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基础信息公开 > 公示公告 > 正文
眉山市彭山区司法局关于公布彭山区区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6-23      信息来源:区司法局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区级各单位、部门: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9〕63号)规定,结合机构改革等情况,我区组织编制了《眉山市彭山区区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正面清单》和《眉山市彭山区区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负面清单》,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 规范性文件含义,三类法定主体

    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公开发布并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公文。

    其制定的三类法定主体:一是各级人民政府;二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和派出机关;三是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临时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和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二、严格依法行政,严禁越权发文

    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能的重要方式,直接关系群众切身利益,事关政府形象。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区级各单位、部门、园区管委会要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认真落实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制度。正面清单中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具备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资格,负面清单中的单位不具备主体资格,严禁负面清单单位以自身名义发布规范性文件,需要出台涉及本单位本领域的行政管理措施或政策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作为制定主体。未在正、负面清单之内且不具备行政职能的单位、清单公布后因机构设置新增的但不具备行政职能的单位、部门内设机构均不得作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

    三、规范制发程序,确保合法有效

    行政规范性文件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制发,重要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严格执行评估论证、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集体审议决定、向社会公开发布等程序。要加强制发程序管理,健全工作机制,完善工作流程,确保制发工作规范有序。行政规范性文件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或者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属于重大行政决策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在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制定机关负责合法性审核的部门要对文件的制定主体、程序、有关内容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及时进行合法性审核。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法的,不得提交集体审议。

    附件:1.《眉山市彭山区区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正面清单》

    2.《眉山市彭山区区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负面清单》

    眉山市彭山区司法局

    2020年6月3日

主办单位: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单位:各镇(街道)、区级各部门

网站维护技术联系电话:028-3760355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28-37603556

网站标识码5114220003  蜀ICP备19026839号-1  川公网安备51142202000001

本页面执行时间为0.05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