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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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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指南和执法流程图及相关信息—节能类
来源:区发展和改革局     发布时间:2021-09-14

服务指南和执法流程图及相关信息节能类

办公地址:彭山区西街98号发展和改革局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14:00—18:00(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28-37621706

权责清单:

序号

1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新建、扩建)节能评估和审查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2.《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实施办法》第十二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当根据节能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结合能源消费总量和增量控制目标,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实施办法》第十六条“未经节能审查或者节能审查未通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审批、核准机关不得审批、核准,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进行节能验收,未经节能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责任主体

眉山市彭山区发展和改革局综合股

责任事项

建设单位报送节能报告时应同时附送书面节能审查申请,收到节能报告后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要求的,即时作出受理决定;对不符合要求的,5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在受理节能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应委托有关机构组织专家评审,形成评审意见,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依据。接受委托的评审机构应在发展改革部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评审意见。委托评审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评审机构在进行评审时,可以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就有关问题进行说明或补充材料。评审应依据项目是否符合节能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项目用能分析是否客观准确,方法是否科学,结论是否准确;节能措施是否合理可行;项目的能源消费量和能效水平是否满足本地区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管理要求等对项目节能报告进行评审。

在受理节能报告后15个工作日内(委托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内)形成审查意见,对审查合格的,出具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对审查不合格的项目,出具退件通知书。节能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

责任事项依据

《四川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第七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由省、市(州、县(市、区)三级发展改革部门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和项目用能量实行分级管理。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核准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省发展改革委核报省人民政府审批、核准以及省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改扩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进行节能审查。其余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与项目管理权限对应的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进行节能审查。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8修正)》第六十八条 负责审批政府投资项目的机关违反本法规定,对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予以批准建设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八十六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节能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监督电话

028-37621486



序号

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8年修订版)》第六十八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责任主体

眉山市彭山区发展和改革局

责任事项

对经初步调查或检查发现的涉嫌节约能源违法行为,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立案。

对立案的案件,必须依法收集有关证据;在依法调查或者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执法人员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执法人员应当回避;检查或者调查终结后,形成案件调查报告。

应当以案件调查报告为基础,对案件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证据、定性、适用法律法规、程序、处罚种类和幅度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进行审理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对案件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对当事人履行催告义务,当事人收到《履行行政处罚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4号)、《节能监察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3号)、《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实施办法》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8修正)》第六十八条负责审批政府投资项目的机关违反本法规定,对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予以批准建设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八十六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节能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监督电话

028-37621486


序号

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8年修订版)》第七十七条“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眉山市彭山区发展和改革局

责任事项

对经初步调查或检查发现的涉嫌节约能源违法行为,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立案。

对立案的案件,必须依法收集有关证据;在依法调查或者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执法人员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执法人员应当回避;检查或者调查终结后,形成案件调查报告。

应当以案件调查报告为基础,对案件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证据、定性、适用法律法规、程序、处罚种类和幅度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进行审理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对案件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对当事人履行催告义务,当事人收到《履行行政处罚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8修正)》第六十八条负责审批政府投资项目的机关违反本法规定,对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予以批准建设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八十六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节能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监督电话

028-37621486


序号

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8年修订版)》第七十二条“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情节严重,经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没有达到治理要求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责任主体

眉山市彭山区发展和改革局

责任事项

对经初步调查或检查发现的涉嫌节约能源违法行为,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立案。

对立案的案件,必须依法收集有关证据;在依法调查或者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执法人员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执法人员应当回避;检查或者调查终结后,形成案件调查报告。

应当以案件调查报告为基础,对案件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证据、定性、适用法律法规、程序、处罚种类和幅度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进行审理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对案件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对当事人履行催告义务,当事人收到《履行行政处罚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4号)、《节能监察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3号)、《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实施办法》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8修正)》第六十八条负责审批政府投资项目的机关违反本法规定,对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予以批准建设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八十六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节能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监督电话

028-37621486



序号

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8年修订版)》第七十一条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责任主体

眉山市彭山区发展和改革局

责任事项

对经初步调查或检查发现的涉嫌节约能源违法行为,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立案。

对立案的案件,必须依法收集有关证据;在依法调查或者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执法人员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执法人员应当回避;检查或者调查终结后,形成案件调查报告。

应当以案件调查报告为基础,对案件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证据、定性、适用法律法规、程序、处罚种类和幅度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进行审理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对案件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对当事人履行催告义务,当事人收到《履行行政处罚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4号)、《节能监察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3号)、《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实施办法》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8修正)》第六十八条负责审批政府投资项目的机关违反本法规定,对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予以批准建设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八十六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节能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监督电话

028-37621486


序号

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8年修订版)》第七十六条 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眉山市彭山区发展和改革局

责任事项

对经初步调查或检查发现的涉嫌节约能源违法行为,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立案。

对立案的案件,必须依法收集有关证据;在依法调查或者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执法人员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执法人员应当回避;检查或者调查终结后,形成案件调查报告。

应当以案件调查报告为基础,对案件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证据、定性、适用法律法规、程序、处罚种类和幅度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进行审理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对案件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对当事人履行催告义务,当事人收到《履行行政处罚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4号)、《节能监察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3号)、《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实施办法》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8修正)》第六十八条负责审批政府投资项目的机关违反本法规定,对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予以批准建设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八十六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节能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监督电话

028-37621486



序号

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经节能审查或者节能审查未通过,擅自开工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处罚

实施依据

《四川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第十八条 对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的;未经节能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发展改革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发展改革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责任主体

眉山市彭山区发展和改革局

责任事项

对经初步调查或检查发现的涉嫌节约能源违法行为,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立案。

对立案的案件,必须依法收集有关证据;在依法调查或者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执法人员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执法人员应当回避;检查或者调查终结后,形成案件调查报告。

应当以案件调查报告为基础,对案件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证据、定性、适用法律法规、程序、处罚种类和幅度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进行审理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对案件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对当事人履行催告义务,当事人收到《履行行政处罚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4号)、《节能监察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3号)、《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实施办法》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8修正)》第六十八条负责审批政府投资项目的机关违反本法规定,对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予以批准建设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八十六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节能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监督电话

028-37621486


序号

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经节能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处罚

实施依据

《四川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第十八条 对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的;未经节能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发展改革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发展改革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责任主体

眉山市彭山区发展和改革局

责任事项

对经初步调查或检查发现的涉嫌节约能源违法行为,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立案。

对立案的案件,必须依法收集有关证据;在依法调查或者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执法人员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执法人员应当回避;检查或者调查终结后,形成案件调查报告。

应当以案件调查报告为基础,对案件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证据、定性、适用法律法规、程序、处罚种类和幅度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进行审理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对案件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对当事人履行催告义务,当事人收到《履行行政处罚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4号)、《节能监察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3号)、《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实施办法》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8修正)》第六十八条负责审批政府投资项目的机关违反本法规定,对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予以批准建设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八十六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节能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监督电话

028-37621486


序号

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重点用能单位未履行节能管理义务的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8修正)》第八十二条 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三条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四条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对重点用能单位报送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进行审查。对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的重点用能单位,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开展现场调查,组织实施用能设备能源效率检测,责令实施能源审计,并提出书面整改要求,限期整改。

责任主体

眉山市彭山区发展和改革局

责任事项

对经初步调查或检查发现的涉嫌节约能源违法行为,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立案。

对立案的案件,必须依法收集有关证据;在依法调查或者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执法人员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执法人员应当回避;检查或者调查终结后,形成案件调查报告。

应当以案件调查报告为基础,对案件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证据、定性、适用法律法规、程序、处罚种类和幅度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进行审理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对案件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对当事人履行催告义务,当事人收到《履行行政处罚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4号)、《节能监察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3号)、《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实施办法》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8修正)》第六十八条负责审批政府投资项目的机关违反本法规定,对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予以批准建设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八十六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节能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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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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