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
关于眉山市彭山区2023年第3批次建设用地
征地补偿及安置方案的补充公告
眉彭府通〔2023〕2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有关规定,现将眉山市彭山区2023年第3批次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及安置方案补充公告如下:
自眉山市彭山区2023年第3批次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及安置方案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拟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持不动产登记证书及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证明材料到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补偿登记。
对本方案有不同意见或要求听证的,公告期间可以向眉山市彭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书面提出意见,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或书面意见,视为同意本方案。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公示30日,期满后由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本方案及补偿登记结果,与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特此公告。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
2023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