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凡二O二三年三月十六日至三月三十一日被交警大队扣留的违法车辆,自公告之日起,当事人在三个月内未到交警大队办理相关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接受处理的权利,交警大队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车辆进行处理,一切后果均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特此公告
彭山区公安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3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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