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道)民政办:
根据眉山市民政局、眉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的通知》(眉市民发〔2020〕30号)和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领导批文(2020)181号文件精神,为切实解决我区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水平,发挥兜底保障的重要作用。经区民政局党组研究,决定对我区城乡低保救助标准进行调整,现将调整标准通知如下:
一、调整救助标准
(一)城镇低保救助标准。一档从570元/人·月提高到630元/人·月;二档从480元/人·月提高到540元/人·月;三档从400元/人·月提高到460元/人·月。
(二)农村低保救助标准。一档从380元/人·月提高到450元/人·月;二档从310元/人·月提高到370元/人·月;三档从270元/人·月提高到320元/人·月。
(三)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由750元/人·月调整为820元/人·月。
(四)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由500元/人·月调整为590元/人·月。
此次提高救助标准从2020年7月起执行。
二、确定救助对象
城镇居民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630元,农村居民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450元。
三、确定救助分档
一档享受对象为:重病患者家庭(癌症病人或医疗费用过高人员)、重度残疾人家庭(无劳动能力、无收入)、低保救助对象中80周岁以上老人(无固定收入)及单独符合保障的未成年人。
二档享受对象为:一般残疾人(三、四级)、长期患慢性病人员。
三档享受对象为:一般因病致贫、因灾致贫等其他符合救助的困难家庭人员。
根据以上条件同一家庭多人符合享受低保标准的,标准就高不就低,同一家庭不得分档享受。
四、工作要求
今年是脱贫攻坚收官之年,各镇(街道)要结合正在开展的城乡低保专项整治活动,认真做好城乡低保人员的核查工作,符合户内增加和提高救助标准的家庭要及时按程序申请上报,让困难群众享受到实际获得感,真正做到普惠于民、实惠于民、取信于民,及时把党和政府的温暖传递给每一个困难群众。
眉山市彭山区民政局
2020年10月10日
主办单位: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单位:各镇(街道)、区级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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