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锦江乡规划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2-22     发文机构:

 

中共眉山市彭山区锦江乡委员会

眉山市彭山区锦江乡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锦江乡规划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村(社区)党总(支)部、乡属各部门:

《锦江乡规划监督暂行办法》已经乡党委、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眉山市彭山区锦江乡委员会

眉山市彭山区锦江乡人民政府

                 2017119日    

眉山市彭山区锦江乡党政办公室             20171月19日印发

锦江乡规划监督暂行办法

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的决定》、《眉山市城乡规划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乡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成立锦江乡规划执行委员会和规划监督委员会,规划执行委员会主任由乡党委书记担任,规划监督委员会主任由乡人大主席担任,委员会成员由乡纪委、村建所、农服中心、林工站、综治办等工作人员组成。

第二条乡规划执行委员会职责:

() 负责规划、建设、测绘等法律法规工作。宣传落实有关乡村建设等相关法律法规、上级政府的相关文件以及国家相关政策。

()严格执行锦江乡总体规划、控制性祥规。

()每月召开专题会议、学习相关文件、宣传政策、研究乡村建设管理工作,审批农村居民建房等相关事宜。

()负责办理辖区内建设规模在2层以下(含2层)或者300平方以下的集体土地宅基地建设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超过此规模,申请人应报区城乡规划局按程序办理相关规划许可。负责乡建设项目现场察勘,建设前的审批、打桩放线,建设中期的指导,建设后期的验收。

()负责项目单位安全生产检查指导和督促整改。

第三条乡规划监督委员会的职责:

()乡规划监督委员会成员每月三次到村、社检查乡村建设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乡规划监督委员会组织规监员开展日常巡查,至少每月两次。

()对违规建设、抢栽、抢种的,责令项目业主自行在规定的时间内拆除。

()对强行违规修建的,乡规划监督委员会报区级相关部门,并组织人员强制拆除,产生费用由所在村(社区)承担。

第四条我乡所有生产经营项目、建设项目及建筑外观风貌等必须符合规划。农村居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居民由于迁居等原因空出的宅基地由村(社区)收回、复耕统一安排利用;符合条件申请宅基地的不得超过30/人,3人以下的户按3人计算,4人户按4人计算,5人及以上的户按5人计算。

第五条对老旧危房进行改造的,原则上应原基改建,因规划等原因确需异地建设的,经批准必须自行拆除复耕后方可建设新住房,须先缴纳复耕保证金5000元,若规定时间内自行复耕,退还保证金。

第六条施工期间,设立施工公示牌,所属村(社区)主任、乡规划监督委员会成员负责现场监督,驻村工作组长负责督促检查。

第七条建设项目完工后,由乡规划执行委员会和监督员组织相关人员验收面积、风貌、楼层、四面界线等是否符合规划,并填写《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表》,验收合格即退还保证金,不合格的视其情况进行相应处理,严重违规的责令拆除。

第八条农房修建的外观风貌必须符合全乡整体规划,乡区域内的房层建设外观风貌必须符合乡镇规划,生产性配套用房统一建筑风貌。

第九条各村(社区)主要干部每月应对所辖区域进行全面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乡村建所。

第十条乡规划执行委员会、规划监督委员会每月对各村(社区)巡查,对违法修建的依法查处。

第十一条除各村规监员外,各村农业社社长作为信息员,发现违规行为应及时报村主要干部,并到现场制止再报乡村建所。

第十二条乡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整体联动,对违规建设的要主动出击、立即制止、坚决拆除。

第十三条建立举报制度,对举报人实施奖励并严格保密,举报一起经查属实,奖励举报人100-300元。

第十四条各村(社区)每月30日前将检查情况填表交村建所存档。

第十五条乡、村(社区)干部要积极工作,敢于碰硬,对违法修建的要敢于面对、劝导、阻止并及时上报。

第十六条乡规划监督委员会成员在巡视中发现违规建设而村、社不知晓的,村、社包庇、纵容违规建设者的,乡纪委要严格追责,并在对村考核中重扣目标分。

第十七条对违法违规修建、拒不接受整改的要强制拆除,并追究相关当事人责任,情节恶劣的、影响较大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对在此项工作中实现三无(无乱搭乱建、无抢栽抢种、无违规转让宅基地和承包地)的村,年终考核加分。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两年。

 

 

 

 

  

主办单位: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单位:各镇(街道)、区级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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