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眉山市彭山区综合执法
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各单位、部门:
《眉山市彭山区综合执法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
眉山市彭山区综合执法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辖区内规划、国土、环保、安全生产、工商质监(非法生产经营)、砂石管理和城乡环境治理等方面行政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推进乡镇(街道)、村治理,根据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综合执法,是指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辖区内发生的规划、国土、环保、安全生产、工商质监(非法生产经营)、砂石管理和城乡环境治理等方面的行政违法行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无行政处罚权,也无委托执法权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将违法信息通报区级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并由区级有关行政执法机关立案查处相结合的执法体制。
第三条成立彭山区综合执法协调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常务副区长李洪强同志担任组长,分管相关工作区领导担任副组长,成员包括区政府法制办、区级行政执法机关、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政府法制办。
建立综合执法协调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制度。由组长或副组长定期召开综合执法协调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及时分析、研究综合执法中存在问题,不断完善综合执法制度。联席会议由区政府法制办牵头组织。
区级行政执法机关负责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报的违法行为信息进行核查,并依法立案查处。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区级相关部门配合做好相关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教育公民、法人、其他组织遵纪守法,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行政违法行为的发生。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建立违法行为巡查网络,指派专人收集整理巡查发现的违法建设、非法占地、污染环境、安全隐患、非法开采砂石等违法行为,并建立综合执法工作信息台账,及时分类处理。
对巡查发现的违法行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有行政处罚权的,应及时依法立案查处。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日常巡查工作中,发现本乡镇(街道)无权查处的行政违法行为,应当在做好对违法人员的劝阻、教育工作的同时,派员保护好现场,并对违法现场进行照相、录音、录像等方式固定违法信息资料。同时留存知情人员的相关基本信息,包括姓名、联系电话、联系地址等。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日常巡查工作中发现的无权查处的行政违法行为,应指定专人在巡查发现违法行为后24小时内将违法信息书面(含党政网)通报具有行政处罚权的区级行政执法机关,并在巡查发现违法行为后48小时内将收集固定的违法信息资料和知情人员的信息移交区级有关行政执法机关。
第九条区级行政执法机关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违法信息通报后24小时内进行核查。
属于本机关主管的,应及时依法立案查处;区级行政执法机关认为没有违法事实,或者违法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依法不予立案。
不属于本机关主管的,应当及时移交有权处理的行政执法机关。
区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将上述违法案件的处理结果书面通报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第十条区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定期、不定期对本机关主管领域的违法行为进行巡查。对巡查发现的违法行为,属本机关主管的,应及时立案依法查处,并及时将查处结果通报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对巡查发现的违法行为,区级行政执法机关无处罚权或委托执法权的,参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职责程序,将违法信息和相关资料移交有权处理的行政执法机关。
第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依照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移送区公安分局。
第十二条区监察局有权依法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行政执法机关的综合执法行为实施监督。
第十三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行政执法机关违反本办法,逾期未将违法信息、相关资料和知情人员信息通报、移交有权处理的行政执法机关的,由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行政执法机关违反本办法,未及时核查通报的违法信息,或者未及时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决定的,由区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2年。
主办单位: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单位:各镇(街道)、区级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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