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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征收2016年度城区人力客运三轮车经营权有偿使用费的公告
来源:     发布时间:2016-08-19

眉 山 市 彭 山 区 人 民 政 府

关于征收2016年度城区人力客运三轮车经营权有偿使用费的

公 告

为进一步加强城区人力客运三轮车管理,规范人力客运三轮车营运秩序,根据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加强人力客运三轮车经营权收费管理的通知》规定,现将2016年度我区城区人力客运三轮车经营权有偿使用费征收的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依法取得彭山区城区人力客运三轮车经营权的车辆。

二、收费标准

每辆300元/年。

三、征收时间、地点和办法

(一)征收时间:2016年9月5日至9月9日(上午8:30至11:30,下午2点至5点)。

(二)征收地点:灵石东路14号利辉金属厂内。

(三)办理办法:由业主将人力客运三轮车骑到征收地点进行审验,更换新车牌,同时带上车辆营运证、本人身份证。

四、管理办法

(一)凡在本公告规定时间内未办理缴费、换证、换牌等相关手续的车辆,视作自动放弃经营权,从2016年9月12日起禁止营运。

(二)人力客运三轮车业主须签订不非法加装动力装置承诺书。凡在人力客运三轮车上非法加装动力装置的,一律不予审验。

(三)人力客运三轮车需购买驾乘人员交通意外伤害险和第三方责任险。

五、参与验证、缴费的车主,应自觉维护缴费、换证现场秩序,保管好个人贵重物品和现金,依次办理相关手续。凡阻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八月八日


主办单位: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单位:各镇(街道)、区级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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