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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雷行动2022
知识产权典型案例二
来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2-11-30

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在春雷行动专项检查期间,发现辖区某药房销售唐山XX药业有限责任公司2021年7月5日生产的“盐酸萘替芬溶液”的产品,其外包装标注有“外观设计专利号:ZL2010 3 0682002.6”,经查询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该专利状态为届满终止失效

药房销售专利失效产品的行为,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下列行为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假冒专利的行为:(一)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或者未经许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二)销售第(一)项所述产品……”中所指的假冒专利的行为。鉴于当事人不知道所销售的是假冒专利的产品且能够说明该产品的合法来源、积极配合调查、主动陈述违法事实、进货量小及售出数量少并于查获当天下架,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小。彭山区市场监管局责令药房停止销售该产品、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06元 、免于罚款。


主办单位: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单位:各镇(街道)、区级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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