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树明、程英、段颖、胡应秋、黄丹、李东海、廖霞、刘双妹、舒济松、宋利、谭文科、唐欣、王富荣、魏坤、文志军、叶小利、虞鹏:
经查,您领取眉山市彭山区失业保险待遇期间已重新就业,不符合失业保险待遇领取资格条件。《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五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现我中心决定依法撤销您的失业保险待遇领取资格,并责令您限期退回违规领取的失业保险待遇。因您的联系地址失效无法完成邮寄送达,现我中心依法对您公告送达《收回失业保险待遇决定书》。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眉山市彭山区就业服务中心
2023年2月23日
附件:1、《眉山市彭山区就业服务中心关于收回陈树明失业保险待遇决定书》
2、《眉山市彭山区就业服务中心关于收回程英失业保险待遇决定书》
3、《眉山市彭山区就业服务中心关于收回段颖失业保险待遇决定书》
4、《眉山市彭山区就业服务中心关于收回胡应秋失业保险待遇决定书》
5、《眉山市彭山区就业服务中心关于收回黄丹失业保险待遇决定书》
6、《眉山市彭山区就业服务中心关于收回李东海失业保险待遇决定书》
7、《眉山市彭山区就业服务中心关于收回文志军失业保险待遇决定书》
8、《眉山市彭山区就业服务中心关于收回廖霞失业保险待遇决定书》
9、《眉山市彭山区就业服务中心关于收回刘双妹失业保险待遇决定书》
10、《眉山市彭山区就业服务中心关于收回舒济松失业保险待遇决定书》
11、《眉山市彭山区就业服务中心关于收回宋利失业保险待遇决定书》
12、《眉山市彭山区就业服务中心关于收回谭文科失业保险待遇决定书》
13、《眉山市彭山区就业服务中心关于收回唐欣失业保险待遇决定书》
14、《眉山市彭山区就业服务中心关于收回王富荣失业保险待遇决定书》
15、《眉山市彭山区就业服务中心关于收回魏坤失业保险待遇决定书》
16、《眉山市彭山区就业服务中心关于收回叶小利失业保险待遇决定书》
17、《眉山市彭山区就业服务中心关于收回虞鹏失业保险待遇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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