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2015年以前行政规范性文件修改内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7-31     发文机构:

关于公布2015年以前行政规范性文件

修改内容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各单位、部门:

按照《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5年以前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眉彭府发〔2017〕2号),现将修改后继续执行的2015年以前行政规范性文件相关修改内容通知如下:

一、《彭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彭山县个人建房暂行管理规定〉的通知》(彭府发〔2008〕12号)

(一)第八条第一句“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修改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临时建设为商品房售楼屋或者工地建筑工棚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该建设项目工期”。

(二)第九条修改为“个人建房必须符合城乡规划,坚持规划选址工作‘三避让’原则(必须避让地震断裂带、必须避让地质灾害隐患点和易发生区域、必须避让行洪通道),服从规划管理,不得擅自扩大原有宅基地面积,不得妨碍道路交通、消防安全,不得侵占公共绿地、公共设施用地、邻里通道,并妥善处理好给水、排水、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二、《彭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彭山县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公示听证论证暂行办法〉的通知》(彭府办发〔2010〕51号)

(一)删除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二)该办法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2年内继续有效。

三、《彭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彭山县行政调解工作规定〉的通知》(彭府发〔2011〕15号)

(一)删除第三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二)该规定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5年内继续有效。

四、《彭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彭山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彭府办发〔2011〕24号)

(一)删除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二)该办法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2年内继续有效。

五、《彭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彭山县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新增不可预见工程和突发工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彭府发〔2012〕8号)

(一)第三条新增不可预见工程、第四条新增突发工程定义修改为:“新增不可预见工程、突发工程是指工程建设项目经正常勘察、设计后,在建设过程中,因不可预见、不可抗力或政策变化、规划调整,为保证工程整体功能而必须新增的工程。”

(二)第八条修改为“认定程序和权限:(一)认定程序。施工单位发现新增工程后应及时向业主单位报告,业主单位应及时向项目分管区级领导汇报和监审组通报,分管区级领导视情况召集召开认定协调会进行分析,或委托监审组及时进行现场踏勘,监审组应第一时间进行现场踏勘、了解情况,确定无法参加现场踏勘的要及时向分管区级领导汇报,参加踏勘的监审组人员要认真负责进行踏勘、详细了解相关情况、并做好记录、现场签字备查,必要的要有影像资料。对技术复杂或单项新增100万元以上的可由招管部门聘请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专家组,分析变更原因、提出优化方案和责任划分建议。待有关资料完善、各方无较大分歧时再进行正式会签,并报分管区级领导确认。(二)认定权限。新增工程在相关佐证资料齐备后,单项在5万元以下的由分管项目的区级领导审定,累计在5-20万元的由区长审定,20-100万元由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100万元及以上由区委常委会议审定。”

(三)第九条修改为“认定时限。工程变更签证原则上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新增工程中无相同或类似项目,新增项目送财政评审,评审价格按该项目投标报价下浮率计算。因施工方原因在30个工作日内未完成变更签证的,视同为放弃增量价款的诉求。情况特殊、技术复杂、工艺有专项要求的,在30个工作日内确实无法完成签证的,由业主单位向分管区级领导专题书面汇报。”

六、《彭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彭山县政府性投资比选规模以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彭府发〔2012〕9号)

(一)第一条“政府性投资比选规模以下项目是指总投资20万元以下,未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乡镇(部门)需实施的小型项目”修改为“政府性投资比选规模以下项目是指总投资50万元以下,未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乡镇(部门)需实施的小型项目”。

(二)第二条“监管部门为县级发改局(招管办)、监察局(招监办)”修改为“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以及财政、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加强监督管理。”

(三)第三条(六)修改为“项目业主派人(至少3人)在派驻业主单位纪检人员监督下组织谈判,按合理低价中标原则确定施工方。”

(四)删除第四条“需立即实施项目的办理程序:需立即实施项目是指乡镇、部门急需实施,领导交办的限时办结项目,此类项目实施快速办理程序。(一)业主申报,报分管(联系)县领导审批。(二)项目业主提供设计和预算编制报财政局进行财政评审。(三)项目业主组织,在县监察、发改、审计、财政委派的监督人员监督下进行单一来源谈判确定施工方。(四)项目完成后,县审计局对项目进行审计,审计结果作为最终结算依据。”

七、《彭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彭山县农民工住房保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彭府办发〔2013〕19号)

(一)删除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有效期2年,上级有新规定时,从其规定。”

(二)该办法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2年内继续有效。

八、《彭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彭山县慈善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彭府办函〔2013〕124号)

(一)删除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试行期为2年。”

(二)该办法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2年内继续有效。

九、《彭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彭山县城乡居民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彭府办函〔2013〕175号)

(一)删除第二十二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3年。”

(二)该实施细则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3年内继续有效。

十、《彭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彭山县规范发展农家乐促进产业升级的实行办法(试行)的通知》(彭府办发〔2014〕8号)

(一)删除第六条“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试行1年。试行期满,视运行情况调整完善。”

(二)该办法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2年内继续有效。

十一、《彭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彭山县关于死亡动物无害化处理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彭府办函〔2014〕145号)

(一)删除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2年。”

(二)该办法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2年内继续有效。

十二、《彭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彭山县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涉及中介机构监管及相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彭府办函〔2014〕149号)

(一)删除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有效期2年。”

(二)该办法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2年内继续有效。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

2017年6月21日

 

  

主办单位: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单位:各镇(街道)、区级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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