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职能及主要工作
(一)基本职能
单位全称: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检察院,院长:龙科,办公室电话:38527510。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主要职责有:批准和决定逮捕权、起诉权、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权、民事行政检察权、控告申诉权、监管场所检察权、未成年人犯罪检察权。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实行双重领导,即人事权和财权由检察院所在地方的党委政府管理,检察业务由上级检察院领导。
(二)、2020年工作重点
1、继续加大精准扶贫回头看工作力度,防止脱贫后反弹,大力支持联系村两委阵地建设工作。
2、加强刑事检察工作,年度起诉案件审结率达85%,提高逮捕案件审查质量。全力维护彭山社会稳定,为彭山经济社会建设和依法治区提供坚定的法律保障。
3、加强对民事行政生效判决裁定的法律监督和行政机关不当履行职责的法律监督。
4、积极推进档案数字化建设,完成全市两级检察机关档案互联互通网上查询工作任务。
5、扎实推进两法衔接及公益诉讼工作,进一步加强对行政机关的监督。
二、部门概况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检察院位2020年纳入部门预算汇编的独立预算单位共1个,其中行政单位1个。2019年末在职职工36人,其中:行政人员32人,行政工勤2人,事业人员2人。退休职工22人。
三、收支预算总体情况及变化情况
2020年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检察院收入预算总额为8359170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8359170元。相应安排支出预算8359170元,其中:公共安全支出7030683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486155元,卫生健康支出350129元,农林水支出100000元,住房保障支出392203元。2020年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检察院预算收支较2019年减少75万元,其中:基本支出增加24万元,原因是编制人数减少导致所需人员经费及日常经费减少,同时司法辅助人员经费从项目支出调整到基本支出;项目支出减少100万元,原因是司法辅助人员经费从项目支出调整到基本支出。
四、支出预算安排情况及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检察院预算安排支出主要用于保障机关运行、公诉审判监督工作、侦查监督工作、司法救助工作、查办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等日常业务工作。
基本支出6809170元,是用于保障检察机关正常运转的日常支出,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以及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办公设备购置等日常公用经费
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如下:办公费265000元,差旅费50000元,维修(护)费50000元,培训费180000元,公务接待费70000元,工会经费60034元,福利费56586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150000元,其他交通费用516640元,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161034元
项目支出1650000元,主要用于保障机关工作所需的专用经费。其中公益诉讼经费250000元,机关事务管理经费150000元,检察业务专项经费570000元,两法衔接经费200000元,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经费200000元,司法救助经费100000元,特情费80000元,脱贫攻坚联系乡镇及三创工作经费100000元。
按支出功能分类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公共安全支出7030683元,用于维护公共安全方面的支出。
(二)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486155元,主要用于机关与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机构运行经费、通用项目与专用项目经费。
(三)卫生健康支出350129元,主要用于机关与事业单位人员医疗保险支出。
(四)住房保障支出392203元,用于机关与事业单位人员住房公积金支出。
(五)农林水支出100000元,用于扶贫支出。
五、政府采购情况
2020年政府采购预算支出金额30000元,其中:空调设备购置3万元。
六、重点项目绩效目标
(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经费:
1.该经费专门用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
2.完成中央、省、区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要求,做到“有黑除黑、有恶除恶、有乱治乱”。
3、完成全年开展扫黑除恶宣传活动不少于3次。
(二)脱贫攻坚及联系乡镇经费:
1、该经费专门用于扶贫工作。
2、完成回头看回头帮扶工作任务。
3、完成全年至少回头帮扶60名贫困户。
七、国有资产占有使用说明
截止2019年底,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检察院共有车辆4辆,均为一般执法执勤用车。
八、专业名词解释(请填写单位自己的专业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基本支出: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3、项目支出:在基本支出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费、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5、“三公”经费:纳入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6、公共安全支出:是指用于内卫、消防等武装警察部队的支出,包括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和特定的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的支出。
7、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是指用于社会保障和就业方面的支出,包括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和特定的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的支出。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指离退休人员管理机构统一管理的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经费。
8、卫生健康支出:指医疗卫生方面的支出,具体包括医疗卫生管理事务、公立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支出、公共卫生、医疗保障、中医药、食品和药品监督管理事务、计划生育等。
9、住房保障支出:指用于住房方面的支出,包括保障机构、常运转、完成日常和特定的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的支出。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13日
主办单位: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单位:各镇(街道)、区级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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