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四川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编制此报告。报告所列数据的统计期限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
一、概况
2018年我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四川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办法(试行)》《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2018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要求,积极组织推进政务公开工作。明确组织领导,完善机制建设,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单位)均落实专人负责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不断整合资源、加强经费保障、强化考核检查。积极推进全区政府网站集约化建设,关停迁移一批不合格政府网站,进一步提升区政府门户网站建设管理水平。进一步深化政务公开内容,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2018年,全区共主动公开各类政府信息19434条。其中,概况类信息320条,计划总结类信息221条,规范性文件信息8条,工作动态类信息6208条,人事类信息15条,财政类信息490条,行政执法类信息8000条,其他信息4172条。
(一)公开内容
公开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与公众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重点公开了行政权力、财政资金、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公共服务、国有企业、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就业创业、财政审计、价格和收费、社会组织和中介机构、信用、科技管理和项目经费等信息。
2.政务活动情况。重点公开了全区重要政务活动和重要专题会议议定的主要事项,各乡镇、区级部门贯彻执行上级政策、依法行政等方面的情况。
3.公共资金使用和监督情况。重点公开了重大项目招投标、政府集中采购情况,乡镇和部门年度“三公”经费及财政预决算,以及全区财政年度预决算、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等情况。
4.政府机构和人事管理情况。重点公开了政府机关的管理职能及其调整、变动情况,包括政府机关管理职能、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人事任免等信息。公开了公务员、事业人员招考和录用以及公开选任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等信息。
(二)公开形式
1.政府网站。突出公众需求,在基本信息公开(政策文件、权力清单、责任清单、人事任免、公告公示、统计信息、招投信息)、重点领域信息公开(财政预决算、保障性住房、环境保护、重点项目、十大民生工程、食品药品安全、征地拆迁、社会救助)等方面加大信息公开力度。
2.新闻发布会。完善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积极推进重要政府信息发布。全区全年召开3场新闻发布会,其中主要负责同志参加3场。
3.在线访谈。全年政府网站在线访谈3次,其中主要负责同志参加3次。
4.政务微博、微信。全区政务微博、微信分别公开政府信息285条、285条。政务微博、微信逐渐成为信息发布和公众互动交流新渠道。
三、依申请公开及情况
2018年全区共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8件,按时办结6件,延期办结2件。
四、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情况
2018年因政府信息公开引起行政诉讼(复议)案件共5起。
五、下一步工作计划
2018年,我区政务公开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各乡镇(街道)、各部门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有待进一步理顺,重点领域信息公开有待进一步深化,依申请公开工作有待进一步规范等。我区将采取以下措施加以改进:
(一)进一步健全政务公开领导体制。及时调整全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完善政务公开工作机制。严格落实各乡镇(街道)、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听取政务公开工作汇报、研究重大事项、部署推进工作,明确分管负责人具体抓,列入工作分工并对外公布。
(二)全面落实“五公开”工作机制。贯彻中央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决策部署,将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五公开”要求落实到公文办理程序和会议办理程序,对公开内容进行动态扩展和定期审查。全面推进我区阳光政务建设工作,组织实施好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工作,继续深化重点领域信息公开,依法依规妥善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三)不断完善解读回应机制。按照“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做好政策解读工作。抓好政务舆情研判处置,增强政务舆情回应的及时性和针对性,扩大公众参与,提升回应效果。
(四)加强政务公开平台建设。加强全区政府网站的日常监管、业务培训和年终考评,全面提升政府网站信息发布、在线服务和互动交流水平。
(五)进一步强化业务培训和情况通报。通过举办讲座、组织培训等方式,促进各级各单位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了解,提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水平。建立情况通报机制,及时通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问题,督促各级各单位加强政府信息公开,认真落实相关责任,推动政府信息公开健康有序发展。
附件:1.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表
2.政府信息公开分项统计表
主办单位: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单位:各镇(街道)、区级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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