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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评公示

《观音承接产业转移集中区详细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补充公示

  • 索引号:1495410037/cmshyq/2024-00072
  • 发文字号:
  • 发文机构:cmshyq
  • 名 称:《观音承接产业转移集中区详细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补充公示
  • 公文时效:
  • 发布日期:2024-10-1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和《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相关要求,四川彭山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分别于2024626日、2024815日~2024828日对《观音承接产业转移集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了第一次网络平台公示及征求意见稿公示。因规划名称、规划范围调整,现对《观音承接产业转移集中区详细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作如下补充公示:

一、规划概述

规划名称:“观音承接产业转移集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为“观音承接产业转移集中区详细规划”;

规划范围:规划面积由3.88平方公里调整为3.79平方公里。

产业定位:未调整,以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农副食品加工业为主导产业。

规划期限:未调整,2024-2035年。其中近期规划至2029年,远期规划至2035年。

规划目标:未调整,到2035年,实现年产值300亿元。

二、规划实施的环境制约因素分析及解决对策

(一)园区与观音铺社区距离较近,园区内部及周边居民数量较多,对园区发展形成一定制约。

对策措施:

1.强化园区开发边界管控,在园区与场镇、居住区之间设置防护带。

2.靠近居住区的工业用地新引入项目应充分论证选址的环境相容性,并优化总平面布局,加强废气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降噪措施等,降低环境影响;涉及工业涂装的装备制造项目,与居住用地的距离应控制在200m以上。

3. 园区应加强居住区周边环境空气、环境噪声的跟踪监测(纳入园区监测计划),确保居住区的环境功能满足规划要求。

(二)观音片区基础设施滞后,对园区排水形成一定制约。

对策措施:

1.结合园区实际发展情况,适时开展观音污水处理厂的扩建工作,并对污水处理工艺进行改造,以满足工业污水的处理需求。

2.加快园区已建成区污水管网建设,提高污水收集率,取消园区内企业废水入河排污口;污水管网未覆盖的区域,不得新引入排放废水的项目。

(三)彭山区2023年大气环境质量不达标(臭氧超标),对园区发展形成一定制约。

对策措施:

1.严格落实眉山市、彭山区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相关要求,实现园区内、外废气污染源协同治污减排,持续改善区域环境空气质量。

2.提高入园企业大气污染物治理水平,企业废气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相关要求。

3.加强园区现有企业大气污染物治理设施的升级改造,燃气锅炉、工业窑炉实行低氮燃烧或配套建设脱硝设施,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控制在50mg/m³100mg/m³以内。

4.涉及VOCs排放的企业,应严格按照《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3号)、《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等规范、标准的要求,加强VOCs的综合治理。

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1.禁止引入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条件的企业。

2.禁止引入技术落后,清洁生产水平不能达到行业二级标准要求或低于全国同类企业平均清洁生产水平的企业。

3.禁止引入与规划主导产业不相容或与周边生活空间冲突的企业。

4.禁止引入不符合重金属污染防控政策的项目。

5.禁止引入化工、水泥熟料生产、金属冶炼、石墨及炭素制品、专业电镀、硅产业、纺织企业。

6.禁止新引入风险潜势IV级以上的项目。

7.南方片区原则上仅引入机械、高端装备制造及相关配套产业,同时禁止引入电镀项目(含工序电镀)。

规划环评总体结论

在切实加强对规划区企业产污的治理及达标排放监管,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落实报告提出的准入条件和环境门槛,落实风险防范措施及应急预案后,从环境影响角度而言,本规划的实施是可行的。

五、征求意见的公众范围

征求公众意见的范围主要为园区周围的群众或社会团体(包括:村委、企事业单位等)对规划方案环保方面的意见及要求。

六、公众提出意见的方式和途径

下载并填写公众意见表,并通过信函、传真、邮件等方式反馈给规划单位或评价单位联系人。联系方式如下:

规划单位:四川彭山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联系人:梁工;电话:028-37652127

评价单位:四川省工业环境监测研究院

联系人:高工;电话:028-68221603

邮箱:2011590970@qq.com

信函邮寄地址:眉山市彭山区迎宾大道(四川彭山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附件: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公众意见表

 

 

四川彭山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41018

 


主办单位: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单位:各镇(街道)、区级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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