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兴民、夏甫、罗秀芳、汪中平、陈茂阳:
经查,您领取眉山市彭山区失业保险待遇期间已重新就业,不符合失业保险待遇领取资格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一条以及《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等规定,现我中心决定依法撤销您的失业保险待遇领取资格,并责令您限期退回违规领取的失业保险待遇。因您的联系地址失效无法完成邮寄送达,现我中心依法对您公告送达《收回失业保险待遇决定书》。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1、《眉山市彭山区就业服务中心关于收回黄兴民失业保险待遇决定书》
2、《眉山市彭山区就业服务中心关于收回夏普失业保险待遇决定书》
3、《眉山市彭山区就业服务中心关于收回罗秀芳失业保险待遇决定书》
4、《眉山市彭山区就业服务中心关于收回汪中平失业保险待遇决定书》
5、《眉山市彭山区就业服务中心关于收回陈茂阳失业保险待遇决定书》
眉山市彭山区就业服务中心
2023年3月3日
主办单位: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单位:各镇(街道)、区级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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