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眉山市彭山区社区服刑人员监管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2-20     发文机构: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文件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检察院

眉山市彭山区公安分局

眉山市彭山区司法局

眉彭司〔2017〕5号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眉山市彭山区公安分局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检察院

眉山市彭山区司法局

关于印发《眉山市彭山区社区服刑人员监管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司法所:

现将《眉山市彭山区社区服刑人员监管暂行规定》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眉山市彭山区公安分局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检察院 眉山市彭山区司法局

2017年2月17日

眉山市彭山区社区服刑人员监管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社区服刑人员监督管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四川省公安厅、四川省司法厅联合制定的《四川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结合我区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集中宣告

(一)社区服刑人员判决生效后在规定时间内到区司法局报到登记,接受集中纪律教育宣告。

(二)集中纪律教育宣告由司法局工作人员主持,除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外,纪律教育宣告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宣告实行社区矫正。

2、宣告社区服刑人员应当遵守的规定以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宣告社区服刑人员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宣告社区矫正期间社区服刑人员仪容仪表规定。

3、宣告服刑人员被列入的监管类别和矫正实施地。

(三)社区服刑人员的其它宣告由司法所组织实施。司法局可根据情况将特殊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直管或指定司法所进行社区矫正。

二、分类管理

(一)社区服刑人员实行分类管理,即分为严管、普管、宽管三个类别。新入矫社区服刑人员除特殊情形外一律实行严管。矫正期实施三分之一后根据社区服刑人员被判处的刑罚种类、犯罪情况、风险等级、矫正期间表现等情况,经重新考核后调整监管类别。此后每年六月底、十二月底调整一次监管类别。

(二)根据实际情况,社区服刑人员凡被警告的从警告宣布之日起调整监管类别;其它按管理需要可随时调整监管类别。

(三)矫正监管类别调整由司法所根据考核情况报区司法局批准。不同监管类别采取相应的监管矫正措施。

三、监管措施

(一)定位管理

严管:适用严管的社区服刑人员实行定位管理,并且随时接受司法所的检查监管。

普管:适用普管的社区服刑人员视情况可实行定位管理。

宽管:适用宽管的社区服刑人员视情况可实行定位管理。

采取定位管理的社区服刑人员必须随身携带定位监控设备,并保持通信畅通。监控设备发生故障或者因其它原因可能造成定位失效、通信中断的,社区服刑人员应当及时报告司法所。社区服刑人员故意不携带、不开机或者故意丢失、损坏定位监控设备,造成人机分离、定位失效、通信中断的,给予书面警告。

(二)定期报告

严管:适用严管的社区服刑人员每周书面报告一次,内容原则上不少于500字。

普管:适用普管的每周口头或者电话报告一次,每月书面报告一次,内容原则上不少于200字。

宽管:适用宽管的每两周口头或者电话报告一次,每季度书面报告一次,内容原则上不少于100字。

社区服刑人员必须定期向司法所报告遵纪守法、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和社会活动的情况。社区服刑人员可以采取书面、口头、电话报告三种形式。书面报告应当由本人书写、签名并亲自送至司法所;口头报告应当在司法所或者指定地点进行。社区服刑人员以口头、电话形式报告的,司法所应当记录在案。

(三)教育学习

严管:适用严管的社区服刑人员每月接受集中教育时间不少于六小时,对学习的主要内容能够理解背诵。

普管:适用普管的社区服刑人员每月接受集中教育时间不少于四小时,对学习的主要内容能够理解知晓。

宽管:适用宽管的社区服刑人员每月接受集中教育时间不少于二小时,对学习的主要内容能够理解知晓。

社区服刑人员应当自觉接受社区矫正机构组织的教育学习活动。主要学习法律常识、公民道德、时事政治等内容,增强法制观念和悔罪自新意识,提高道德素质。社区服刑人员每月接受教育学习(包含集中教育和自学)时间不少于8小时。司法所应当制定集中教育计划,明确教育主题和内容。

(四)社区服务

严管:适用严管的社区服刑人员参加社区服务时间每月四次,每次不少于4小时,每月共计不少于16小时。

普管:适用普管的社区服刑人员参加社区服务时间每月三次,每次不少于4小时,每月共计不少于12小时。

宽管:适用宽管的社区服刑人员参加社区服务时间每月二次,每次不少于4小时,每月共计不少于8小时。

有劳动能力的社区服刑人员必须参加社区服务,修复社会关系,培养社会责任感、集体观念和纪律意识。

(五)点验管理

点验现场实行半监狱化管理。其规定按眉山市彭山区法、检、公、司联合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服刑人员点验工作的意见》执行。

四、责任追究

对相关国家工作人员未按本暂行规定履行职责的,将追究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法律责任。

五、其它事项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主办单位: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单位:各镇(街道)、区级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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