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彭山区民政局关于加强疫情防控期间特殊困难群众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眉彭民政〔2020〕19号)
发布时间:2020-03-02     发文机构:区民政局

各镇党委、街道党工委、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根据厅办[2020]4号文件精神,为做好全区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性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在疫情防控期间,对我区特殊困难群体采取以下措施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和救助工作,现就相关保障工作通知如下:

一、新申请救助家庭简化程序

对符合新申请救助的家庭简化审核审批程序,不再开展入户调查和民主评议,实行审核审批全流程网上办理;对已经纳入低保的困难家庭,暂停开展复查复核动态管理工作。

二、已享受救助家庭保证救助资金及时充裕

由各镇(街道)对辖区内的城乡低保、城乡特困家庭进行认真排查,密切关注救助对象身体状况和生活状况,协助卫生防疫部门做好疫情排查工作。发现人员出现疑似症状的,要在卫生防疫部门的指导下,按规定送到指定医疗机构就诊。在3月底提前发放第二季度城乡低保资金、特困人员供养金和物价补贴资金(预计发放低保资金652.4万元、城乡特困资金196.8万元,物价补贴资金143.2万元)。

三、出现确诊困难家庭给予及时救助

其他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家庭基本生活存在困难的,可以依据诊断证明或其它支出依据,采用事前救助的方式,按照人均不超过六个月低保标准给予临时救助。

四、已隔离家庭要及时解决生活困难

镇(街道)要及时启用临时救助备用金,为其购买生活用品和防疫物资。确需临时救助的可以先救助后补手续。同时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知识的宣传,做好心理调节、精神疏导和卫生习惯引导。各镇(街道)对已隔离家庭要及时摸排其未隔离家庭成员是否出现无法自理的人员,发现后及时报告区民政局,民政局会同镇、街道根据实际情况,在第一时间予以解决。

五、疫情防控期间取消临时救助户籍地申请限制

非户籍地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基本生活有困难的,由区民政局直接实施临时救助。

六、区民政局成立疫情防控期间特殊困难群众生活保障工作小组(成员名单附后)凝聚救助力量、畅通救助渠道

各镇(街道)要充分发挥主动发现机制作用,对辖区内的城乡低保对象、城乡特困人员、孤儿、困境儿童、流浪乞讨人员等救助对象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或疑似患者的生活困难,及时联系小组成员,做到早发现、早介入、早救助,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服务疫情防控大局。

附件:民政局疫情防控期间特殊困难群众生活保障工作小组

眉山市彭山区民政局

2020年2月25日

附件

民政局疫情防控期间特殊困难群众生活保障

工作小组

组 长:潘 勇

副组长:谢勤快

彭 佳

成 员:熊晓红 社会救助股股长 18990333103

王 伟 慈善福利养老服务股股18048163146

赵晓宇 社会事务和民间组织管理股股长18990364668

朱 荣 敬老院服务中心主任 18728337390

梁俊文 社会事务服务中心主任13980363393

小组成员中,熊晓红负责城乡低保、城乡特困对象的临时救助;王伟、赵晓宇负责出现隔离后生活无法自理的儿童进行照料安排;朱荣负责对出现隔离后生活无法自理的老人进行照料安排。梁俊文负责对流浪乞讨人员进行救助安排。

  

主办单位: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单位:各镇(街道)、区级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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