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四川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并通过在线平台公布全省统一的项目备案基本信息格式文本,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单位基本情况; (二)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 (三)项目总投资额; (四)项目符合产业政策声明。 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填写《四川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表》,对备案项目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并通过在线平台作出相应承诺。” 2.《四川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四条“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管理或备案管理。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3.《四川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项目备案机关收到本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全部信息即为备案。项目备案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完成,项目单位不需报送纸质材料。项目备案信息不完整的,备案机关应当在收到备案信息后3个工作日内通过在线平台提醒和指导项目单位补正,逾期未通知项目单位补正的,视为项目信息完整。 项目备案机关通过在线平台通知项目单位补正备案信息后,项目单位未按要求补正的,项目备案机关可以撤销该项目的项目代码,并暂停在线平台上项目备案凭证的打印。 项目备案机关发现项目属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或者依法应实行核准管理,以及不属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依法应实施审批管理、不属于本备案机关权限等情形的,应当在收到备案信息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在线平台告知项目单位予以纠正或依法另行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已备案、已取得项目代码的项目,项目备案机关应当撤销备案。” 4.《四川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企业以分拆项目、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等不正当手段申请核准、备案的,项目核准、备案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核准、备案,并给予警告。” 5.《四川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法将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