物、植物产品的查封 |
||
86 |
行政强制 |
对无证蚕种的封存 |
||
87 |
行政强制 |
扣押农机事故后企图逃逸的、拒不停止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作业或者转移的农业机械及证书、牌照、操作证 |
||
88 |
行政强制 |
扣押擅自投入使用或者逾期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拒不停止使用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
||
89 |
行政强制 |
扣押存在事故隐患且拒不停止使用的农业机械 |
||
90 |
行政强制 |
查封拒不停止施工的未经批准新建或迁移农村机电提灌站的设备和建筑材料 |
||
91 |
行政强制 |
封存或者扣押与假冒授权品种案件有关的植物品种繁殖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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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
行政强制 |
封存、扣押非法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农业转基因生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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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
行政强制 |
对有证据证明可能是假、劣兽药的查封、扣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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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
行政强制 |
查封、扣押违法使用的生鲜乳、辅料、添加剂,查封涉嫌违法从事生鲜乳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用于违法生产、收购、贮存、运输生鲜乳的车辆、工具、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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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
行政强制 |
查封、扣押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和染疫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 |
||
96 |
行政强制 |
对不履行强制免疫接种、按规定处理种用乳用动物、清洗消毒运载工具义务的代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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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
行政强制 |
查封、扣押违法生产饲料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工具、设施设备,查封违法生产经营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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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
行政强制 |
查封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扣押有关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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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
行政强制 |
强制拆解应当报废的渔业船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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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行政强制 |
强制拆除拒不改正非法使用的渔业船舶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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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
行政强制 |
查封、扣押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查封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
||
102 |
行政强制 |
查封、扣押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查封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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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
区文广旅局 |
行政强制 |
对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查封、扣押 |
|
104 |
行政强制 |
对旅游行政执法过程中可能被转移或者隐匿的文件、资料的查封、扣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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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
区卫生健康局 |
行政强制 |
查封、扣押管理存在安全隐患的麻醉精神药品和精神药品 |
暂停 |
106 |
行政强制 |
查封或者暂扣涉嫌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规定的场所、设备、运输工具和物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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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
行政强制 |
封存可能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 |
暂停 |
|
108 |
行政强制 |
封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封存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食品以及相关物品或者暂停销售 |
||
109 |
行政强制 |
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对食物和水源采取控制措施 |
||
110 |
行政强制 |
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在运输、储存中被盗、被抢、丢失、泄漏而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
||
111 |
行政强制 |
在突发事件中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的病人、疑似病人和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而采取的医学隔离强制措施 |
||
112 |
行政强制 |
对拒绝隔离、治疗、留验的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和与其密切接触者,以及拒绝检查和卫生处理的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交通工具、停靠场所及物资而采取的强制措施 |
||
113 |
行政强制 |
对发生危害健康事故的公共场所,可以依法采取封闭场所、封存相关物品等临时控制措施 |
||
114 |
行政强制 |
对医疗机构发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危害状态可能导致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时,采取责令暂停导致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封存造成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导致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的临时控制措施 |
||
115 |
区应急管理局 |
行政强制 |
对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 |
|
116 |
行政强制 |
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 |
||
117 |
行政强制 |
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 |
||
118 |
行政强制 |
扣押与易制毒化学品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
||
119 |
行政强制 |
临时查封 |
||
120 |
行政强制 |
对影响安全疏散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实施强制执行 |
||
121 |
行政强制 |
当时人逾期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实施强制执行 |
||
122 |
区审计局 |
行政强制 |
封存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 |
|
123 |
区市场监管局 |
行政强制 |
对视同歇业企业的营业执照和公章进行收缴 |
|
124 |
行政强制 |
对需要认定的公司营业执照临时扣留 |
||
125 |
行政强制 |
对涉嫌无照经营行为责令停止相关经营活动 |
||
126 |
行政强制 |
查阅、复制与涉嫌无照经营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
||
127 |
行政强制 |
对涉嫌从事无照经营的场所,可以予以查封;对涉嫌用于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物品,可以予以查封、扣押 |
||
128 |
行政强制 |
对有证据表明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列入目录产品进行查封或者扣押 |
||
129 |
行政强制 |
对涉嫌非法生产、销售军服或者军服仿制品进行查封、扣押 |
||
130 |
行政强制 |
对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时的相关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进行扣押、有关场所进行临时查封 |
||
131 |
行政强制 |
对擅自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的场所进行查封 |
||
132 |
行政强制 |
对相关企业与直销活动有关的材料和非法财物进行查封、扣押 |
||
133 |
行政强制 |
对涉嫌直销行为的有关企业责令暂时停止有关的经营活动 |
||
134 |
行政强制 |
对涉嫌传销行为的单位或个人责令停止相关活动,并查封、扣押涉嫌传销的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以及涉嫌专门用于传销的产品(商品)、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财物,并查封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 |
||
135 |
行政强制 |
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进行查封或扣押 |
||
136 |
行政强制 |
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物品进行查封或扣押 |
||
137 |
行政强制 |
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的物品进行查封或扣押 |
||
138 |
行政强制 |
对涉嫌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进行查封或者扣押 |
||
139 |
行政强制 |
对涉嫌违法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与其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专门用于从事违法行为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进行查封或者扣押 |
||
140 |
行政强制 |
对涉嫌违法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进行查封或者扣押 |
||
141 |
行政强制 |
对用于从事违法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商品、工具、设备等物品进行查封、扣押,并查封用于从事违法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经营场所 |
||
142 |
行政强制 |
先行登记保存、查封或者扣押利用合同实施违法行为可能被转移、藏匿、毁损的相关证据、财物、工具 |
||
143 |
行政强制 |
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商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商品,以及直接用于销售该商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专用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
||
144 |
行政强制 |
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的查封或扣押 |
||
145 |
行政强制 |
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的危险物品的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的查封 |
||
146 |
行政强制 |
对有证据表明属于违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列入目录产品的查封或扣押 |
||
147 |
行政强制 |
对涉嫌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或者其他有严重质量问题的棉花以及专门用于生产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棉花的设备、工具的查封或扣押 |
||
148 |
行政强制 |
对未经型式批准或样机试验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封存 |
||
149 |
行政强制 |
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或者存在严重事故隐患、能耗严重超标的特种设备,流入市场的达到报废条件或者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实施的查封、扣押 |
||
150 |
行政强制 |
对涉案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场所、设施或财物的查封 |
与省药监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行使 |
|
151 |
行政强制 |
对涉案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财物的扣押 |
与省药监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行使 |
|
152 |
行政强制 |
对假冒专利产品的查封或扣押 |
||
153 |
区住建局(人防办) |
行政强制 |
加处罚款与加收滞纳金 |
|
154 |
行政强制 |
对拒绝、阻挠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155 |
行政强制 |
证据物品扣押 |
||
156 |
行政强制 |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查封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
||
157 |
行政强制 |
代为恢复擅自移动或者毁坏的林业服务标志 |
||
158 |
行政强制 |
代为补种树木 |
||
159 |
行政强制 |
责令限期治理未采取防沙治沙措施造成严重沙化的土地 |
||
160 |
行政强制 |
强行带离现场 |
||
161 |
行政强制 |
留置盘问 |
||
162 |
行政强制 |
限期恢复因非法占用破坏的湿地 |
||
163 |
行政强制 |
限期恢复因擅自采砂、采石、采矿、挖塘、采集泥炭、揭取草皮破坏的湿地 |
||
164 |
行政强制 |
限期恢复因擅自排放湿地蓄水、修建阻水或者排水设施破坏的湿地 |
||
165 |
行政强制 |
限期恢复因擅自围(开)垦、烧荒、填埋破坏的湿地 |
||
166 |
行政强制 |
限期恢复在自然保护区违法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造成的破坏 |
||
167 |
行政强制 |
限期恢复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的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 |
||
168 |
行政强制 |
代为捕回(陆生野生动物)或者恢复原状 |
||
169 |
行政强制 |
限期恢复擅自移栽的古树名木或天然原生珍贵树木 |
||
170 |
行政强制 |
限期恢复临时占用逾期不归还的林地 |
||
171 |
行政强制 |
限期恢复擅自改变用途的林地 |
||
172 |
行政强制 |
限期恢复擅自开垦的林地 |
||
173 |
行政强制 |
收缴采伐许可证 |
||
174 |
行政强制 |
对违反规定调运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予以查封 |
||
175 |
行政强制 |
代为除治森林病虫害 |
||
176 |
行政强制 |
拘留所运输的木材 |
||
177 |
行政强制 |
暂扣或扣押无证运输的木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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