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道)社会事务办公室:
根据眉山市民政局、眉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的通知》(眉市民发〔2022〕13号)和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来文处理签领导批文精神,为切实解决我区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水平,发挥兜底保障的重要作用。经区民政局党组研究,决定对我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进行调整,现将调整标准通知如下:
一、调整救助标准
(一)城镇低保救助标准。一档从630元/人·月提高到660元/人·月;二档从540元/人·月提高到570元/人·月;三档从460元/人·月提高到490元/人·月。
(二)农村低保救助标准。一档从450元/人·月提高到500元/人·月;二档从370元/人·月提高到420元/人·月;三档从320元/人·月提高到360元/人·月。
(三)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由820元/人·月调整为860元/人·月。
(四)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由590元/人·月调整为650元/人·月。
此次提高救助标准从2022年1月起执行。
二、工作要求
各镇(街道)要将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成果“回头看”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对易返贫致贫对象开展动态监测,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救助范围,有效发挥的社会救助体系兜底保障功能,做到应兜尽兜、应救尽救,使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更有保障,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
眉山市彭山区民政局
2022年3月23日
主办单位: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单位:各镇(街道)、区级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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