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职能及主要工作
(一)基本职能
单位全称: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院长:夏成刚,办公室电话:37612801。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是审判机关,管辖各类刑事、民事、行政和国家赔偿案件,向眉山市彭山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二)2020年工作重点
一是依法审理各类案件,服务彭山改革发展;二是加大执行力度,巩固“基本解决执行难成效”;三是持续推进诉非衔接,发展“眉山经验”;四是稳妥推进各项改革,确保司法公正权威;五是抓好队伍建设和司法保障工作,提高履行新使命本领。
二、部门概况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下设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一个,无下属二级预算单位。2019年末单位在职职工实有121人,其中政法编制干警72人,机关工勤1人,事业人员2人,编控内临时人员12人,劳务派遣21人,其他劳务人员13人。
三、收支预算总体情况及变化情况
2020年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收入预算总额为18,521,545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18,521,545元,相应安排支出预算18,521,545元,其中:公共安全支出16,018,081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994,852元,卫生健康支出697,749元,住房保障支出810,863元。2020年法院预算收支较2019年相比,基本支出增加1,493,398元,主要是人员经费增加工资等原因;项目支出减少2,024,472元,原因是区财政压紧区项目经费,两项品迭后总预算收入支出减少531,074元。
四、支出预算安排情况及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预算安排支出主要用于法院干警人员支出和保障审判执行工作开展的经费支出。
基本支出13,343,223元,用于保障法院机关正常运转的日常支出,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以及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办公设备购置等日常公用经费。
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人员经费支出10,046,071元,主要用于支付工资、津贴、社会保险及房积金;日常公用经费支出3,297,152元,其中含办公费732,000元,印刷费50,000元,水费25,000元,电费110,000元,邮电费100,000元,差旅费38,000元,维修费154,000元,培训费100,000元,公务接待费50,000元,工会经费123,622元,福利费117,789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300,000元,其他交通费用576,120元,其他商品服务支出820,622元。
项目支出5,178,321元,主要用于围绕法院办案及完善政法基础设施发生的特定支出,含办案辅助人员政府购买服务经费1,506,011元、档案数字化达标经费300,000元、法院附属设施维修改造经费(尾款)522,310元、法院荣誉室、文化走廊打造经费(尾款)150,000元、法院信息化管理维护经费500,000元、机关事务管理经费500,000元、人民陪审员经费300,000元、扫黑除恶专项经费100,000元、审判执行经费600,000元、司法救助专项经费600,000元、脱贫攻坚联系乡镇及三创工作经费100,000元。
五、政府采购情况
2020年政府采购预算支出金额1,280,000元,其中:办公家具180,000元、专用车辆300,000元、空调机100,000元、其他服务700,000元。
六、重点项目绩效目标
机关事务管理经费:
1.该经费主要是为了加强机关事务管理、规范机关事务工作、保障机关正常运行。2.完成降低机关运行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3.完成全年后勤保障工作。
审判执行经费:
1.该经费是为了保证审判、执行业务正常有序开展。2.完成各类案件的审判和执行工作。3.提高案件办理的效率与质量。
档案数字化达标经费:
1.该经费主要用于法院案件卷宗档案数字化加工工作。2.实现电子档案生成及深度应用,达到档案达标一级要求。
办案辅助人员政府购买服务经费:
1、该经费专门用于解决法院办案辅助人员(含书记员、辅警)经费。2、解决法院后勤保障人员(门卫、保洁、食堂工作人员)经费。3、解决司法局派驻人民调解员基本生活补助。4、解决法院顶岗实习生工作经费。
司法救助专项经费:
1、该经费主要用于救助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案件当事人。2、完成对满足救助条件的案件当事人的司法救助。
七、国有资产占有使用说明
法院现有机关审判大楼一幢,建筑面积8432平方米,人民法庭办公用房600平方米,退休老干部活动室432平方米,综合楼一幢1165平米;共有车辆12辆,其中:一般执法执勤用车9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3辆,无200万元以上的专用设备。
八、专业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事业收入: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
3、其他收入: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4、基本支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支出和公用支出
5、项目支出:在基本支出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6、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费、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7、“三公”经费:纳入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2020年2月13日
主办单位: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单位:各镇(街道)、区级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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